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檢視主題 - 佛網Life論壇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index.asp) -- 歷史風雲版(Life論壇)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list.asp?boardid=12) ---- 國家機密檔案朝全面開放修法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dispbbs.asp?boardid=12&id=18456) |
-- 作者:good -- 發表時間:2009/8/9 上午 02:37:05 -- 國家機密檔案朝全面開放修法 研考會檔案局參考美、德國檔案規範後,已提出《檔案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研考會主委江宜樺表示,此次修正基於「全面開放」原則,修法將明定各部會除了「國家機密保護」和「特殊情形」外,應主動辦理機密檔案的解密,凡屆滿期限或逾卅年機密的檔案都應公開。 《檔案法》自民國九十一年起施行至今,但九十四年《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後,兩法之間互有扞格且疊床架屋,因此修法鬆綁解套。 條文中新增規定,檔案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非即時銷毀有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或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非即時銷毀無以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 江宜樺表示,此條文過去由子法規範,並非新增措施,主要參考國外先進國家遇有特殊情況的銷毀原則,直接列入母法中規範。 對於外界揣測所謂「暴動」或「事變」將造成政治操作空間,江宜樺表示,暴動情形慣例是指過去外交部和友邦斷交時,撤館時必須銷毀機密檔案,以免落入叛亂團體的作法。 此次修法也增訂,各部會對於內部的「機密檔案」,應主動辦理降級變更;或直接解密。只要保密期限屆滿,或逾卅年且法律沒有規定列為永久保密者,各單位可自行馬上解密。 現行條文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卅年內開放應用,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修正後將在第廿三條中規範「特殊情形」,如《國家機密保護法》情報考量,或依法有保密義務者,如檔案內容涉及個人資料,開放應用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者(但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死亡後卅年者、涉及公益、或政府機關曾公開的檔案不在此限)及其他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