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中華民國的法律讓你靠: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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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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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投幣式的公共電話匿名檢舉最安全, 這是一位警察杯杯教我的. 公共電話現在比較少, 不過大街小巷找一下一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