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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網Life論壇佛網Life論壇【綜合類】討論區社會萬象版(Life論壇) → 【轉貼】「關心我們的下一代」連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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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關心我們的下一代」連署活動
宏忍
帥哥喲,離線,有人找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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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關心我們的下一代」連署活動

http://www.taiwan.com.au/ParentsWhoCare.html

連署目的:

有鑑於最近一兩年以來,台灣各界發生了一連串關於嬰幼兒托育的意外,無論是號稱「專業」而事實上卻不負責任、再三造成疏失的嬰幼兒托育中心,或是無專業資格、更無愛心與經驗的保母,都造成了許多無辜小生命的喪失,也讓每一位做父母的深感痛心,戒慎恐懼。我們深愛的台灣是這樣一個民主進步的國家,然而我們的政府對於嬰幼兒的照顧卻不能徹底、週到,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少數不肖人士的自私自利、胡作非為,絕大部分也是因為我們的社會福利和執法程序還不夠完善,法律有漏洞,執法者不夠勤勉、嚴厲,相關行政官員往往事不關己,因此造成對於肇事者的輕貸,使其有機會能夠捲土重來,再度造成他人權益的損害、乃至於生命的喪失。

我們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沒有財產,更沒有背景,我們唯一所能做的便是勤勤懇懇地生活,好好地照顧自己和家人,在能力所及之處為這個社會奉獻心力。然而讓我們失望的不只是這個社會中許多黑暗的角落,更是我們的政府不夠用心,立了法而不修法以趕上時代潮流、因應社會需求,在執法上更是輕慢怠惰,處處以息事寧人、避免麻煩為重,卻忽略了社會大眾的基本權益,讓我們一般人民痛心疾首。我們在過去也許曾經以沉默的態度忍受這一切,然而我們此刻的憤怒卻不容忽視、否定,我們願意站起來大聲抗議,用理性的態度表達自己的不滿,用合法的途徑傳播我們的訴求,更能夠團結起來要求政府注重我們的權益,真正有力地擔當起照顧人民、服務人民的責任,和我們一起來共同努力,關心我們的下一代。

我們的聲音,請您一定要聽見,並採取適當的回應。您的所作所為,我們都看在眼裡。我們每個人手中都握著一張選票,我們也懂得如何爭取媒體的同情,更重要的是,我們也有專業素養和知識,不容許任何人加以侮蔑輕視。請您重視我們的聲音,盡好您做為人民公僕的責任,讓我們一般老百姓能夠好好地生活,對您也能夠更敬愛。

連署方式:

凡年滿十八歲之台灣居民,均能夠在閱讀本連署文之後,憑個人自由意願進行連署,表示對於本連署文的贊同與支持。連署方式為各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寫下自己的姓名和居住縣市,例如「孫某某,台北市」,然後將電子郵件寄送至 info@taiwan.com.au。本網站 (http://www.Taiwan.com.au/ParentsWhoCare.html) 在收到各界連署人之電子郵件之後,依郵件抵達先後順序而予以公布在連署文中。連署活動的進展、各界批評建議和其他相關情事,將隨時由本網站報導。連署日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該年8月31日止。

各連署人只能以自己的名字連署一次,如果要在同一電子郵件中加入其他人的名字和居住縣市,則應先行確定這些人確實願意加入連署,否則不但會減低了連署文的效力和價值,對於其他參與連署的熱心人士也是一種侮辱。

連署對象:

總統馬英九先生
行政院長劉兆玄先生
行政院內政部部長廖了以先生
行政院兒童局局長簡慧娟女士
立法院長王金平先生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召集委員黃淑英女士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召集委員廖國棟先生
新竹縣縣長鄭永金先生
新竹縣社會處處長范萬炎先生
其他有關政府單位、媒體組織、民間機構、慈善團體

連署內容:

為了保障並促進台灣嬰幼兒的福利,我們針對目前有關的法令、規範和行政程序,以及社會福利政策的相關內容,有以下實際訴求,希望有關單位能夠加以重視,在最短的時間之內採取因應行動,以改善目前關於嬰幼兒托育的各種問題,彌補相關法令和行政程序的漏洞,對於疏失、違法者予以嚴懲,保障嬰幼兒及其父母的權益。

