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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解脫之門
--  發表時間:2014/10/14 上午 09:08:37
--  入中論自釋03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三課

他釋難云:因果二法雖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現見決定故。

從這以下,是對方為了解開上面自宗對他的妨難而做的補救。

他說:因和果這兩個法雖然是他性的,然而不會有一切生一切的過失。因為因和果之間是特殊的他性,能夠現見到稱之為因的法及稱之為果的法,是由決定的關係而安立的,並不是任意的兩個他性的法都可以成為能生所生。具體如下頌所說。

頌曰:

由他所作定謂果 雖他能生亦是因

從一相續能生生 稻芽非從麥種等

並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果法,而必須是由這個因所造作出來的法,才決定稱它為「果」。一個法雖然與果是他性的,但由它能夠出生這樣的果法,才決定說這個法是「因」。

也就是說,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才成立這他性的兩個法是因果:一、要從屬同一個相續;二、是前剎那的法,具有能生起後法的功能,具足這兩個條件的法才稱之為「因」,才由它能生起果。並不是由非同一相續所攝的其他法能生果,也不是由雖屬同一相續,但在它後面存在這樣的法能生出果。

所以,稻芽唯一由屬同一相續,在它之前具能生功能的稻種而生,而不會是從其他相續所攝,或者說雖然是同一相續,但是是後剎那的法中出生。以此說明稻芽不是由麥種等所生,也就是不會有「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過失,而是由特定的、具足條件的能生法才生起所生法的。

若法為他法所作,定說此法是他法之果。若法能生此果,雖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

如果一個法是由他法所造作出來的,就可以決定說這個法是他法的果。如果一個法能生起這個果法,雖然是他性的,但也是這個果法的因。因為唯有特殊的他性才是因果法,並不是任何他性都是因果法。

意思是說,依然是他性,但是要有特殊的條件才能成為因果,並不是任何他性都可以成為能生所生。這樣就不會成一切他法都能出生他法了。那麼,是什麼特殊條件呢?

要從一相續攝及能生者,乃生果法。若相續異如麥種等,或雖是一相續攝而非能生者,如前剎那不從後剎那生。故非從一切而生一切也。

限制的條件就是:需要是屬於一個相續所攝,而且要有能生果的功能,這樣的法才能出生果法。如果與此相違,是屬於不同的相續,像麥種等,就不會出生稻芽。或者,雖然是屬於同一個相續,但不是有能生性質的法,前剎那不會從後剎那生,只能是後剎那從前剎那生。

這樣就是要限定條件,要屬於同一個相續,要屬於之前的能生法,這樣才能由它來生果。就好比說,在從稻種出生稻芽的整個過程中,首先,決定是與稻芽同一個相續的種子在它前面作為能生,才出生這個稻芽的,其他相續的法不可能生它,像麥種就不會生出稻芽。還有就是,雖然是屬於同一個相續,但是稻芽之後的剎那不可能出生這個稻芽。

所以,不會有:以是他故,成一切生一切的過失。而應該是:以是他故,且具——同一相續所攝,是前剎那能生之法,這樣的條件,才能出生彼果。

此不應理。且問說因果者曰:汝說唯稻種子是稻芽因,餘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種果,餘非彼果。由何因緣決定如是?

我們說這是不合理的,對講說因果的人發問:你說只有稻種是稻芽的因,其他法不是稻芽的因;只有稻芽是稻種的果,其他法不是稻種的果,這是以什麼原因決定這樣的呢?意思是問對方,這樣決定因和決定果的理由是什麼。

若謂見其決定故。

對方回答說:我們是親眼見到這種因果決定的,就是這個種子只會生出稻芽,不會生其他法,這是因決定;而這個稻芽只會從稻種中生,不會從其他法中生,這是果決定。

更當問曰:何故見其決定如是?

自宗再問對方:你是以什麼原因,見到這樣因果決定的?

