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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解脫之門
--  發表時間:2014/11/4 上午 03:32:36
--  入中論自釋44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四十四課

視訊:入中論自釋44_人無我0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iSCH9CMeE&index=23&list=UUrgQri5x_n_CPMT4nACjgPQ

以下中觀師繼續破斥正量部承許的「五蘊是我」的觀點:

復有過失。頌曰:

般涅槃時我定斷 般涅槃前諸剎那

生滅無作故無果 他所造業餘受果

中觀師說:你們的觀點還有其他過失。首先,你們認為五蘊是我,由於入無餘依涅槃的時候五蘊寂滅,那麼這時候「我」也必定斷滅。其次,你們承許入涅槃前的每個剎那都是生滅無常,如果某一剎那的蘊是我,那麼「我」第二剎那就滅掉了,也就沒有了造業的作者。作者既然沒有,也就沒有所作的業,因此業和果就沒有任何關係,所作的業應當沒有果。而且,如果後來能夠領受果報,那就成了一者造業,另一者受果(這就像一個烈士死了,由另一個人來領他的獎賞那樣)。

以下次第講解《自釋》如何解釋這一頌的涵義。

一、「般涅槃時我定斷」:

若我即是五蘊性者,般涅槃時五蘊斷滅故,我亦應斷。然不可說般涅槃時我亦斷滅,成邊執見故,故我非以五蘊為性。

如果「我」就是五蘊的體性,那麼由於入涅槃的時候五蘊斷滅的緣故,「我」也應當斷滅。但是不能承許入涅槃的時候「我」也斷滅,因為會成為墮於斷邊的見。所以「我」不是以五蘊為體性。

這是以匯集相違應成因破斥對方觀點。也就是匯集對方承許的:一、五蘊是我;二、入涅槃時五蘊斷滅。應成的過失是:入涅槃時「我」斷滅。

二、「般涅槃前諸剎那」:

又般涅槃前諸剎那中,如五蘊是剎那生滅,我亦當有生滅,以我是五蘊性故。如不念云:「我今此身昔已曾有。」亦不應念:「我於爾時為頂生王。」以彼時之我,如身已滅故,及許於此受餘生故。

而且在入涅槃前的諸剎那當中,如同五蘊是剎那生而即滅的法,「我」也應當有生滅,因為「我」就是五蘊的體性。這樣一來,就不應當想:「我現在的身在往昔時已經有了。」也不應當說:「我前世曾經是頂生王。」因為按照你宗所說,那時的「我」就像蘊身一樣已經斷滅了,而且承許現在是受取另一生蘊身的緣故。也就是,後來的蘊是新生的法,原先的「我」已經滅掉了。所以不應當說,那時的「我」延續到了現在。

這是中觀師繼續以匯集相違而破斥對方觀點。也就是匯集對方承許的:一、五蘊是我;二、入涅槃前的諸剎那是生滅性。應成的過失是:過去每剎那的「我」都是剎那滅盡。或者有多少個剎那,就出現了那麼多個不同的「我」。

如論亦云:「非所取即我,彼有生滅故,云何以所取,而作能取者。」又云:「若五蘊是我,我應有生滅。」

就像《中論》中也說:「並非所取的五蘊就是我,五蘊有生滅的緣故。怎麼能以所取的五蘊而作能取的作者『我』呢?不然裁縫就成衣服了。」並且說到:「如果五蘊是我,五蘊是生滅性的緣故,我也應當有生滅。」那麼實有的「我」滅後,就成了一滅永滅。所以承許「我」是五蘊有斷滅的過失。

三、「生滅無作故無果」:

縱有生滅,由無作者之我故,應無彼果。若有能造業者,應是無常。由無作者,業無所依故,諸業與果應無關係。

縱然有念念不斷地生滅相續,但是由於你們承許「我」實有,而且「我」就是蘊,那麼造業之後當時的「蘊」立即壞滅,也就成了造業後第二剎那沒有作者的「我」。既然沒有作者的「我」,也就沒有它的果。

