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義務役官兵服役滿1年即可退伍
軍聞社(Military News Agency)2008年1月2日報導,國防部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義務役官兵不分軍種兵科,服役屆滿1年即可退伍,實施的對象為2008年1月1日仍在營的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
國防部指出,配合行政院「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及「精進案」實施期程,國軍兵役制度採「募兵為主」募徵並行制,未來在人力需求結構上,逐年增加募兵的比例,兵員徵集需求也會逐漸降低,為有效運用人力,才會縮短義務役官兵役期。
而為確保各部隊任務遂行,國防部未來在人力運用方面,將積極朝向民專軍用、專長專用的方式,並加強志願士兵招募、志願(義務)士兵(官)轉服及留營晉任士官的宣導。
國防部指出,配合行政院「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及「精進案」實施期程,國軍兵役制度採「募兵為主」募徵並行制,未來在人力需求結構上,逐年增加募兵的比例,兵員徵集需求也會逐漸降低,為有效運用人力,才會縮短義務役官兵役期。
而為確保各部隊任務遂行,國防部未來在人力運用方面,將積極朝向民專軍用、專長專用的方式,並加強志願士兵招募、志願(義務)士兵(官)轉服及留營晉任士官的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