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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解脫之門 -- 發表時間:2013/10/10 上午 10:28:58 -- 佛說無量壽經講記(第二十三課)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佛說無量壽經講記 第二十三課 三、以緣起因推斷萬法無自性 以下根據《中論》中的正理闡述大緣起因: 總的要把握兩點:(一)萬法都是因緣而起,無有一法不觀待因緣;(二)萬法是緣起故,毫無自性。 (一)一切有為、無為法的自性,都是觀待因緣,或者依他而假立,無有一法不觀待因緣: 所謂的有為法,就是指一切由因緣造作的法。「為」是作的意思。也叫所作法。什麼叫無為法?就是非有為法。 為什麼說有為、無為法都是緣起呢?因為有為法是觀待因緣而有,無為法是觀待有為法而假立,所以都是觀待因緣而起。 論云:「非緣起之法,始終皆無有。」一切有為法都是依仗因緣而生,非緣起之法是絕對無有的,如同空中的鮮花般。 無論哪一種有為法,都是依仗因緣而生起的,不需觀待因緣的法絕對沒有。就像空中的鮮花,不可能有這樣的情況。 又云:「未曾有不依,而名為無法。」從無不依「有法」而稱為「無法」的法,任何「無法」都須觀待「有法」而立,這是說:分別心前安立的無為法,決定是觀待有為法而假立的。 從沒有一個不依賴「有法」,而單獨成立的「無法」。因緣造作的法叫做有為法。否認有為法,非有為法,叫做無為法。一定要先依著有為法,才有對有為法的否認或者立一個無為法。 比如說,王老師去世了,那首先有個王老師,才說王老師去世。王老師的去世是觀待於王老師的存在來說的。所以,我們心前安立的無為法,決定是觀待於有為法來假立的,否則你的心識就活動不了。相對的有為、無為二邊都超越了,叫做大無為法。 又云:「涅槃名無為,有無是有為。」涅槃是大無為法,不屬於意識的境界,它超越了相對安立的有為法和無為法的範疇。分別心安立的有為法、無為法,都是觀待而安立的。 涅槃名無為,加一個「大」字,說的是大無為。為表示區別,不論是有或無,通通是有為,因為:有為法是觀待因緣而生,而分別心所計的無為法是否認有為法而安立。因此,有也好、無也好,通通是有為。 涅槃是大無為法,不屬於意識的範疇。凡夫分別心所緣的、所想的、口裡所說的,只是身口意的境界。大無為超越了相對安立的有為法和無為法的範疇,它是絕待的,超出一切相對的二邊的範疇。所以,有或無都是觀待而假立的緣故,都是緣起法。 (二)有以自性成立,還需觀待因緣,自許相違。 「自性成立」和「觀待因緣」彼此相違,也就是說,一個法自性成立的話,決定不需要觀待因緣;而一個法需要觀待因緣,也決不是自性成立,因此說「若法是緣生,彼則無自性」。 比如說,飯生出來了,這是依仗米、水等的因緣而生,沒有絲毫獨立的自性。反過來,如果飯有獨立的自性,就不必要觀待因緣,而以它的自性就會出現。所以,有自性和觀待因緣是彼此矛盾的一對。 又比如,當身體和鏡子這二者和合時,就顯現出鏡子裡的影像。要看到這個影像是觀待人的身體和鏡子而顯現,並不是以它自己成立出來的,也因此身體一離開,影像就當下消失,可見影像沒有自性。所以說:若依因緣起,決定無自性。 論云:「眾緣中有性,是事則不然。性從眾緣出,即名為作法。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義?性名為無作,不待異法成。」 如果因緣所生的法是有自性的話,那是不成立的。因為:「性從眾緣出,即名為作法」。(一個有自性的法從眾因緣和合中現出,那它就是因緣作出來的法。)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義」,「作者」是指所作的法(即因緣作出來的東西)。如果自性是他法所作的話,怎麼會有自性的涵義呢?「性名為無作,不待異法成」,自性叫做「無作」,這是本自成就的體性,而不是觀待其他法而作成。所以有自性和觀待因緣而生起彼此相違。 在須觀待因緣的萬法中,絕無有一法具有自性,因為:若自性是從眾緣中產生,則成為由他法所作的法;若自性是他法所作的法,如何成立為自性呢?所謂有自性,即非他法所作或不觀待他緣而自成。 在必須觀待因緣才顯現的萬法當中,絕對沒有一個法有自性。假如自性是從眾緣中產生,那就成了由他法作成,這樣「自性」就成了所作的法。