假使有能造業的「我」,也應當成立是無常性,也就是「我」在造業後立即滅盡。由於沒有作者的「我」,業沒有所依的緣故,那麼當初造作的業,和後來領受的果,應當毫無關係。

這還是以匯集相違破斥對方觀點。也就是匯集對方承許的:一、因位造業的作者「我」是五蘊;二、五蘊是生滅性。應成的過失是:一、造業之後作者的「我」就沒有了;二、當初造作的業沒有依處的緣故,所作的業和後來領受的果毫無關係。

首先,「縱有生滅,由無作者之我故,應無彼果。」如果「我」是實法,而且「我」就是蘊,由於蘊第二剎那就壞滅了,那麼實有的「我」第二剎那就永遠滅盡了,再不可能出現。這樣一來,無論「我」怎麼造業,領受果報的都絕對不是「我」。也就是後來領受果報的事,跟「我」毫不相關,因為「我」已經不存在了。

其次,「由無作者,業無所依故,諸業與果應無關係。」因為沒有作者的「我」,業就不會依附在作者上面,業沒有所依的緣故,後來出生的果跟先前的業應當毫無關係。

四、「他所造業餘受果」:

若謂前剎那造業,後剎那受果者,則他人造業應餘人受果,以他造業餘受報故。

如果認為前剎那造業,後剎那受果,那就成了某個人造業,另外的人受果。前者造業,與前者不同的另一者受報的緣故。

意思就是,既然你們承許「我」是實法,並且「我」是蘊。那麼,由於造業時的蘊第二剎那就滅了,或者說造業的「我」滅了,後面的受報者就絕對不是「我」。就像先前張三造業,造業之後消失了,後來李四去感受果報一樣。

這樣就會有因果錯亂的過失:

是故亦犯造業失壞,未造受報等過。

所以也就犯了造業失壞,以及未造業者受報等的過失。

一、「造業失壞」:對方認為,實有的「我」造業,並且「我」就是蘊。那麼「我」造業之後,由於造業時的蘊下一剎那就滅盡了,所以造業的「我」就沒有了。而所造的業不可能依託在別人身上,由此業就沒有了依附處,所以業就隨之永遠失壞了。

二、「未造受報」:後來受報的人,不是先前造業的人。也就是雖然沒造過這種業,但是卻能感受這種業的果報。

《中論》云:「若謂有異者,離彼應有今,我住過去世,未死今我生。如是則斷滅,失壞諸業報,他造業此受,有如是等過。」故計五蘊是我不應道理。

如果你們承許前蘊和後蘊的行相不同,同時又認為蘊就是「我」,並且「我」是實法。那麼既然前蘊不是後蘊,前面的「我」就不是後面的「我」,就像張三和李四一樣,是別別他體的法。這樣一來,就會有《中論》裡所說的種種過失:

首先,「若謂有異者,離彼應有今。」以張三為例,如果承許張三的『我』是實法,那麼童年時代的張三的蘊是一個『我』,青年時代的張三的蘊是另一個『我』。這樣,前後的蘊不同的緣故,就成了童年時代的張三和青年時代的張三是兩個不同的人。那麼離開了童年時代的張三,應當有現在青年時代的張三。但事實上不可能脫離。就像河水川流不息,後面的水從前面的水而來,離開前面的水,沒有後面的水。同樣,因為後面的蘊從前面的蘊而來,離開前面的童年時代,不可能有現在的青年時代。

其次,我住過去世,未死今我生。」從正面來講,由於「我」實有,「我」就不會遷變。又因為蘊就是「我」,那麼一個不變的「我」從過去世延續到現在生。就成了現今的「我」仍然住在過去世,或者過去的「我」還沒有死,同時又有現在「我」的生。

從反面而言,「如是則斷滅,失壞諸業報。由於承許「我」就是蘊,蘊具有生滅性。由於蘊剎那滅盡的緣故,也就成了造業的「我」下一剎那就壞滅了,那麼「我」就成了斷滅。由於「我」壞滅了,也就是造業者不復存在,而所造的業不可能依於他處,由此業沒有依附處,也就無法存在,因此會失壞各種業報。因為造業者第二剎那就滅了,不可能再由他去領受果報。