若但說云:由見其決定故說見其決定,不能說明見其決定之理由,則不能救前說眾過。

如果對方僅僅回答說:就是因為我們見到這樣的因果決定,所以說「見到因果決定」。也就是,明明就是見到了這樣的因生這樣的果,就可以決定了,不必要別的理由。這樣其實他是說不出決定的理由來,也就不能挽救前面自宗給他發的過失。

這裡隱含一個意思:如果說是見到了「種子決定生他法的果」,那麼是以什麼見到的?如果說是以眼睛見到的。但眼睛見能成為證明因果的量嗎?這裡承許的是真實他性的種子生他性的芽,但其實這根本就不是能現見到的事。

復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無差別,即此亦能違害他宗。

而且,眾所周知,他性遍通於一切別別的兩法,在這方面沒有差別。所以對方難以避免上述過失。

對方認為,像稻種和稻芽這樣的兩個法是特殊的他性,所以才立為因果,而其他的法之間不是特殊他性,所以就不成為因果。

但我們說,真實的他性,對於一切法來說都是一樣的,沒有特殊他性和一般他性的差別。因為所謂的「他」,就是兩個實法各自具有自己不同的體性,毫不相關。如果此法是依於彼法才生、才現,這可以說他們有關係。但是彼此都是自性成就的法,誰也不是靠誰生的,能有什麼關係呢?就像柱子與瓶子一樣。

這樣把全世界所謂的實法放在一起,它們都可以叫他性。既然說是一個已經成就自體的法可以生另一個成就自體的法,那就等於承許任何一個法都可以生出其他的法。也因此難以回避「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過失,因為在他性上相同,而所謂的「特殊他性」是不成立的。

頌曰:

如甄叔迦麥蓮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

非一相續非同類 稻種亦非是他故

你如果說,甄叔迦花、麥種、蓮子等不能生出稻芽,理由是:不具能生的勢力;不屬於一個相續;不是同類的前剎那。那麼我就說,稻種也不生稻芽,同樣不具有生稻芽的功能;和稻芽不屬同一相續;不是稻芽前剎那的同類法。因為同樣是他性的,是自性的他體。

所謂的「他」,就是已經存在的兩個實法。這樣,稻種的自體已經有了,稻芽也有了自體,就像張三和李四一樣。這樣就不能說稻種有生稻芽的功能。也不能說稻種和稻芽屬於一個相續,就好比同時存在的東江和西江不是一個相續那樣。所謂一個相續是川流不息的,是從前前出現後後的,而兩個同時存在的法怎麼屬於一個相續呢?更不可能是這個相續中前剎那的同類。因為是自性他體的緣故。

如麥種、蓮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許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續所攝,非是同類。

這是應成派以「是非根據相同應成因」來反破對方。首先把對方的主張拿出來:麥種、蓮子、甄叔迦花等,由於是他性的法,不承許它們能生稻芽,因為: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不是和稻芽同屬一個相續,不是稻芽前剎那的同類法。

如是稻種亦應不具足所說之差別,以是他故。

那麼同樣的道理,稻種也一樣不具足以上所說的差別,就是說稻種也不能出生稻芽,也沒有能生稻芽的功能,也和稻芽不屬於同一相續,也不是稻芽這一相續上前剎那的同類法。因為是別別他性的緣故,如東山和西山。

也就是說,A是實法,是已經自性成就的法,不觀待其他,B也是實法,也是自性成就的法,就像左手有的時候,右手已經有了那樣。所以說這兩個法的產生,誰也不可能觀待誰。也就是同時存在的他體法,是不可能成為能生所生的。

如果認為雖然是他體的法,但是能由此生彼,那就必定會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的過失。原因是,在他性上面,根本沒有差別。

如是已破他生之他,今當宣說因果之他非有。頌曰:

芽種既非同時有 無他云何種是他

芽從種生終不成 故當棄捨他生宗

其實,安立因果是「他性」,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種子沒變壞決定不會有芽,既然芽和種子不是同時存在,也就不成為他性,怎麼能說種子與芽是「他」呢?所謂的芽從他性的種子生,終究不成立。所以應當捨棄他生的觀點。

如現有彌勒與鄔波笈多,互相觀待乃見為異。然種子與芽非同時可見,種子未變壞定無芽故,

這是破因果為「他」。所謂的「他」,就像現在存在的彌勒和鄔波笈多兩個人一樣,要互相觀待才成為「他」。AB兩個人同時存在,A觀待於B成為他,B觀待於A成為他,不能說單獨的自己是他,因為不觀待另一個對境是談不上他的。但是種子和芽不可能同時存在,因為種子未變壞決定無芽。也就是說,有種子時無芽,有芽時無種子,種子和芽從來不會碰面。而單獨的種子不可言「他」,單獨的芽也不可言「他」,因為沒有觀待的對境。

