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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orhsu -- 發表時間:2012/6/7 上午 05:30:21 -- 【討論】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此為網路轉寄文,僅供參考提醒功用, 無法當作正確與否的依據, 如有任何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 這些案例的存在都是政府沒有盡到保護人民的職責。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 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 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 件,6 件是自殺, 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 班外勤)就報驗 7 件,4 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 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 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 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 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 2、3 個月 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 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 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 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 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 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 歲後就與 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 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 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 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 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 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 「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 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
-- 作者:AI -- 發表時間:2012/6/7 上午 07:37:33 -- 如果我沒記錯 其實在98年已經修正 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立法了 在98年6月14日以後死亡者 依民法第1148條第 2 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Ⅰ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 Ⅱ負清償責任。 因此縱使負債大於遺產 也不會去執行到繼承人之財產 只是繼承人可能要到法院辦理一些手續 第1156條第1項 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 開具 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 所以上面的網路文章所闡述的事實 只會發生在98年6月14日前死亡的情況 僅以些微的法律知識以饗讀者 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 開具 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 所以上面的網路文章所闡述的事實 只會發生在98年6月14日前死亡的情況 僅以些微的法律知識以饗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