然而所作和自性相違。「自性」是指不必觀待其他因緣,有自己獨立的體性。這樣應當一直保持它的體性,而不會消失。 因此說自性「不待異法成」,即不必觀待他法而獨自成立,才名之為自性。然而萬法都是觀待因緣而生,故都無自性。此即「由緣起故,無有自性」的道理。 世間任何一個法都是觀待因緣而產生的。比如房間裡的任何一件家具、電器、用品,乃至於自己這個人,都是由因緣和合而生的。比如一扇門,決定不是自己成立為一扇門,而是由一粒種子長成了樹木,再由工人砍下來而成為木材,又經過木匠加工而製造成這扇門,所以這是眾多因緣和合而幻現的,並沒有它的自性。 又比如醫院婦產科裡生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也決定無自性,因為是由十二緣起製造了他,而不是他自己成立為這個孩子。正因為這個孩子這一世的五蘊是緣起的法,所以無自性。意思是說,他這一生的顯現就只是因緣生起的一幕又一幕的幻相,這上不僅沒有人我,連一個剎那和一個微塵的法我也都得不到,完全是空性。 (三)凡是觀待因緣而生者,實際唯是無生。 這是說,如果一個果是依其他因緣而顯現的,那就沒有它獨立的自性,所以只是因緣幻變的假相。既然是假相,沒有它的自體,也就沒有「它」的生。 1、第一種觀察法 首先觀察,以因緣和合而生果。無論在因緣的和合中有果或者無果,都不成立生果。 觀察的理路是這樣:如果成立有某個實有的果產生,那只有二種情況:要麼在因緣和合中已經有了它而生它,要麼在因緣和合中沒有它而生它。如果這兩種情況都不成立,那就證明本沒有什麼實有的「果」產生。 論云:「若眾緣和合,而有果生者,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若眾緣和合,是中無果者,云何從眾緣,和合而果生?」即:眾緣和合中,若已有果,則再生果定不合理,以果已有,不必再生故;若無有果,怎麼能從中生果呢?比如每一粒沙子中無飯,多少粒沙子的聚合中也無飯般。 如果在眾緣和合中已經有果存在,那再生果是不合理的。因為果已經有了,不必要再通過因緣和合來生它。如果在因緣和合中沒有果,那麼怎麼可能生果呢?比如每一粒沙子中都沒有飯,合在一起怎麼能出飯呢?合在一起也只是一堆沙子,而沒有飯。 總之,如果是說緣起假立的生,也就是由虛幻的因緣和合,現起虛幻的果,只是把這一點叫做「生」的話,這是不破的。但如果說有真實的法產生,那就必定會遭到以上的妨難。 論中又說:「若眾緣和合,是中有果者,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若眾緣和合,是中無果者,是則眾因緣,與非因緣同。」若眾緣和合中已經有果法以自性存在,則應當以量從中獲得,然而不可得。比如,飯若存在於米等當中,則應當得到,然而縱然將米等碎為微塵也得不到飯,若在因緣的每一分中得不到飯,則在其聚合中也得不到。若眾緣和合中無有果法,則與非因緣相同。若米、水等中無飯,而又能產生飯,為何以沙、土等不能產生飯呢?二者同樣是「眾緣中不具果法」,理應產生。 這是繼續分兩步觀察: 第一、假如在因緣和合中已經有果存在了,那應當能夠得到。而實際上得不到。即使把這些因緣碎為微塵也找不到有果,因此不成立。 第二、如果在因緣和合中沒有某個果,還能夠生出這個果來,那麼同樣,從非因緣的法中也應當生出這個果來。意思是說,如果承許因、緣、果都是實法,那就是像東山和西山那樣他體的法。如果在因緣裡沒有這個果,還能生出它來。那麼同樣,從非因緣的法中也應當生出這個果來。 以眾緣和合中若沒有果法,那就和「非因緣」的情況成了一樣。就像《入中論》所說,如果以他法能生他法,就應當成立一切生一切,因為同樣是別別他法的緣故。意思是,既然一個有自性的法能產生另一個有自性的法,那就應成一切可以生一切了。其實,從一個實法根本不可能生另一個實法。如果在因緣和合中沒有果,那就和「非因緣」是一回事,都沒有果法在內。如果在實有的米、水等中沒有飯,還能生實有的飯,那麼為什麼以沙或土不能生飯呢?兩者同樣是因緣中沒有果法,理應產生。 總之,以理觀察時,如果承許果是實法的話,無論在因緣的和合中有它或者沒有它,都無法成立生,所以不是有什麼實法產生。以這個緣故就說「因緣生即是無生」。 2、第二種觀察法 論中又說:「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因與果因」,就是說因給果作了因,就像說一個農村女孩當了人家的保姆,給他幹活,或者說這把斧頭對著那棵樹砍了一下,因給果做了一份作業。