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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貞子
--  發表時間:2010/2/24 下午 12:09:56
--  【轉貼】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可能因素
陳福原 台中市刑警隊小隊長

依據有關犯罪社會學與犯罪心理學理論及研究文獻可知: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十分複雜、牽涉很廣,往往是結合來自各方面的不利影響因素而後所造成的。而人類之人格與行為是一連串個人與環境交互影響的過程,它是一種動態的組織而非靜態、獨立或個別的因素所造成的,是錯綜複雜且相互關連的因素所長期共同影響的結果。因此,探討青少年犯罪行為自不能採用靜態的分析,而應作動態地深入探討。我們可以從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來加以探討。
一、青少年犯罪之個人因素

(一)遺傳問題

義大利精神醫學家龍布羅梭(Lombroso.C )從人類之觀點研究犯罪人的生理特徵,將之分為:天生的犯人─乃為真正的犯人,是天生註定會犯罪者,且亦會遺傳給後代。另有學者論述先天負因,如父母的酒精中毒、精神病等與青少年犯罪之相關性,而強調遺傳與犯罪之密切關係。

(二)生理障礙(指有關內分泌腺異常影響青少年犯罪)

一九三八年波曼( Borman.L )研究成年犯發現,成人犯罪組有內分泌障礙或缺陷者,係成人非犯罪組的二至三倍,後來波氏亦作青少年犯之比較研究獲得相同的結果。一般學者也認為內分泌影響個人的情感與行為至鉅。

(三)氣質問題

史納德(Schneider.F)依據臨床經驗,將精神病氣質分為十大類型:1.意志薄弱性。2.無情性3.發揚性。4.缺乏自信性。5.抑鬱性。6.狂信性。7.顯示性。8.爆發性。9.無力性。10.情緒易發性。日本學者通口幸吉曾依此十大氣質類型在少年研究犯罪少年的氣質時,發現在犯罪少年中,屬於意志薄弱氣質佔40%、發揚性氣質者佔25%、無情性氣質佔22% 。由此可知,缺乏意志的持續力或行為的控制力者最容易犯罪,也證實氣質與青少年犯罪有密切關係。

(四)性染色體異常(xyy性染色體異常現象)

英國傑克布( Jacobs.P )發現xyy性染色體因分泌過多之男性荷爾蒙所致,較易有暴力性行為。傑克布曾於一九六五年在監獄醫院檢查一九七個心理異常的男性犯人,發現其中七個是屬於性染色體異常者,且此七人均是暴力性犯罪。又據麻蘭 (Moran)之研究發現xyy性染色體異常者,在犯人當中之比率是一般正常人口之兩倍,亦即染色體異常者陷入犯罪之可能性較高。

(五)人格特徵問題

個人特質乃個人在其獨有的遺傳和環境條件下形成者。格力克(Giueck.S,Giueck.E.T1950 ) 曾比較研究各五百名青少年與非青少年犯之人格特質,結果發現犯罪青少年的感情容易改變、衝動性較大、缺乏自我的控制力,又趨於外向好動,對一般人常抱著敵對、攻擊、拒絕的態度、疑心重,又有埋怨與不滿心理、對權威具有強烈的反抗性、不服從指揮或遵守命令。 彼特森(Peterson.Q.C1959 )也發現青少年犯具有更高度的自卑感、情緒困擾與神經質的衝動。因此,對青少年應定期實施人格測驗,若發現有些人格特質時,必須予以輔導。

二、青少年犯罪之家庭因素

根據歷年來少年法庭及警察機關犯罪因素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原因中,家庭因素居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家庭中的主要影響力,繫於幼年時期的生活經驗逐漸發展而成,父母是幼兒學習、模仿的對象,因此家庭教育實為人一生教育中最重要的階段,尤其是人格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最易受環境之支配左右,而家庭對於青少年更有潛移默化之效,所以家庭功能若不能發揮,或家庭有問題、不正常,則會影響青少年之思想及行為,最後難免使青少年形成不良行為模式,茲將細分三項分述如下:

1.親子關係:

