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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過格匯集11 ~ 自知錄  (http://buddhanet.idv.tw/aspboard/dispbbs.asp?boardid=3&id=11442)

--  作者:蓮子
--  發表時間:2008/3/18 上午 10:57:15
--  功過格匯集11 ~ 自知錄

自知錄

  自知錄序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禪思,遂無暇及此。今老矣,複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乃稍爲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准過,或以過准功,多寡相仇,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雲: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惡,則懼而戢;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茲運心舉筆,靈台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不師而嚴,不友而諍,不賞罰而勸懲,不善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沈。馴而致之,其于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錄》。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衆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何以故☆善本當行,非徼福故,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並世所稱台彭司命、日遊夜遊、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正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雖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爲君子,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雲爾。人間顧可無是錄乎☆是放在儒,爲四端百行,在釋,爲六度萬行,在道,爲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爲則無論矣。如藉口乎善惡都不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爲☆則其失非細。嗟乎!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殫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曆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祩宏識


--  作者:蓮子
--  發表時間:2008/3/18 上午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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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知 錄

  明蓮池大師刪定

  善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爲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爲一善),父母去世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爲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爲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爲二十善)。解:百錢者,以前爲銅錢百文准銀十分,當前以元爲准,不論物價。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爲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對國家竭忠效力(一日爲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爲一善,利益一方爲十善,利益天下爲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爲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爲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爲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爲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爲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爲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爲二善)。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爲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爲一過),父母責怒,生嗔者(爲一過),抵觸者(爲十過);父母所愛者故薄之(一事爲一過),父母去世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爲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爲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爲一過)。

  事國家不竭忠盡力(一事爲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爲一過,大事爲十過,極大事爲百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爲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爲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爲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爲一過),反背(爲三十過),(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見《孟子》);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之類(出佛經)。

  兄弟相仇者(一事爲二過),欺淩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爲三過)。


--  作者:蓮子
--  發表時間:2008/3/18 上午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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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門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爲十善),輕疾(一人爲五善),施藥(一服爲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爲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受賄者,謂得彼人的財物酬謝)。

  救死刑(一人爲百善),免死刑(一人爲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爲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爲四十善),免(一人爲三十善),減(一人爲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爲十五善),免(一人爲十善),減(一人爲五善),救笞刑(一人爲五善),免(四善),減(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奴婢之屬(同論)。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爲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爲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爲二十五善)。

  凡救人一命(爲百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爲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爲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爲十善),救微畜(一命爲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爲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微命同論)。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或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是也。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現物(所費百錢爲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爲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言勸其改業(爲三善),化轉一人(爲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爲十善)。

  耕牛乘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爲十善,小命一命爲五善),複資薦之(一命爲五善)。

  賑濟鰥、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爲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爲一善,米麥布匹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爲一善)。

  見人有憂,善爲解慰(爲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爲一善)。

  濟饑餓人(一食爲一善),渴人(十飲爲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爲一善,棉衣一件爲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爲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爲一善)。

  施禽畜(二食爲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爲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爲一善),(告官,官不爲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爲一善)。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爲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爲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爲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塚(所費百錢爲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爲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爲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爲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淩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惟恐傷之(一事爲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爲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爲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爲一善),出錢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過門 不仁慈類

  重病求救不救(一人爲二過),小疾(一人爲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爲五過),欲害人(爲十過),害人一命(爲百過),不死而病(爲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爲十過),不死而病(爲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爲百過),不死而病(爲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爲八十過),故入(爲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爲三十過),故入(爲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爲八過),故入(爲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爲四過),故入(爲五過);私家治責奴婢僕人之屬者(同論)。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爲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爲一過)。

  謀人死刑成(爲百過),不成(爲五十過),舉意(爲十過);軍刑徒刑成(爲四十過),不成(爲二十過),舉意(爲八過);杖刑成(爲十過),不成(爲八過),舉意(爲五過);笞刑成(爲五過),不成(爲四過),舉意(爲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爲五十過),墮胎(爲二十過)。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爲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爲五十過),致死(爲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爲八十過),軍刑徒刑(爲三十過),杖刑(爲八過),笞刑成(爲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爲百過),以下(俱同謀人)。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謀人)。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爲一過),事成(一人爲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爲百過),傷而不死(爲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爲二十過),誤殺(爲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爲十過),誤殺(爲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爲一過),誤殺(十命爲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爲一過),誤殺(二十命爲一過)以上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爲一過),誤殺(十命爲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爲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爲十過,小命爲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爲民開殺端者(同論)。解:加一倍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爲二十過)。解:如活烹鼈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爲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爲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爲一過),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爲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爲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盲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爲十過)。