與種同時既無有芽,故種上無離芽之他性,若無他性,則說芽從他生決定非理,故當棄捨他生之宗也。

種子存在的同時,沒有芽存在,所以在種子上面沒有相對於芽的他性。也就是說,必須要有與種子同時存在的芽,才可以說種子上有一種有別於芽的他性,然而種子和芽並非同時存在,有種子的時候沒有芽,有芽的時候沒有種子,也就不可能有他性。所以芽並不是從一個他體的實法種子生的。

承許他生的言下之意,就是這一個法由另外一個法生,也就是他體的兩個法是能生所生,這樣必須要同時存在,而且是各不相同的兩個法,才能說此法從彼法生。但是現在找不到「他性」的法了,你非要說芽是從一個他體的種子生,這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須要捨棄他生的觀點。

當然,在名言不觀察的情況下,可以說由同一相續能生的種子生芽,但這其中絕對沒有自性存在。如果有自性就成了毫無關係的他體法了。但實際上僅僅是如幻的種子生如幻的芽,它們屬於同一個相續,非斷非常——既不是種子斷滅而出生他體的芽,也不是種子本身不滅變成芽。

《中論》云:「如諸法自性,不在諸緣中,以無自性故,他性亦復無。」

諸果法的自性,在眾因緣裡得不到,由於眾因緣裡沒有果的自性,與「自」觀待的——眾緣的他性,也就無法成立。

此言諸緣,謂若因,若緣,若因緣和合,若不和合,具自性未壞,必無果性,尚未生故。若無果性,則諸緣中定無他性,由有此法表有彼法,是第七囀聲。

這裡說的諸緣是指因、緣,或者因緣和合,或者不和合,總之在這些緣具有自性而沒有失壞期間,必然不會出現果的自性,因為處在因緣位時還沒有果。如果這上面沒有果的自性,那麼眾緣當中決定沒有所謂的他性,因為只有在兩個法互相觀待的情況下才能說是他性,在眾緣存在的時候既然沒有果,也就沒有所謂的他性。

若許緣是所依,果性於緣中如棗在盤,然此非有。若彼中無此,則此不從彼生,如沙中無油。

如果你承許眾緣是所依,果依於眾緣而存在,如同棗依於盤子那樣,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棗依於盤」的情況是同時存在的兩個法,以盤為所依,棗為能依。而眾緣和果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所謂的「果依於眾因緣而有」是決定不成立的。如果在彼因緣當中沒有此果,那麼此果就不是由彼因緣而生,就像沙中沒有油,油就不是從沙中生一樣。

這是在承許實法的前提下,針對對方所說的過失。因為你說因和果是實法,而因中沒有果,還說可以從因中生果,這就不合理。就像沙子和油是兩個不同的法,沙子中一滴油也沒有,還說從沙子中能出油,這是不合理的。同樣,因、果兩個是實法,在因當中是沒有果的,又怎麼可能從因中出生一個果呢?

《中論》云:「若謂緣無果,而從緣中出,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彼所依義,阿遮利耶此頌已善辨訖,故不再述。

龍樹菩薩在《中論》中也說:「如果眾緣中沒有果,還說從眾緣中能出生果,那麼這個果為什麼不從非緣當中出生呢?以『是緣』和『非緣』同等是『他』的緣故。」關於所依的問題,阿闍黎在此頌中已經善加辨別完畢,所以在此不作闡述。

舉例來說,稻種和稻芽是「他」,稻種當中沒有稻芽,又說由稻種可以生稻芽,這樣為什麼不從其餘他性的法,諸如瓶子、柱子等中出生稻芽呢?因為相對於稻芽來說,瓶子柱子等與稻種同樣是他性的。也就是說,因和果是各持自性的他體法,一法之中沒有另一法,你卻說能從一法中出生另一法,那應該可以從任何非因緣的他法中出生這一法,因為緣與非緣實際是一樣的,都是他性。

外曰:上說芽種非同時有,不應道理。

在此,有人挽救說,你們中觀宗上面講到種和芽不是同時存在,是不合理的。

種子正滅即有芽生,如秤兩頭,低昂同時,何時種滅,爾時芽生,種滅芽生二者同時,故種與芽亦同時有,以有他性,無上過失。

對於中觀宗的妨難,有些人以比喻補救,成立因果可以同時存在。他說,不必看整個漫長的過程,我們就觀察種滅芽生的那一剎那。就好比秤的兩頭,左邊落下和右邊昂起是同時的,同樣,何時種子滅,就在那時芽生了,所以種滅和芽生是同一時間發生的。因此,種子和芽在此時此刻是同時有的。既然同時存在,就可以成立是他性了,也就不會有上面所說的「非同時而不成他性」的過失。