廣義的親子關係,乃指父母對子女教養態度,與親子之間心理交互反應,狹義的親子關係則是特殊性格傾向,父親或母親對子女性格或心理健康狀態的影響。社會心理學家艾瑞克森,從社會適應的觀點談人格發展,將人格發展分為八個時期,包括: (1)嬰兒時期(2)幼兒時期(3)遊戲時期(4)學齡時期(5)青少年時期(6)青年時期(7)壯年、中年時期 (8)老年時期。每個時期面臨生理或社會的變遷,均產生不同的反應及特質。

其前四個時期,父母親的態度對小孩發展有很大影響,因為父母和小孩朝夕相處,尤其是嬰兒期,若父母態度是溫暖和愛護的,小孩就會覺得有安全感信任這世界,若是被冷漠對待甚至虐待,就會發展出對他人甚至整個世界都不信任的態度。發展任務是連續性的,每一時期都會影響下一時期的任務發展,而幾個時期對以後各時期,尤其是少年風暴期影響更大。

國內許多實證研究指出親子關係和青少年犯罪間的關係,如警官學校犯罪防治系主任黃富源,於民國七十五年所做的研究指出:親子關係的良窳對青少年犯罪傾向有很大影響力,親子關係越差,青少年犯罪傾向越嚴重。學者陳超凡於七十七年所做的研究中認為:兒童有被父母親虐待經驗者,會使身心發展異常,極易導致犯罪行為出現。以下依據狹義的親子關係來探討:那些父母特殊性格傾向會影響子女人格成長,致使不能適應社會,進而表現偏差行為者。

(1)拒絕感:家庭生活中,子女所需要的是愛,而其具體的表現則是為父母接受,但有些父母有意無意地表現出對子女拒絕態度,使子女心靈上遭受創傷、感到無助、沒有安全感,顯示出對社會不適應,對愛失去任何反應,甚而激烈地表現出反抗社會行為。

(2)過份保護(溺愛過度):過度驕縱子女的父母,對待子女如保護者、補償者或慈善者,常使得子女形成自私、依賴、自大、無法容忍挫折,造成孩子沒有機會學到內在控制的能力,可能造成任性而為,盲目順從別人或為人所利用。

(3)偏愛:父母若常以天份來比較子女或偏愛某一個、易造成子女心理上的威脅,可能與其他兄弟姊妹間形成敵對狀態,若子女以正向行行為無法獲得父母的關注,便反之以偏差行為期望得到父母的關愛。

(4)錯誤的身教示範:許多父母對於子女的要求很多,但節制自己的很少。要求子女要腳踏實地,自己卻汲汲於一夕致富;要求子女不可說謊,自己卻言行不一致。父母對於子女的影響是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方式,引導著青少年的價值觀念,其中又以非正式的示範最能誤導自己的子女。許多的父母自己無法以身作則,當子女犯了同樣的錯誤時,父母的指責或糾正往往換得子女的反駁,常常令父母惱羞成怒,徒增雙方的隔閡與敵意。同時,父母的許多投機取巧或不守法的示範行為,也正是子女模仿的對象,時日一久致積習已深時,往往後悔之晚矣。

2.父母管教態度:

不同的管教方式勢必造成不同的親子關係,亦將長遠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以下茲就不同的管教方式產生不同的影響略予說明:

(1)專制型:在專制型家中,父母的權威是不容否認的。孩子在嚴厲的管教下,往往動輒得咎,不敢擅作主張,久而久之完全失去其獨立性格發展之機會,在這類家庭中成長的小孩其人格發展上,都顯現出倔強、多疑、反叛的特質。

(2)放任型:此種家庭中,父母疏忽應盡的教導責任,聽任孩子自作自主,甚至自生自滅。在此家庭成長的孩子、大多有異常性格的傾向。

(3)紛歧矛盾型:父母管教子女方式若前後不一、紛歧矛盾,不但會使子女無所適從且會產生錯誤的觀念,繼而影響親子間的關係,甚至破壞兄弟姐妹間的手足之情,增加了家庭的不愉快,影響家庭的和諧。父母管教態度的不一致,易促成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從而導致反社會行為。