  見人有憂,不爲解釋(爲一過),反生暢快(爲二過),更增其憂(爲五過),見人失名失利,心生歡喜(爲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爲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爲五十過),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爲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爲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爲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爲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者(爲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爲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爲百過)。

  掘人塚棄人骨殖者(一塚爲五十過),平人塚(一塚爲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爲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爲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爲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爲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爲五十過),凡居上淩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爲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爲五十過)。


--  作者:蓮子
--  發表時間:2008/3/18 上午 1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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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門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爲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爲一善),重修者(同論)。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嶽瀆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爲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爲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解: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爲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爲一善),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百錢爲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燈燭油燈物供養三寶(所費百錢爲一善)。

  受菩薩大戒(爲四十善),小乘戒(爲三十善),十戒(爲二十善),五戒(爲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爲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爲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爲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爲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僞造經勸人莫學者(爲一善)。

  爲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衆生誦經(一卷爲二善),佛號(千聲爲二善),禮懺(百拜爲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爲自己(經一卷佛千聲懺百拜俱一善)。

  爲君父乃至法界衆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爲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爲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爲世間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爲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爲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爲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爲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爲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爲一善),延請至家者(二人爲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爲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爲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爲一善)。

  護持僧衆(一人爲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爲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爲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爲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過門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爲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爲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爲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爲一過),(斥邪救迷,出言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爲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爲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爲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諫勸(爲五過),反助成(爲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爲一過),(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爲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爲一過),占屋宇等(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爲五十過),神像一軀(爲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爲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爲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爲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爲五過)。

  吝法不教(爲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爲十過),(屬於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爲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爲十過)。解:故,謂燒香、掃地、禮佛、誦經等。

  誦經差一字(爲一過),漏一字(爲一過),心中雜想(爲五過),想惡事(爲十過),外語雜事(爲五過),語善事(爲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爲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爲五過),誦時發嗔(爲十過),罵人(爲二十過),打人(爲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爲二十過)。

  著撰僞經(一卷爲十過)。

  講演邪法惑衆(在席一人爲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爲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爲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爲一過),傳佈一人(爲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爲一過)。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爲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爲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爲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斥辱者(爲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爲二過)。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爲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爲一過),大事(一事爲十過)。


--  作者:蓮子
--  發表時間:2008/3/18 上午 1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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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門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值百錢爲一善),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爲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爲三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爲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爲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爲一善)。

  讓地讓産(百錢爲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爲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爲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爲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爲五善),杖刑一人(爲二善),笞刑一人(爲一善),勸和鬥爭(爲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爲十善)。解:如宋景公三語(見《史記》、《春秋》),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即楊震,見《後漢書》)。

  見善必行(一事爲一善),知過必改(一事爲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爲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爲十善),驅逐奸邪(一人爲十善),揚人善(一事爲一善),隱人惡(一事爲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爲五善)。

  于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爲五善),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爲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爲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爲十善),成就一人學業( 爲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爲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爲十善),義不負身命(爲百善),義不負財物寄託(百錢爲一善)。解:然諾,如挂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爲一善),報恩過分(爲十善),有仇不報(一事爲一善),(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爲二善),粗布衣(一件爲一善),(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幹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爲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爲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爲一善),聞殺不食(爲一善),爲己殺不食(爲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爲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爲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爲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爲十善)。

  處衆常思爲衆,不爲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爲十善)。

  甯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爲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爲三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爲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爲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爲一善),(若受賄者非善,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爲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爲十善),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爲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爲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爲一善)。

  過門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爲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爲二過)

  欲染極親(爲五十過),良家(爲十過),娼家(爲二過),尼僧節婦(爲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爲二過)解:此爲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爲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爲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爲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爲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爲十過)。