第一,各縣市嬰幼兒托育中心必須在申請執照之後才能成立,有關負責人必須向主管機關呈交證明其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以及托育中心之具體經營資金額與資金來源、相關設備、手續及費用明細、所有雇聘人員在嬰幼兒托育方面之專業資格及證明文件、雇聘期間之工作條件,以供主管機關備案。以上所有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及相關明細,如有變更,嬰幼兒托育中心之有關負責人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向主管機關報備。嬰幼兒托育中心之營業執照每年更新一次,如有關負責人無法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及相關明細,或對於有關變更之報備有所遺漏、隱瞞,則主管機關應該立刻中止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各縣市主管機關必須每年不定期四次抽查其轄下之嬰幼兒托育中心,就其所供應之嬰幼兒飲食、衣物、床褥、托育環境及設備、托育人員之專業資格及雇聘條件、以及所有相關之營業事項進行嚴格審查,嬰幼兒托育中心之有關負責人不得拒絕抽查,或對相關情事有所隱瞞。如抽查結果不能達到相關法令訂定之標準,則主管機關應該立即中止托育中心之營業執照。如托育中心之有關負責人不能在三個月之內提升經營水準以達到相關法令訂定之標準,則主管機關應該立刻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中央政府主管嬰幼兒托育事宜之行政機構,應該統合各縣市呈報之嬰幼兒托育中心資料,隨時更新,並且和各縣市主管機關共同進行對於嬰幼兒托育中心之不定期抽查,確保所有營業人員及相關事項維持應有之專業水準。如各縣市有進行中止或吊銷托育中心營業執照之事宜,應立即將相關細節呈報至中央政府之主管行政機關,統一備案,以防止經中止或吊銷營業執照之不肖托育中心有關負責人以改名或資金移轉之方式,在其他縣市重新開業。

第四,各縣市嬰幼兒托育中心之有關負責人如有雇用沒有嬰幼兒托育方面之專業資格與經驗人士之情事,經主管機關確定為事實後,依其過失輕重程度,應該處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刑責,以及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吊銷其營業執照,經中央與各縣市主管機關備案,不得再透過各種形式設立嬰幼兒托育中心。如因托育中心有關負責人雇用沒有嬰幼兒托育方面之專業資格與經驗之人士,而導致受托之嬰幼兒受傷、感染疾病、甚至死亡等情事,則經主管機關確定為事實後,依其過失輕重程度,應該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刑責,以及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吊銷其營業執照,經中央與各縣市主管機關備案,不得再透過各種形式設立嬰幼兒托育中心。以上兩種情況,如有關負責人無力負擔罰鍰,則可透過沒收家產或轉求刑責之形式確保其切實負擔法律責任,不容輕貸。

第五,凡有意進行嬰幼兒托育事業之人士,必須確實參與並通過各縣市政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嬰幼兒托育課程,並領有專業證照。如一般人士已有相關護理、保育或家政之資格而有意進行嬰幼兒托育事業,則還是必須遵照以上程序辦理申請專業執照。嬰幼兒托育人士之專業執照,經各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審核更新一次,審核期間必須出具所有相關證明,如有遺漏或隱瞞情事,則主管機關應該立即中止或吊銷其執照。

第六,凡有無專業執照之人士試圖進行嬰幼兒托育事業之情事,經主管機關確定為事實後,應該處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刑責,以及新台幣三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之罰鍰,經中央及各縣市主管機關備案,不得再透過各種形式進行嬰幼兒托育事業。如有無專業執照之人士試圖進行托育事業,而導致受托之嬰幼兒受傷、感染疾病、死亡等情事,則經主管機關確定為事實後,應該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刑責,以及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經中央與各縣市主管機關備案,不得再透過各種形式進行嬰幼兒托育事業。以上兩種情況,如當事人無力負擔罰鍰,則可透過沒收家產或轉求刑責之刑式確保其切實負擔法律責任,不容輕貸。