進一步說,「他造業此受,有如是等過。」如果認為後面有領受造業果報的人,那麼後來的受果者絕對不是先前的造業者,這樣就成了因果錯亂。也就是一者造業,另一者受果。

總之,像這樣有種種過失。所以,計執「五蘊是我」不合道理。也就是說,認為有一個「實有的我」,並且這樣的「我」就是蘊,由於蘊是剎那生滅的體性,把這些觀點匯集起來,必定會有以上所說的種種過失。

下面對方補救:

救曰:前後剎那雖異,然是一相續故無過。

對方挽救說:雖然前後剎那是不同的法,但是它們同屬於一相續的緣故,跟別別無關的他體法不同。因此前剎那造業,同一相續所攝的後剎那受報,這樣承許就沒有過失了。

以下中觀師遮破:

破彼頌曰:

實一相續無過者 前已觀察說其失

雖然你們說前後剎那屬於實有的同一相續所攝,因此沒有「造業失壞」、「未造受報」等的過失。但實際上,我們在前面觀察「自性各異的法屬於同一相續」的時候已經破斥了這種觀點。

要知道,「一相續」有假立和真實兩種。假立的「一相續」是指,在名言當中,諸法的第一剎那出生第二剎那,第二剎那出生第三剎那……這樣不斷地由前剎那出生後剎那。對於這種剎那之流,假立為總體的「一相續」。但是實有的「一相續」絕對無法成立。因為每個剎那上都沒有真實的「一相續」,多個剎那合起來也同樣得不到實有的「一相續」。

就好比說依於一O八顆同類珠子的串聯,假名為「一串念珠」,實際上根本得不到「一串念珠」的實法。因為在第一顆珠子上沒有實有的「一串念珠」,在第二顆珠子上也沒有,乃至最後一顆珠子上同樣沒有真實的「一串念珠」。像這樣,既然每個支分上都沒有總體的「珠串」,合起來也不成為實有的「一串念珠」。

前云:「如依慈氏近密法。[1]」已說其失。

就像前面破斥唯識師時所說:「如同慈氏和近密兩個人,由於是各自不同的他體,所以絕對不是同一相續。同樣,你們承許的所有自性成立的法,屬於同一相續也不合理。」像這樣已經講了「自性各異的法屬於同一相續」的過失。

意思就是,自性成立的法決定沒有關係,不可能是同一相續,就像東山和西山一樣。比如前一剎那自性成立,也就是不觀待任何法,他自己的體性存在。後一剎那也同樣獨自成立,不觀待任何法。既然兩個剎那都是獨立自成的法,沒有任何關係,也就不屬於同一相續。這樣自性各異的兩剎那,就像張三和李四兩個人一樣。李四不是從張三而來,張三不是李四的前生。所以,認為「前後剎那自性各異」,有不成同一相續的過失。

論云:「若天異於人,是即為無常,若天異人者,是則無相續。」

《中論》中說:「如果後來的天人和先前的人不同,那麼就成為前法滅、後法生的無常法。如果後來的天人和前面的人是體性各異的兩個實法,就無法成立前、後是同一相續。」因為「相續」是因果輾轉不斷的續流,而自性成立的法不依於他法而生,所以體性各異的兩個法沒有因果關係,不成為同一相續。

下面是總結:

故自相互異之法,謂是一相續,不應道理,所犯眾過終不能免。

所以,認為兩種自性各異的法是同一相續,絕對不合道理。由此所犯下的眾多過失終究無法避免。

對方認為,前剎那和後剎那屬於同一相續,所以可以成立一個人過去造業,現在受果,所造的業不會成熟在別人身上。但是由於承許「我」實有,並且「我」就是蘊。這樣一來,前剎那和後剎那都是實法,自性不同,也就無法成立是「同一相續」所攝。

下面以經教證明「我」不是五蘊或者單獨的心識:

復為顯示,五蘊非我,心亦非我。

為了顯示五蘊不是「我」、心不是「我」,引用如來所說「十四種不可記別之事」來證明。

頌曰:

故蘊與心皆非我 世有邊等無記故

以上是以正理證明五蘊和心都不是「我」。下面再依據聖教論證這一點,即:如來說「世間有邊」等不可記別的緣故,如果你們承許五蘊是「我」,或者心是「我」,就會與如來所說「『世間無常』、『世間有邊』等不可記別」這十四無記法相違。