  受賄囑託,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爲一過),受賄囑託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爲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爲一過),負他債願他身死(爲十過)。

  鬥稱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爲一過)。

  見賢不舉(爲五過),反擠之(爲十過),見惡不去(爲五過),反助之(爲十過),隱人善(一事爲一過),揚人惡(一事爲一過),(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爲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爲新說者(一言爲一過),於理乖違者(一言爲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汙善良者(一事爲二十過),不審實,傳播人隱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爲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爲五十過),遞送揭貼,發人惡迹,半實半虛者(爲二十過),全虛者(爲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爲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爲一過),三寶物(十錢爲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爲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爲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爲二十過),杖刑成(爲十過),笞刑成(爲五過),贊助人鬥爭(爲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爲百過),軍刑徒刑成(爲三十過),笞刑(爲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爲三十過),破人婚姻(爲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爲十過)。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爲一過),因而害人(爲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爲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爲一過),過不認過,反爭爲是,對平交(爲二過),對父母師長(爲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爲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爲不善者(一事爲一過),縱容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爲五過),勝友不交(爲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爲十過)。

  惡語向所尊(爲十過),向平交(爲四過),向卑幼(爲一過),向聖人(爲百過),向賢人君子(爲十過)。

  教人爲不善(一事爲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爲五十過),見人爲不善,不諫勸者(爲一過),大事(爲三十過),(知彼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爲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爲一過),自雲證聖,誑惑世人者(一言爲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爲一過),大事(爲十過),負財物寄託者(百錢爲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爲一過),有怨必報(一事爲一過),報怨過分(爲十過),致死(爲百過),於所怨人,欲其喪滅(爲一過),聞怨滅已,心生歡喜(爲一過)。

  肉食(一食爲一過),違禁物,若龜鼈之類(一食爲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爲三過)。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爲評議惡事飲(一升爲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爲二過),無故與人常飲(爲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爲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爲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爲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爲二過),食而上殿(爲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爲一過),美食(一食爲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本等享用外,過爲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gui)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爲一過,一食爲一過)。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穀天物(所值百錢爲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爲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爲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爲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爲十過)。

  處衆唯知爲己,不爲衆者,所處之地(一日爲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自己財位者(爲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爲三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福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爲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爲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爲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幹父母者(爲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爲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爲三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  作者:蓮子
--  發表時間:2008/3/18 上午 1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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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類

  晚近世道日非,寡廉鮮恥之事,重利輕義之舉,公然行之,不以爲怪。習俗相尚,人心日漓。語雲:涓涓不塞,將成江河。爰集微行細則,爲清議所不重,而有浸潤之漸者,續爲新增一類。俾自愛之士,知所法戒,庶受持者,惡可盡淨,善得圓滿也。

  遇見淫詞小說,或誨淫圖畫,能提起正念,不觀看者(一次爲一善),勸化他人不看誨淫書畫(一次爲五善),燒毀之者(一冊爲五善),勸化出版界不印,或著作界不作誨淫書畫,及買毀淫書畫版子者(各爲五十善),出版界或著作界,能向同業勸化,感動多家,永遠不出誨淫書畫者(爲百善)。

  愛看誨淫書畫(一次爲一過),勸人看(一次爲五過),誘初開智識之青年看(誘一人爲十過),流通或著作(一種爲五十過)。

  經人邀致賭博,能拒絕者(一次爲一善),勸化人不賭(一次爲兩善),喪事場中,勸人勿賭,見從者(一次爲十善)。

  首先邀人賭博(一次爲一過),強邀或引誘不好賭人共賭(一次爲五過),設局抽頭(每抽百錢爲二過)。

  勸化青年,勿沾染嫖賭煙酒等惡習,見從者(化一人爲十善)。

  誘青年沾惡習者(一次爲十過),在上者,不能率身以教,致屬下沾惡習者(加倍論過)。

  荒年能將喜、壽、婚、喪、祭祀、筵宴,改辦素席,減省餘資移作救濟公益等公德者(加倍論善),荒年雇工浚河、墾荒、興辦利人工作(加倍論善)。

  荒年衣食過分暴殄天物者(加倍論過),亂世囤藥居奇,坐索高價者(盈百錢爲一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