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檢視主題 - 佛網Life論壇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index.asp) -- 戰略高手軍事國防版(Life論壇)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list.asp?boardid=15) ---- 【轉貼】日集體自衛權解禁 可海外動武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dispbbs.asp?boardid=15&id=42088) |
-- 作者:jay -- 發表時間:2014/7/2 上午 09:50:20 -- 【轉貼】日集體自衛權解禁 可海外動武 安保政策 戰後首次大改變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一日報導〕日本政府一日下午召開臨時內閣會議,通過修改憲法解釋解禁行使集體自衛權,今後就算日本未遭受直接攻擊,但只要經政府判斷是「可能威脅日本生存或危害日本國民」的情況,自衛隊仍可在海外行使武力,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將出現自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結束以來的首次重大改變。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記者會上強調,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是有限度的,「不可能讓日本為防衛外國而陷入戰爭」,今後日本自衛隊也不可能參加像波灣戰爭或伊拉克戰爭那樣的戰鬥,「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向海外派兵的一貫原則不會有絲毫改變」。安倍也指出,認為「日本可能會為了外國而捲入戰爭」,這是誤會,日本會因為保有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權利,而成為一股抑止戰爭可能發生的力量。 安倍內閣 修改憲法解釋案 在此之前,日本憲法對於集體自衛權的解釋是「日本擁有這項權利,但礙於憲法第九條非戰條款的限制而無法行使」,因此除非日本直接遭受外力攻擊,否則自衛隊不能對外行使武力。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永久放棄」行使武力做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亦即禁止日本的「國家交戰權」,但由於中國、北韓對日本的生存威脅日益增大,日本周邊安保環境出現大幅變化,安倍於一二年底上台後就積極推動修改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 日本政府指出,日本有必要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理由之一是,即便他國受到攻擊,「也有可能威脅到日本的生存」,因此有必要擴大行使武力的範圍,只要符合「武力發動新三要件」,即「日本或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他國受到武力攻擊」、經日本政府判斷為「對日本國民的生命或追求幸福的權利具有明白的危險時」,以及「所行使的武力為必要的最小限度」,自衛隊即可行使集體自衛權,此為「保護日本國民幸福追求權」,而非「對他國的防衛」。 關係國遭攻擊 可出兵反擊 臨時內閣會議召開前,約萬名民眾在國會周邊舉行示威遊行,要求日本政府「不要再度把日本人帶到戰場」。但也有支持集體自衛權的民眾表示,在強敵之下,「也有讓敵人知道日本不是弱者的必要」。 「產經新聞」與「富士放送網」的最新民調顯示,美國若遭受武力攻擊,認為日本「也應該全面行使集體自衛權加以反擊」的比例為十一.一%,認為「行使必要的最小限度集體自衛權」則高達五十二.六%,兩者總計六十三.七%。對於聯合國決議的集體安全,贊成日本參與掃雷行動的有四十六.九%,反對的為三十四.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