由誦世間有邊等無記故,計五蘊與心為我,不應道理。十四不可記事,一切部派皆同誦持。謂世間常,世間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等,世尊說此不可記別。

由於你們聲聞行者都在誦持所謂「世間有邊」等無記法的緣故,你們也應當信受佛的教法,承認這些法不可記別。所以,認為五蘊或心識是「我」不合理。(如果五蘊或心識是「我」,這十四種法就不是不可記別,而成為可記別事。)

「十四種不可記別事」,是聲聞乘一切部派都共同誦持的教法。也就是:世間常,世間無常,世間亦常亦無常,世間非常非無常;世間有邊,世間無邊,世間亦有邊亦無邊,世間非有邊非無邊;如來死後有,如來死後無有,如來死後亦有亦無有,如來死後非有非無有;有命有身,無命無身。世尊說這些法不可記別。

下面引用經教舉例說明:

東山住部經云:「若有苾芻謂世間是常,起如是見者應當驅逐。若謂世間無常,起如是見者亦應驅逐。若謂世間亦常亦無常,起如是見者亦應驅逐。若謂世間非常非無常,起如是見者亦應驅逐。」於十四不可記事,皆如是說,不與共住。

東山住部的經典中說:「如果有比丘說『世間是常』,起這種見的人應該擯除。如果有比丘認為『世間無常』,起這種見的人也應當摒棄。如果有比丘認為『世間既是常又是無常』,起這種見的人也應當驅擯。如果有比丘認為『世間不是常也不是無常』,起這種見的人也應當驅逐。」對於十四種不可記別事都應當這樣說,擯除有這種見解的人,不應該與其共住。

下面講承許五蘊是「我」與十四種法不可記別相違:

若世間言是指五蘊者,五蘊生滅無常故,則可記世間無常。般涅槃後五蘊非有,亦可記世間有邊。如是亦可記如來死後非有也。然經破計世間有邊等,故計五蘊是我不應道理。

十四無記法中的「世間」就是指有情(或者「我」)。你們認為「我」就是五蘊,由於五蘊生滅無常的緣故,就應當可以記別「世間無常」。因為五蘊第二剎那就滅了,所以是無常性。

其次,由於入涅槃後五蘊寂滅。而五蘊是「我」,「我」是實法,那麼直到入涅槃的前一剎那,「我」一直存在,入涅槃後「我」或者「有情」就沒有了,這時候就到了世間的最後邊際。由此應當可以記別「世間有邊」。

像這樣,也可以記別「如來死後非有」。因為所謂「如來死」就是如來入涅槃,既然入涅槃後五蘊寂滅,那麼跟前面一樣,就成了徹底的沒有。

但是經中已經破斥「世間有邊」等,說凡是計執「世間有邊」等等都應當驅逐。所以你們計執「五蘊是我」不合道理。

 

下面講計執五蘊或心識是「我」還有其他過失:

復有過失。頌曰:

若汝瑜伽見無我 爾時定見無諸法

如果是像你所說那樣,那瑜伽師現見無我時,就決定見無有一切法了。這與你宗所許諸法實有相違。

若五蘊或心是我者,則瑜伽師證見諦時,謂一切法無我,是見苦諦無我相,爾時應是見無五蘊名見無我。然不許爾,故五蘊非我。

如果你們認為五蘊或者心識是「我」,那麼當瑜伽師現證真諦的時候,說是以「一切法無我」為見到苦諦無我相,那時應當是由見到沒有五蘊而稱為「見無我」的。(意思是,既然五蘊是「我」,你們又說見到「無我」,那時應當是見到「沒有五蘊」。)但是你們不會這樣承許。所以五蘊不是「我」。

下面對方補救:

設作是念:業果關係時所說之我,此我更無別法,故唯詮五蘊。見無我時則詮外道所計神我。故見無我時,是離神我,唯見諸行,不犯見無諸法之過失。

如果對方這樣想:我們承許的「我」有兩種,在建立業果關係時所說的「我」,這個「我」不是指別的法,唯一指五蘊。但是見道見無我的時候,這個「我」,則是指外道所計的「神我」。所以見到「無我」的時候,是指離開外道所說「神我」,唯一見到五蘊。這樣就不會犯「見道時無一切法」的過失。

