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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ppo
--  發表時間:2008/6/23 上午 02:20:08
--  【轉貼】臺南姑娘「娶」荷蘭臺灣長官
【文/翁佳音】
(一)
總是有人不經意問我,我也自問:老歌〈安平追想曲〉,曲中主角是荷蘭船醫,以及遭遺棄的金髮孤女,在荷蘭時代有無其人其事?這首歌確實旋律優美,情節似假還真,引人遐思。我老是遙想1930年代日本流行歌〈長崎物語〉中的雅加達阿春姑娘(じゃがたらお春):十七世紀,平戶海外千百里之岸邊,潮水起伏,手握金十字架思念故鄉媽媽的混血女阿春。日本歷史研究者不吝幫她驗明正身,在地文化產業應運而起;藝文與史學交融,混織虛實,令人豔羨的生產性學問。安平追想曲,研究者通常會告訴你,詞曲大約是1950年代所作,男女主角純屬虛構。不過,這不會阻斷感性史家的探微尋幽。異國戀情、聯姻之感性歷史,本來就應與臺灣史同時誕生。十七世紀文獻已確知日本人喜左衛門(Jasinto Quesaymon)、西班牙人Domingo Aguilar娶了淡水與基隆的平埔女子。荷蘭東印度公司領臺期間,與原住民合法婚姻的歐洲人有數位,雖缺乏船醫(當時稱外科醫生)情愛文獻,卻有位荷蘭聞人「娶」了臺南姑娘,連帶地牽動著近代初期的大歷史與日常生活。
這個荷蘭人,就是密德堡(Middelburg)出世、臺灣第二任長官的諾一知先生(Pieter Nuyts, 1598∼1655)。相信稍有臺灣史知識的讀者,大概會知道他是1628年被濱田彌兵衛夾持,讓公司顏面盡失的主人翁。若查一下網路孤狗大神,又可知此翁與澳洲關係密切。諾一知於1626年從祖國搭船越過好望角後,船隻居然持續橫行而在1627年初意外發現澳洲南岸的小島群,到如今,地圖上,南邊大澳洲灣還是標誌著諾一知群島地名(Nic Klaassen, \'Nuyts, Pieter 1598 ∼1655\', Australian Dictionary of Biography, Supplementary Volume, 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310∼311 )。
諾一知於1627年4月10日抵巴達維亞,停留不到三個禮拜,便被當時總督顧恩任命為使節,前往日本設法打開蘭日間外交與商業之困境。他的船於6月28日駛入臺南大港,辦妥與De Wit司令官交接,就任臺灣長官處理公司雜務後,旋即於7月24日率人赴日,圖謀前往江戶晉見幕府將軍。雙方卻為此行是公司使者或國家使節認知等事上糾纏,費時近半年,諾一知徒勞無功而於12月24日返臺。另一方面,號稱「福爾摩沙王」的臺南新港社頭目理加(Rijcka)卻如願見到德川家光。翌年,即 1628年6月,爆發臺日歷史上著名的濱田彌兵衛事件,諾一知於官邸中措手不及被日人夾持,雙方以人質交換暫告一段落。同年10月,諾一知於福建沿海用計誘騙剛攻下廈門的鄭芝龍簽訂通商合同(Corpus diplomaticum, 215∼217),荷鄭再生嫌隙。1629年 7月,三年官屆滿,他又派一中隊到麻豆社捕捉所謂的走私漢人海盜,卻被麻豆社社番用計殲滅,此即「麻豆溪事件」,搞得諾一知坐困愁城。1629年10月被調回巴達維亞城,上述一連串不光彩事件,兼之公私帳目不清,涉嫌貪瀆,諾一知於翌年經審訊後旋即入獄。1632年7月,巴城總督認為他是造成蘭日外交破局的元兇,送交日本執行。諾一知於日本被軟禁約四年後,在後來擔任臺灣長官,時任平戶商館商務員卡隆(F. Caron)等人努力下,1636年5日釋放,翌年7月回巴城,嗣返荷蘭。

(二)