在前面,中觀師說因和果不可能同時有,有因的時候無果,有果的時候無因,二者就不成為他性,所以說他生不成立。這裡對方說,可以有他性,因為種滅和芽生,如同秤的兩頭同時低昂一般,就是同時存在的,因此因和果既是他性,又是能生所生。

頌曰:

猶如現見秤兩頭 低昂之時非不等

所生能生事亦爾

就像可以現見到秤的兩頭,一頭低下、一頭昂起並非不同時,意思是這兩者既同時存在,又有因果關係,而能生所生的情況就和這個比喻所說的一樣,既是因果,又是他生。

雖作是計。頌曰:

設是同時此非有

這裡是自宗對對方作的遮破,雖然你認為這樣很合理,但是因和果同時是不成立的。為什麼呢?

若以秤喻,便計能生所生二法之生滅同時者,不應道理。秤之低昂雖是同時,然所表法非同時有,故不應理也。

對方所舉的比喻不當,也就是說,依靠秤的兩頭低昂同時這個比喻,來證明能生和所生這二法的生滅同時發生,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比喻——秤的兩頭低昂同時,這雖然成立,然而所要證明的意義——因滅和果生同時,是不成立的。所以這個比喻不能證明意義。

如何非有?

對方問:怎麼沒有因滅和果生同時呢?

頌曰:

正生趣生故非有 正滅謂有趣於滅

此二如何與秤同

正生謂趣向於生故是未來,正滅謂趣向於滅故是現在。故未有未生者乃生,已有現在者乃滅,此云何能與秤相等?

自宗對此解釋說,果「正生」,就是正趣向於生,也就是現在還沒生;因「正滅」,就是正趣向於滅,現在還沒滅。所謂的「因正滅」、「果正生」,實際並不是因果二法同時存在,因為「因正滅」意味著因還存在;「果正生」意味著果還沒生,意思是此時果不存在,所以在此刻仍然是只有因而沒有果,並非因果同時存在。這怎麼能和秤的比喻一樣呢?

秤之兩頭俱是現在,故低昂作用同時有,種子與芽一是現在一是未來,非同時有故此與秤不同。

秤的兩頭,一頭低,一頭昂,是同一時間發生的,所以是「低昂作用同時有」。然而種子和芽,一個是現在正趣向滅——還有;一個是現在正趣向生——還沒有,所以種子的「正滅」和芽的「正生」,不能說明種子和芽在此刻同時存在。因為種子正滅,說明種子是現在的法,芽正生,說明芽是未來的法。好比說「飯正在做」,就是飯還沒做好,還沒有飯。或者說「他要死了」,也就是正趣向於死,就說明他還沒死,還活著。所以說在同一時間上安立的「因正滅」和「果正生」,並不代表因和果這兩個法同時存在。

設作是念:法雖非同時,然彼法之作用是同時有。此亦不然,不許彼作用異彼法故。

他又這樣想:因和果這兩個法雖然不是同時存在,但是它們的作用是同時有的,也就是生和滅的作用可以同時存在。我們說,這是不成立的,因為離開法本身並沒有單獨的作用存在。

在這裡,他認為因和果這兩個法同時存在,的確沒辦法成立,但因滅和果生的作用同時,這應該是合理的。

我們說並不是離開法本身還有單獨的作用,因為作用和法是分不開的,不可能脫離法而獨立存在一個作用。譬如一個果法的生,這個生的作用一定是依託著果法本身才有的,沒有這個果哪有這個果的生呢?否則應該在果之外還能找到一個單獨的作用——生,但這決定是不成立的。

舉例來說,一輛車的運行,運行的作用就是在這輛車上安立的,所以是「用不離體」。絕對沒有離開這輛車,還另外存在著一個運行。或者嘴巴說話,說話的作用是不離開發音器官的,離開發音器官是找不到所謂「說」的作用的。又好比電燈照明,照明是燈的作用,不是離開電燈之外還有個照明存在。

這裡要說的就是,滅的作用和生的作用也是不可能同時的,因為離開了法本身沒有單獨的作用存在。也就是說,所謂的滅就是因上的事,所謂的生,就是果上的事,既然因和果不可能同時,也就絕對成立不了因滅和果生的作用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