下面中觀師破斥:

破曰:

若謂爾時離常我 則汝心蘊非是我

若怖見無諸法之過失,謂我字是指常住神我,不許五蘊及心為我者,則失汝自宗。

中觀師破斥說:如果你們因為害怕遭受「見道時無一切法」的過失,認為見道時見的「無我」,其中的「我」是指常住的「神我」,而不承許五蘊或者心識是「我」,這樣就會失壞你的自宗。因為你們在建立業果關係的時候,明明說五蘊或者心識就是「我」。

對方對此回

設作是念:如是境上,不許神我,故無過失。

如果對方這樣想:我們在建立業果關係的時候,無論是造業時的五蘊,或者受果時的五蘊,這兩種境上面,都沒有「神我」在運轉,所以沒有這個過失。

中觀師破斥:

此亦不然。此處謂是神我,餘處則云是諸蘊,何得如斯,都無定理隨意轉計耶。

這也不對。因為你們在見無我的此處,說「我」指「神我」。在建立業果關係的餘處,又說「我」指諸蘊。但是對於「我」只能有一種定義,怎麼能完全沒有固定的體相,隨意轉變想法呢?

下面中觀師進一步以同等理破斥:

若謂非有故,則諸蘊上此亦不轉,前已宣說。故若說一切法無我時,不許我字詮五蘊者,餘時亦應不許。若餘時許詮五蘊者,則此時亦應許也。

如果說在造業、受果的時候,決定沒有「神我」作為作業者,或者受果者,那麼在五蘊上也就不會起這是「神我」的心(就是說當心裡認為這個造業的蘊或受果的蘊是我時,絕不會同時又起這上有個神我的心,因為同一個心不可能起兩種計執我的念頭),這一點前面已經說過。

所以,如果在說「一切法無我」的時候,不承許「我」字詮表五蘊,那麼在其他建立業果關係的時候,也應當不承許「我」字詮表五蘊。如果在其他建立業果關係的時候,承許「我」字詮表五蘊,那麼在說「一切法無我」的此時,也同樣應當承許「我」字詮表五蘊。

不僅如此,還有其他過失:

復有過失。頌曰:

汝宗瑜伽見無我 不達色等真實義

緣色轉故生貪等 以未達彼本性故

按照你宗所說,瑜伽師在見道現見「無我」的時候,只是見到沒有外道所計的「神我」,但是這並不是了達色等的真實義。由於不了達色等諸蘊「無我」的緣故,仍然會緣著色等攀緣運轉,所以還會生起貪等的煩惱,因為並沒有了達色等諸蘊自身體性的緣故。

首先以比喻說明:

如未曾嘗花中蜜者,僅見花上有鳥,猶不能知彼味甘美。其曾嘗彼味者,縱見花中無鳥,非即不知彼味甘美,亦不能斷彼味之愛著。

就好比說花中有蜜,花上有鳥。一、如果從來沒有嚐過花中的蜜,只是見到花上有鳥,則仍然不能了知花蜜的甘美。二、曾經嚐過花蜜味道的人,縱然見到了花上沒有鳥,不能由此而說他不知道花蜜的甘美,也不能斷除他對花蜜美味的愛著之心。

下面講意義:

此中亦爾,諸瑜伽師雖見色等諸法,離常住我,由其未知彼體性故,云何能知?若見色等是有自性,則見無彼我,云何能斷除緣色貪等?

這裡的意義也一樣,對此可以從兩方面來說:按照你們的觀點,第一、就像花蜜和鳥是毫無關係的兩法,沒有嚐到花蜜味道的人,雖然見到花上有鳥,但是對於瞭解花蜜的味道毫無幫助。同樣,諸瑜伽師雖然見到色等諸法,遠離了常住的「神我」,但是由於他並沒有了知色等諸法自身體性的緣故,怎麼能知道色等諸法本來「無我」呢?意思就是,色等諸法和外道所計的常住「神我」是別別無關的兩個法。雖然瑜伽師見到色等諸法上沒有常住的「神我」,但是對於色等諸法自身的體性一無所知。這樣怎麼能知道色等諸法的無我真實義呢?