如此牽動臺、日、中、荷、澳之歷史人物,很難不引起歷史研究者的注意。十九世紀五○年代,荷蘭檔案學家P. Leupe從東印度公司檔案抄錄、編輯有關臺灣長官諾一知的史料,發表於歷史協會年報上,其中錄有巴達維亞城高等法院(Raad van Justitie)的1633年9月17日判決書(Leupe, P.A. Stukken betrekkelijk Pieter Nuyts, gouverneur van Taqueran 〔i.e. Tayouan〕,1631∼1634. 1853),後來有關諾一知的敘述,不少是參考這篇判決。大約十年前,順益台灣原住民博物館所出版荷蘭學者包樂史等人從東印度公司原檔精心選譯的原住民史料集第一冊中,也收錄一條臺南高等法院1630年7月27日審訊相關人員有關諾一知與頭目理加及新港社姑娘不法行為的口供(圖片二,由於原檔有些模糊不清,以及因篇幅因素,Formosan Encounter抄寫與翻譯的不是很完全,本文敘述若與該書有異,是筆者考證結果)。若兩種法律文件對著看,再輔以其他文獻,那麼,當時的異國情愛事件,是可以如此歷史想像復原的。

--  作者:ppo
--  發表時間:2008/6/23 上午 0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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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諾一知發生男女關係的臺南新港社姑娘芳名,先前文獻寫成Polcke,新近出版史料則改作Poeloehee,核對檔案,後者才屬正名(Poeloehee, 或拼成Poelohee,參見:VOC1100, fol. 13∼14)。如果仿古一下,也許可用當時漳泉話譯寫為:蒲嚕蝦;用現在的暱稱,或可管叫她阿蝦(A-hê)小姐。接下來要說的是,諾一知長官何時與我們的阿蝦小姐發生關係?判決書記載諾一知犯行,多少是按時間順序列舉,情愛事件介於濱田、鄭芝龍以及麻豆溪慘案之間,因此可以安全推估,兩人產生關係日期,大約在1628年年末到1629年7月前的半年多裡。
諾一知與蒲嚕蝦的男女關係,照判決書、口供所云,是結婚。不過,依傳記資料,諾一知於1620年,大約22歲時在國內已娶妻育子,妻另有身孕時,他便帶著長男勞倫斯(Laurens)來亞洲;髮妻則於1631年9月15日抵巴達維亞,一個多月後,病死巴城。由此來看,1629年左右與阿蝦小姐這樁婚事,是重婚。還不只這樣,判決書說他脅迫人家的父母,多少有霸王硬上弓,無奈一面居多。無論如何,這是第一個外來政權臺灣領導人按照臺南禮俗(番俗,原文為: op de heydensche of Zincansxhe maniere te trouwen)娶臺灣女孩的異國聯姻。娶異教女子,當時算是不法行為之一,臚列於訟狀上,自然不足為奇。
判決書與口供指稱諾一知長官常常在晚上從他的新港住所去蒲嚕蝦的屋裡過夜,黎明雞啼時離開。這正是典型的臺南西拉雅族夫妻之禮,與〈東番記〉所說:「娶, 則視女子可室者,遣人遺瑪瑙珠雙,女子不受則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門,彈口琴挑之……女聞,納宿,未明徑去,不見女父母。自是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 改」之習俗符合。
諾一知給阿蝦小姐的送定聘禮中,有各色布匹,包括:縷金緞(goude laeckense baeytgens)、紗綾(pangsis,Formosan Encounter抄寫成dungaree,指粗棉布)與花綾(damast),以及沒收幕府將軍饋贈給理加頭目的銀冠(你看,公私不分的臺灣領導人)。 此外,還有一條大部分是4里耳、2里耳的小銀幣串成,項鍊頭為8里耳大銀幣之項鍊,比起東番記的「瑪瑙珠雙」,也算是隆重厚禮了。口供與判決書又提到阿蝦 與諾一知有愛情結晶,但稍後被新任丈夫所迫,在她媽媽與姊妹、其他婦女陪同下強行墮胎,胎兒是男嬰。法律文書如此記錄令人髮指、不人道之殺嬰行為,旨在反 控諾一知的不負責任;不過,持平而論,根據當時基督教牧師甘地丟士(G. Candidius)的民族誌,西拉雅族婦女在35、6歲之前不得生子,若懷孕,尪姨(Inib)會施予流產手術。阿蝦的墮胎,也許是遵循臺南民俗,罪過 不在諾一知這邊。當然啦,讀者(包括我)會質疑甘地丟士的民俗觀察是否正確或誇張(醫學不發達的時代,多次墮胎到年屆37、8歲,還能生小孩?),這是另 外話題,本文若再談論,沒完沒了。

--  作者:ppo
