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good
-- 發表時間:2017/9/26 上午 03:23:58
-- 索達吉上師:有者聲稱取色識,彼於所觸是現量
索達吉上師:有者聲稱取色識,彼於所觸是現量。
這是因明前派鄂譯師等論師的觀點。他們這樣認為:緣取白色海螺的眼識實際上對所觸的柔和與沈重等來說也是現量。比如說,我們看見了白色的海螺,白色的海螺實際上是我們的眼睛來見到的,但是通過見它的眼識也能現見身識所了知的對境。我們看見海螺以後,會知道這個海螺可能有一斤半,它很光滑,也很柔和,等等。這樣的現量自然而然會生起來。他們認為,白色海螺是眼識來看見的,但是所觸的輕重和所觸的柔和等也能同時照見,同時現量見到。但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 不明處之差別緻,因法誤解為現量。 這是對方沒有分析《俱舍論》裡面所講的十二處的原因導致的。十二處分內處與外處,外處是色聲香味觸法,內處是眼耳鼻舌身意。實際上內處和外處是各自對應的,比如內眼處看見的對境是色法,身處對應的法是觸。如果我們的眼根既能照見色法的顏色和形狀,又能照見它的輕重、柔和等,那有很大的過失。為什麼呢?這樣的話,各個處不同的作用就不需要了,有這個過失。因為你眼根既能照見色法,又能照見聲音、味道,還有所觸等等;那這樣,內六處各自不同的作用就完全沒有必要分開了,但實際上它們各自的作用是分開而存在的。如果眼根一個有境能照見不同的對境,那麼其他的處就成了沒有意義。 實際上,通過眼能照見所觸的說法,只不過是因明前派把現量和比量沒有分開而已,他們對運用在同一個時間中的因法推知理(因法推知的一種比量)沒有了解,把它誤認為是現量。什麼叫做因法推知呢?所謂因法推知,就是在任何一個法的本體上都聚合有不同的法,比如說顏色、形狀、味道,這幾個法是同時存在的;如果我們通過其中的一個法推知與它聚合的其他法同時存在,這就叫做因法推知理。這是五種果因之一,五種果推理之一。比如說,現在我口裡面含著糖,通過糖的味道可以推出它的顏色或形狀存在。 原來我們學《釋量論》的時候,有人認為這個推理不一定能推得出來,因為糖全部吃完了以後,嘴裡面還有甜的味道,所以它的味道不一定能推出它的形狀。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雖然我們舌頭上原來一塊糖的粗大形體已經全部消失完了,但是只要它的味道存在,這就說明它的微塵存在。雖然我們眼睛看不見,但實際上只要甜味在舌頭上存在,就應該說它的微塵存在。 剛才他們的說法,其實是以八種微塵(極微)中的一個微塵來推出與它共存的另一個微塵。本來色法和触法或味道和色法是不同處的對境,以一個處的對境來推出另一個對境,實際上這就是一種果推理,並不是現量見到的。但因明前派卻把它當作現量,所以這種說法實在是不合理的。或者我們用其他的法來進行推理,比如說“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煙,因為林中失火的緣故”,那麼說明煙和火之間有一種聚合的力量,所以通過一個法就可以推斷出另一個法,應該這樣來了解。 剛才前面本來不是現量,但是因明前派認為它是現量,這種錯誤的觀點已經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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