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6 02:20:13 聯合報 李麒/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桃園市)
當國家遇到重大災害,一般消防救災單位無力對人民生命、財產即時援助時,基於國家緊急狀態之法理,政府動用軍隊實施救災,屬於不得已之緊急例外情況。
軍隊救災屬於協助性質,一般民主國家稱為「輔助性原則」;即軍隊救災僅具有支援性功能,而非從屬於地方政府或救災主管機關。
如果不具緊急性(重大天然災害)、專業性(例如核生化等災害)、必要性(非派遣軍隊支援無法解決災後重建),不應指派軍隊從事打掃水溝、清除淤泥等庶務性工作。
這些屬於地方政府清潔隊或權責單位事務範圍的工作,義務役或志願役之軍人不應成為「免費勞工」。
同時,政府也應考慮派遣軍隊之慎重性,在我國即涉及總統「統帥權」之行使。民主國家派遣軍隊通常需要國會同意,例如日本自衛隊法第七條規定,自衛隊之統帥權由內閣總理(首相)行使,在國家遭受外力武力攻擊時,自衛隊之出動與派遣,依據同法之規定尚需取得國會同意。
而所謂災害派遣,根據自衛隊法第八十三條,天然災害之際,基於保護人命或財產之必要,由都道府縣知事(相當於縣長)向防衛大臣(國防部長)提出災害派遣之請求,防衛大臣判斷事態具有不得已之情事時,得派遣軍隊支援救災。當然在重大災害等緊急事變時,不經地方政府請求,防衛大臣可直接指派軍隊救災,由此可見,軍隊救災,必須符合緊急性之迫切需求。
此次颱風造成土石流、交通中斷,如烏來等地區,因為居民面臨生命威脅,派遣特戰部隊救災有其正當性。對於辛苦救災之國軍弟兄,同胞亦應給予尊敬及肯定;但是非重大災害地區,不應使軍隊成為掃地工具,成為民代之附屬「清潔隊」。
行政院及國防部應該維護軍人尊嚴,有所為,有所不為,這樣的軍隊方能取得人民之信賴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