--  發表時間:2008/6/23 上午 02: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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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西拉雅族的婚姻制度,屬於標準從妻居(matrilocal residence),是男人「嫁」女人。因此,性別或國族立場若一轉,本文標題〈臺南姑娘「娶」荷蘭臺灣長官〉便顯得相當貼切。男嫁女,漢語世界是入 贅,「被招(hô•ng-chio)」,有失男性自尊。但立場調整,世界觀便不一樣。一位漢人入嫁作阿美族媳婦的學生告訴我:她大官(公公)當年到婆婆家 中作丈夫(mikadafo),在傳統時代是一種光榮。用現在觀點,好比是有能力者,才能到一家公司擔任高層職位。讀歷史,視野得保持彈性、機動,才能與 當時社會共感。因此,從臺灣立場,是我們臺南阿蝦小姐娶了諾一知;諾一知任官期滿失勢被調回巴城後,阿蝦理所當然另娶新尪婿。
照理說,諾一知在「嫁給」非基督徒的阿蝦後,應該如〈東番記〉所記「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改」之禮數,然而他遵守本地古禮後不多久,竟然帶阿蝦到臺灣 城內同寢,回復一貫夫權、父權的真面目。判決書指控他再「姘」上其他臺灣女人,因不懂臺灣話(西拉雅語),甚至利用公權力叫通事在床邊(onder de koye most leggen)翻譯男女床第話(這可是研究荷蘭時代的學者所熟知之軼事),果真傷風敗俗、罪難逭逃,理當列入判決書中。
(三)
諾一知年輕時入荷蘭萊頓大學讀書,精通拉丁語與聖經、法律,為歷任臺灣長官中最具有古典人文學素養的人物。他寫給公司高層的書信,老愛賣弄學識,引用塞尼 加(Seneca)、馬基維里(Machiavelli)等名人文句(圖片三),確實讓我吃足苦頭。雖有古典人文學知識,諾一知的性格卻令人不敢苟同。同 時代的人批評他在異國態度倨傲、自大,對阿蝦小姐如此,對由黑道漂白的海上新興勢力鄭芝龍亦復如此。日本商館館長提到他與濱田等人談判之際,高坐椅上,兩 腿橫跨座椅扶把,鞋底朝向日本人,欺人太甚,難怪濱田大怒,當場綁架諾一知。
判決書指控他瀆職營私,並不冤枉。諾一知除將充沒的銀冠據為己有而轉送給阿蝦外,還將捉拿到的無稅照漢人,扣上腳鍊強送至新港社附近田園種麥,並送部分田 地給阿蝦。由文獻判斷,這些麥田應未登記在公司財產帳冊上,是屬於他個人私產。傳記顯示,他雖為紡織商之子,一生卻善於置地賺錢。他與阿蝦結為夫妻,也許 純屬傲慢、性好漁色,而膽大在殖民地社會淫亂妄為,捅出漏子。不過,若放在時代脈絡,此次聯姻事件也反映了若干大歷史。上述甘地丟士牧師為了在臺灣宣教, 曾於1628年年底建議公司,主張與當地人通婚,建立基督徒家庭,是建立基督教社會的好辦法。甘牧師原本想身體力行,娶臺灣人為妻,但結局娶了一位荷日混 血女孩莎拉(Sara Specx, 1617?∼1636)。諷刺的是,當時長官諾一知卻是實踐異國聯姻人物。
甘牧師娶莎拉小姐,多少又牽扯公司高層的恩怨情仇。諾一知是強硬派的顧恩(Jan Pieterzoon Coen)擔任總督(1627∼1629)時被派去與日本談判;諾一知在巴城禁監,移送他到日本軟禁以打開荷日外交困局的是史佩克士(Jacques Specx)總督(1629∼1632)。史佩克士是在日本當過商館館長的知日派,莎拉小姐是他與日本婦人所生。1627年史佩克士回國述職,由於海外所 生子女不得帶返祖國,於是女孩媽媽留在日本,莎拉交給在巴城的顧恩總督教養。莎拉12歲時,與城堡中士兵,亦為混血兒的17歲柯添福 (Cortenhoeff)兩小無猜談戀愛,偷情被捉。顧恩大怒,欲藉之殺雞儆猴。最後,在顧恩及高等法院判決下,男孩處死,莎拉笞刑示眾。稍後莎拉在總 督夫人安排下嫁給甘牧師,與夫婿遷居臺灣,四年後以19歲之齡香消玉殞於臺南。父親史佩克士於1629年再度東來,接替顧恩之職,他獲悉顧恩對他女兒所做 之事後,展開一連串報仇,諾一知遭整肅,與此多少有關連。這段史事,是荷蘭文學、影劇的motif之一。可惜,三百多年前發生在臺南、充滿異國情愛、商業 與政治鬥爭歷史劇情,未曾在我們的文學作品中生產。
【本文摘自歷史月刊2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