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柯盈旭騎機車遭撞,顱內出血撿回一命,事後打官司求償,法官移付調解後柯撤告,結果調解不成立,柯未馬上再提告求償,等提出時已逾兩年時效的請求權,法官將全案駁回。

柯盈旭表示,他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法院開庭時,法官要他跟被告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當時檢察官或法官都沒提到民事求償的兩年期限,是從他到警局製作筆錄時間起算,而不是從調解不成立的時間起算,讓他很錯愕。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依民法規定,「調解不成立,時效視為不中斷」,一旦調解不成立,當事人最好馬上提起民事求償,才能保障自身權利。

柯盈旭說,調解期間,被告顯然早就知道「兩年時效」的狀況,不斷以各種藉口拖延。去年底調解時,對方嗆聲「追溯期過了我不賠」,他馬上找律師隔天提告求償,沒想到竟真被駁回。

柯盈旭二○○九年五月間,騎機車與張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擦撞,柯顱內出血,一度意識不清,六個月後康復,柯在二○○九年十一月到警局製作筆錄,台中地院刑事審理時移付調解。柯要求賠償兩百萬,但張僅願意賠償最多廿萬,調解不成立,刑事依過失傷害罪將張判刑兩月,得易科罰金。柯在調解不成後,未馬上提出民事求償,直到二○一一年十二月,才提起。

法官認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始於二○○九年十一月,即柯盈旭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日,追溯期限在是二○一一年十一月到期,柯在十二月才提起,已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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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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