「作因已而滅」,就是做完了因的工作,因就滅掉了,因滅了就生果。 這樣一來,因上就有常和斷兩種體性。由於是因滅了才生果,所以因是滅的體性;而且,因要延續到果出生時,對果作一份作業,這又成了常的體性。但是一個法上不可能有相違的二種體性,所以不成立「生」。 只有此法對於彼法起作用,才能說此法生了彼法。比如說理髮師給你剃了頭,一定是你的頭髮跟他拿剪刀的手同時配合才在給你理髮,理髮的剪刀從來都沒碰到過你的頭髮,能說剃了頭嗎?不能說剃了頭。會計師打了一天的算盤,二個法同時存在了,就說打了算盤。但是,當會計師的手有的時候,算盤沒有,當算盤有的時候,手沒有,怎麼能說打了一天的算盤?要說這個因生了那個果,因和果首先得握一下手,因對果作用一下才行,當因有的時候果沒有,當果有的時候因沒有,怎麼說作?又作了什麼?又生了什麼?什麼都沒有。 因生果的話,因和果需要同時存在,因要在果顯現時給予果一份作業。但是,正當承認這一點時,出現了難題。什麼難題呢?一定只有因滅了才產生果,凡是因果法都是無常法。如果因一直不滅,怎麼會有新的果產生呢?如果果不是新生的法,而是在前面已經存在,不是生出來的,那又怎麼稱為是果呢?所以凡是因果法,決定是無常性、剎那性。 既要成立因對果做了作業,又要成立因滅了才生果,這是沒辦法兩全的。偈頌裡「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第一個「一」字是說因要給果作因,第二個「一」字是指因要滅掉來生起後面的果。如果因從沒有給果做過什麼,只是在它滅去之後,果隨著生起,那這個果就成了無因,因為前面的法對它什麼都沒做過,不能說是它的因。 首先證成:因和果是無常法。 倘若因果是常法,則無絲毫變動,不可能由因轉變為果。因此,凡是因、果法,都一定是剎那性。 如果因和果是常法,一丁點都不會變,怎麼有由因轉為果呢?比如從種子轉成苗芽,是種子滅了才生苗芽,如果種子一直不動,怎麼會有苗芽呢?所以,凡是承認因果的話,決定都是剎那滅的體性。這是第一個問題。 回到偈頌來解釋: 因要對果起作用,必須在果產生的同時,因也存在。然而因壞滅時才能生果。由此一個因上就有二種體性,一來在果存在時,給與果作用,如此則成常法;二來在果產生時,因已滅盡,如此又成斷法。一個法上有相違的二種體性,永無成立。若因滅時果才出生,由於因沒對果起任何作用,應成果是無因生,然而這不可能成立。 因要對果起作用,必須在果產生的同時,因也存在。其次,只有因滅了才生果。這樣一來,在一個因上就有兩種體性存在:一是在果存在時,給與果作用,這樣因就成了常法;二是當果產生時,必須承許因已滅盡,這樣又成了斷法。一個法既是常又是斷,這是無法成立的。 如果是在因滅之後才產生果,那就不是這個果的因。因為,只有對果作了作業才可以說是因;但又只有因滅盡了,才出現這個果,這樣一來,因和果就不發生任何關係,因此成了果是無因而生,但這也違背事實。 以上以勝義正理抉擇了緣起生即是無生。 內外諸法都是緣起生,以緣起生故,無自性,正顯現時,如同水月,毫無實質。 總之,一切內外法都是因緣所生,以緣起生故,無自性,正顯現的時候也如同水月,毫無實質。 全知麥彭仁波切在《緣起心要釋》中說:「如是觀察的話,若不觀待因緣,則必定成為如空中蓮花一般。因此,凡是有的法,都是觀待而生,或僅僅依於因緣而生。如此,凡是因緣所生法,決定不成自性實有,而僅是先前無有、後來以因緣作成,故與影像無有絲毫不同。」 這句話是說萬法都是因緣生。假如說有一個不必觀待因緣就有的法,那決定是空中的蓮花了。意思是說,絕不可能有不觀待因緣的法,在一切世界裡都找不到這樣的法。 凡是有的法,隨便舉一個,決定是觀待因緣而生。比如我們心前顯現的任何一個法都是因緣所生。比如一幅畫,決定是觀待因緣而顯現的。有了畫布、顏料,以及畫師的思想、動作等,才產生這幅畫,不觀待決定不可能自己顯現出這幅畫。這幅畫上的每一個部分都完全是觀待因緣而出現。萬法都是像這樣由因緣而生。 接下來一句是由「萬法因緣生」來成立「萬法無實有」。也就是說,萬法都是先前沒有,而後面因緣和合時就現出它來,因此和影像毫無差別。就像先前沒有影像,物體和鏡子一和合時,就出現影像。萬法就像這樣,緣聚則生,緣散則滅,所以都只是一剎那現起的假相,正顯現時一點實法也得不到,所以完全跟影像一樣。 點擊瀏覽該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