第二、就像嚐過花蜜的人,縱然見到花上沒有鳥,也不等於他不知道花蜜的美味,更不能因此斷除對於花蜜味道的貪愛。同樣,如果瑜伽師見到色等諸法有自性,那麼縱然見到色等諸法上,「神我」不可得,怎麼能夠斷除計執色等諸法有自性的心呢?又怎麼能斷除緣色等法生起的貪等煩惱呢?

以下從反面來說:

若由了知無彼我故,即能斷除緣境之貪等,任何有情皆不為令神我快樂,求可樂境,及恐彼苦,避不可愛境。由緣色等所生貪等,以無了達色等本性能斷貪等之因緣故,猶如外道。

如果由於了知沒有「神我」,就能斷除緣色等境相的貪等煩惱,那麼任何一個有情都不會計執「神我」,也不會為了使「神我」快樂,而求取各種可意的色、聲等的五欲境相,並且不會因為害怕「神我」感受痛苦,而避開各種寒熱、戰爭、疾病等的不可意境。從緣起上看,緣色等諸法而生起的貪等煩惱,即便了知沒有蘊外的「神我」,但是由於沒有了達色等諸法的本性「無我」(或者說無自性),也就沒有能夠斷除貪等煩惱的因緣。所以這種「見無神我」的道就像外道一樣,根本無法獲得解脫。

意思就是,如果了知沒有「神我」,就能夠斷除緣色等境相的貪等煩惱,那麼一切有情都應當斷除緣境的煩惱了。因為一切有情的心裡根本不會執著「神我」,更不可能為了「神我」而避苦求樂等等。但是由於有情會緣著各種可意的色法、聲音等生貪愛,緣不可意的色法、聲音等起嗔恚……可見,了知沒有蘊外的「神我」,對於斷除緣境所生的煩惱毫無作用。其實,貪嗔等的煩惱,都是緣色等的境相而生,也就是執著色法等有自性,才會生起貪等煩惱。因此,只有瞭解色等諸法本身無有自性、了不可得,才能斷除貪等煩惱。

下面對方補救:

設作是念:我等是以聖教為量,諸分別量不能妨難。聖教中說唯蘊為我。如世尊說:「苾芻當知,一切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執,一切唯見此五取蘊。」此中亦爾。

如果對方這樣想:我們是以佛的聖教為正量,而你們以分別心所起的各種比量都不能妨害我們。(意思就是,如來的聖教量最為真實可靠,而我們是依據佛語在安立觀點,所以你們再有多少的分別比量,也絕對不會妨害我們。)聖教中說「唯蘊是我」。比如世尊曾說:「比丘應當知道,一切沙門、婆羅門等的所有我執,一切唯一見到就是這個五取蘊。」這裡我們承許「我」的時候,也是按照世尊的聖言量說「諸蘊是我」。這有什麼不對呢?

以下中觀師對此遮破:

頌曰:

若謂佛說蘊是我 故計諸蘊為我者

彼唯破除離蘊我 餘經說色非我故

中觀師說:如果你們認為,由於佛說「五蘊是我」,所以我們可以執持「五蘊是我」的觀點。但是要知道,佛宣說「五蘊是我」的密意,唯一是為了破除蘊之外的「遍計我」。因為其他經典當中講到「色蘊等不是我」,也就是破除「色等是我」的緣故。

此經非明諸蘊是我,令其信受諸蘊為我。世尊密意,是說離蘊都無有我,以是觀待世俗諦破外道論故,及為無倒顯示世俗諦故。

前面對方引用的佛經裡的話,並不是為了說明「諸蘊是我」,而使得佛弟子們信受「諸蘊是我」的觀點。世尊的密意是說,離開五蘊根本沒有「我」。這就是觀待世俗諦來破除外道觀點,並且是為了無顛倒地顯示世俗諦的緣故。

意思就是,佛說「諸蘊是我」是有密意的。這是針對當時很多入外道教派的人,為了遣除他們心中計執蘊外「神我」的錯誤見解,世尊觀待於世俗諦,或者說就人們根識前的顯現,說所謂的「有情」,或者「我」,只有色受想行識五蘊的現相,根本沒有蘊外的「神我」。以此無顛倒地顯示世俗諦的真義。

 



[1]「如依慈氏近密法,由是他故非一續,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