3.破碎家庭: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單親家庭和青少年偏差行為之關聯,由於家中重要成員之一因死亡、分居、離婚、長期入獄、到外工作長期不歸,或在外搞不正當男女關係等,使得家庭組成不健全,得不到父母的親性與照顧,造成身心不平衡,運作不同於一般家庭;魯賓森在「少年犯罪」一書中強調說:父母一方死亡或全部死亡的破碎家庭,對子女影響並不如父母被一方遺棄或者正式離婚嚴重,更不似日以繼夜口角,爭吵父母對子女不良影響。所以單親家庭並非直接促成子女偏差行為,而在於單親成人對家庭所抱之態度,是否能調適家中重新解組和與孩子的關係,這是單親家庭面臨最大的危機。因之,如何重行調整家庭組織制度、適應新的需要,為防止少年犯罪的重要任務。

三、學校教育因素

我國實施九年國教,所有七歲至十六歲的兒童與少年必須義務地接受國小及國中教育,此階段正值人格發展的重要時期,學校教育因此也扮演甚為重要的角色。再者,學校教育的功能除了傳授知識技能之外,同時應協助青少年社會化、適應團體生活。然而,學校教育及教師的管教偏差,亦會使得學生成為教育的犧牲者,淪為犯罪青少年;其因素分述如下:

1.過度重視智育、忽略生活及品德輔導:由於升學主義的影響,父母師長以及青少年本身莫不積極於追求好的學業成績、進行所謂的能力分班,造成青少年之間極大的競爭壓力,與好班、壞班等明顯區隔作用。成績好的青少年一味的追求功課表現、常忽略了人群關係或其他的表現;成績差的青少年,則自暴自棄、甚至憤而調皮搗蛋、破壞常規、組織幫派打架鬧事,形成校園暴力或不安定的來源。這種成績掛帥、升學第一的歪風,扭曲了青少年健全的人格發展和心理健康,苦悶壓力與挫折充滿了青少年的心田,貪逸墮落與毒品常趁著青少年空虛的心靈逐漸污染他們、引誘他們走向犯罪。

2.緊張的師生關係, 失去了老師改變學生的機會:老師與學生之間理想的關係應是溫暖、協助以及坦誠的。但由於以下三項因素影響,使得師生之間的關係往往不如預期的理想:(1)老師和青少年學生的接觸時間有限;(2)老師與學生的互動主要在於學業,而非生活或人際的活動;(3)老師與學生彼此間很少表達真正的感受。以致學生經常覺得老師對他們不夠尊重、不夠信任,甚至會諷剌他們、排斥他們,有些學生從而討厭學校的學習生活、開始缺課逃學;惡性循環的結果,使得這些青少年學生更難以恢復上學,適應學校生活,而導致偏差行為的產生。

3.體罰的問題:體罰向來為教育行政當局所禁止的,但仍有學校教師為提高考試分數而體罰學生,因為不當的體罰,無形中使學生埋下怨恨的心理,而教師以「暴力」解決問題,無異錯誤示範,使得這些問題學生一旦離校,尋釁滋事、成群結黨,社會問題於焉加重。

4.學校環境:學校的位置如果在文化水準低下之社區, 學生所接受之衝擊,儘都是不良之社會習俗、耳濡目染,自不免近墨者黑。此外,今日一般國民中學班級人數過多,教師負擔較重,勢必難以對所有學生都能照顧完善,也促使少數學生,尤其是行為已初現問題的學生因為得不到教師及早的發現及輔導,乃至一發不可收拾。至於學校中康樂設備的不足、學生活動空間過於擁擠,也是促成學生向外發展的重要原因。

四、社會環境因素

台灣目前處於經濟型態的轉換期,在這過程中,傳統的社會習俗,只能遺留表層的形式,舊有的道德觀念逐漸遺棄,而新的道德標準尚未建立,在這青黃不接的時期,社會所呈現的形形色色觀象,有時使青少年們無法辦別是非,意志薄弱者更經不起環境的引誘,終於遭受不良風氣的感染。尤其在好新奇找剌激的態度下,更會做出許多不道德的事情,於是「青少年不良行為」問題自然應時而生。茲將源於社會方面主要因素,分述如下:

