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凡夫俗子
-- 發表時間:2017/6/22 上午 11:45:41
-- 【轉貼】當法官綁了警察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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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忠 新北市刑事小隊長涂彬杰,21年前開槍打死嫌犯,被判刑及賠償龐大金錢,曾發誓不再開槍;但日前追緝歹徒又再次開槍,違背自己及對家人的承諾,但仍明確表示當警察就是為了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像這種矛盾的心情,對身處第一線執法的警察而言,是天天在街頭重複上演的戲碼。 近來兩起判決對基層警察士氣打擊很大,不論是葉驥開槍案還是陳風烈駕車追兇案,同樣都被認定有過失。就葉驥案來看,法院認為葉驥開槍,係誤認嫌犯要開車衝撞,判決葉驥業務過失致死,但問題是葉驥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合於用槍時機的同時,縱使嫌犯是要開車逃跑,但在當時混亂、緊張情況下,有無辦法明確判斷倒車究係衝撞?抑或逃跑?答案只有天知道! 但依照法院觀點,要確認嫌犯衝撞才能開槍,那麼執法的警察只有二條路可走,一是因公殉職,一是入監服刑(縱放人犯)。如果再加上陳風烈案,就更可笑了,嫌犯跑了還不能追,如果要追還要保持安全距離,為什麼?因為法院把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的行為,與一般業務過失致死,當作相同的基準在適用,完全忘了警察是依法在執行公權力。 這兩個判決產生的影響,無異清楚告訴所有犯罪的人,只要不衝撞,警察就不敢開槍也不敢追,否則要被判刑。難怪日前桃園觀光夜市毒鴛鴦高速倒車逃離,造成7歲女童不幸命喪輪下,嫌犯無視警察公權力,難道不是受此判決激勵?警察執法造成嫌犯受傷、死亡,國家還要賠償,由全民買單。那警察呢?依法執行公權力的人反而變成犯罪之人,不然就是等著因公殉職,試問誰還敢當警察? 任何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拿掉公權力的要素,法官羈押就會變成妨害自由,法務部執行槍決,就會變成殺人;但警察執行公權力、行使強制力的情形,卻放在與一般人民相同的地位審查,就是因為拿掉公權力的因素,所以才會出現這麼奇怪的結果。 這兩個判決的重點在於,警察街頭執法確實有危險性,需要高度專業訓練及執法經驗。合法使用警械或逮捕人犯的過程,也不是事後看監視器或書面資料就可以冷靜地判定。如果人犯聽話,叫他不要動他就不動,或是可以事先得知有不良後果的話,試問有哪一位警察還會不顧生命危險追捕犯嫌?而這也是為什麼各國警察執法很少被起訴判刑的原因。(作者為桃園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小隊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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