1.青少年犯罪地帶理論:發現青少年犯罪集中地區為接近商業區、環境惡劣地區。在城市之中犯罪大都集中於城市中心區及貧民區,其原因是這些地區人口過於擁擠、經濟過度依賴、人口流動頗大、缺乏一致性的倫理道德所致,因此形成青少犯罪地帶。

2.文化的順應與青少年犯罪:某些青少年自農村社會遷移到都市工商社會,由於生活文化的差距而造成衝突現象,包括對於規範制度的接受與價值判斷標準的衝突,而產生適應困擾,於是有偏差行為的發生。

3.大眾傳播的因素:現代社會意識的形成,大眾傳播媒體,如電視、報紙、電影、雜誌、廣播等,其對於一般國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影響甚為重大。根據一項「國中生對大眾傳播工具之意見」(民國七十七年)的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大眾傳播媒體對國中生的影響,國中生的感覺,依序為:電視、報紙、書刊、雜誌。而認為媒體對他們會有不良影響者,報紙躍居首位,佔百分之六十八,電視退居其次,佔百分之二十一。

許多學者早已提及報紙對於青少年犯可能的影響:

(1) 報紙描述犯罪事件的誇大渲染,有誘發犯罪的可能。潛在的犯罪者,會從完整描述犯罪過程的新聞報導中,得到犯罪的靈感。

(2) 犯罪新聞的報導,往往將檢警機關的偵查行動公諸於眾,使犯罪者與關係者有所預防,無異於幫助或獎勵犯罪。

(3) 報紙對於多數守法國民的生活甚少提及,卻經常長篇巨幅的報導犯罪事件與犯罪者生活,亦在無意中顯揚了犯罪人,提高其在同輩團體中的聲望。致使誤導了智慧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以為犯罪即是一般人的生活模式,竟至不以犯罪為可恥的事。然而電視是國中生接觸的大眾媒體中時間最長者、電視節目多以達高收視率為目的,在一般性的節目製作中,甚少考慮到是否適合青少年觀賞。再加上一些不良書籍,如黃色書刊、漫畫、報紙上登載誇大、不實的廣告,電影上的黑社會暴力影片,更會影響青少年的思想和習慣,在青少年心中播植一些歪曲的觀念,造成對青少年的負面影響。

4.人際關係的疏離:由於社會及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向都市集中、都市化的步伐快速增加,過去傳統社會濃郁的人情味已難復見,左鄰右舍互不認識的情形相當普遍,這種結果的形成,主要是由於居住環境結構性的改變,高樓大廈或密集的公寓成為目前都市的主要居住型態,大多數人居住在櫛比鱗次的大樓如公寓之中,鮮少有社交的空間。而具商業頭腦的商人便提供官能娛樂的各類場所,這些場所包括MTV、KTV、卡拉OK、電動玩具遊樂場、彈子房、地下舞廳等。據報導,在這些場所中,MTV、卡拉OK,電動玩具遊樂場所是最易滋生事端的場所。而MTV、卡拉OK都是逃學逃家學生的庇護所,多少少女在此失身而愈趨墮落,而影響青少年最劇的,仍屬電動玩具遊樂場,由於許多電玩帶有賭博性質,最能令青少年學生沉迷其中甚至無法自拔,因為沉迷於賭博性的電動玩具,需要更多的金錢來源,不是向父母需索無度,就是設法偷竊詐騙,甚至公然強盜勒索等行為,或其他財產性的犯罪行為。

五、結語

青少年犯罪問題乃受個人、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連環發展及相互影響之錯綜複雜的問題及現象,防治青少年犯罪已不是警察等司法部門所能勝任,這要結合各階層有關人員,共同參與犯罪防治工作。而政府各部門單位,更應深切體認防治青少年犯罪之重要性,並且積極的配合主導單位,從事青少年犯罪防治之工作,而不是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階段,唯有施政者所主導之單位,積極努力的推動及落實這項工作,再加上各階層的充分配合,方能使企圖犯罪之青少年無從施其技倆;另方面對於已犯罪之青少年,則需社會之支持以協助其心理重建,重新適應新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