第七,中央及各縣市主管嬰幼兒托育中心之機關,應設立服務專線,鼓勵托育嬰幼兒之家長就托育中心及其有關負責人和所有聘雇人員之違法或疏失情事,蒐證舉告,進行申訴,並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主管機關在接到申訴之後,應該立即成立專業之調查小組,中止被申訴之嬰幼兒托育中心營業,直到調查完成、確定結果為止。托育中心中止營業期間,主管機關應該疏導所有托育嬰幼兒之家長至其他合法經營之托育中心要求托育,如其他托育中心依法無法進行托育,則主管機關應該出具證明,協助家長向其工作機關申請最長可達一個月之嬰幼兒托育假期,期間薪水照常支付,一個月之後銷假上班。如有托育嬰幼兒之家長因私人恩怨或貪圖支薪之托育假期而無理舉告嬰幼兒托育中心有關負責人和所有聘雇人員之情事,主管機關在確定為事實後,應該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以示懲戒,並保障嬰幼兒托育中心有關負責人及聘雇人員之權益。

第八,中央及各縣市主管嬰幼兒托育中心之機關,應開立專業嬰幼兒托育之課程及技能訓練,規定各托育中心之有關負責人和聘雇人員每年參與,以維持其專業證照之持有。如為進行嬰幼兒托育事業之個人,則每年同樣應該參與相關課程和訓練,以維持其專業證照之持有。中央政府主管嬰幼兒托育事宜之行政機構,應該統合各縣市呈報之嬰幼兒托育中心或進行相關事業個人之資料,隨時更新,統一備案,確保所有從事嬰幼兒托育之團體或個人均能夠每年更新其營業執照和相關技能。

第九,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應該就嬰幼兒托育事宜,對社會大眾進行宣導教育,鼓勵家長選擇具有專業證照和實際相關經驗的托育中心或個人,在選擇之前確實要求檢視其資歷證明文件,而不只是受到表面形象如托育中心之經營環境或宣傳言詞影響。確實選擇托育中心或個人之後,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應該鼓勵家長繼續就該中心或個人之專業資格進行監督,如有疑似違法或疏失情事,應該立即通知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中止該中心或個人之嬰幼兒托育事業,直到主管機關調查結束、確定結果為止。

第十,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應該就嬰幼兒托育事宜,修改相關法令,以確保必須托育嬰幼兒之家長的工作權益。如有家長因為嬰幼兒托育中心經主管機關中止或撤銷營業執照而面臨托育之困難,其工作機構應配合給予最長可達一個月之嬰幼兒托育假期,期間薪水照常支付,一個月之後銷假上班,不得就其工作職位或質量予以刁難。如面臨托育困難之家長於銷假上班後確實在工作職位或質量上受到工作機構的刁難,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經查為事實後,主管機關可以對工作機構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以維護托育家長之權益。反之,如有托育嬰幼兒之家長因私人恩怨而無理舉告其工作機構在工作職位或質量上予以刁難,則經主管機關確定為事實後,應該對提告家長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以維護工作機構的權益。

第十一,中央及各縣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應該針對嬰幼兒托育事宜修改相關法令,對於決定生育及自行在家照顧之家長予以尊重,並提供最長可達六個月之留職停薪的選擇。此種尊重和相關選擇的提供,不應該限於母親,而同樣可以應用於父親之工作與個人狀況上。六個月之後銷假上班,家長可以要求工作機構針對嬰幼兒托育之相關事宜進行適度的協助,例如調整上班時間、實行兼職或多人共同分擔一職、在工作機構提供相關的場所和設備以配合需要處理餵乳事宜之母親的需要、嚴格要求所有上司、同僚和下屬不得因為家長必須處理嬰幼兒照顧或托育等事宜而予以排斥、歧視等等。

第十二,中央及各縣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應該制定或修改相關法令,提供生育和嬰幼兒照顧、托育的實質補助,大幅降低新生兒及嬰幼兒疫苗注射的費用,提高對於重大疾病或醫療事故處理費用的資助,對低收入家庭定期進行慰問、協助,鼓勵社會各界對於各種家庭異常狀況的舉告和申訴,如有家庭暴力或因為酗酒、吸毒、心智異常等因素而產生嬰幼兒照顧之疏失問題,除積極安排社會工作人員予以協助、輔導之外,更應該切實觀察,隨時提供援助,或依法直接介入,以保障嬰幼兒之權益,避免更多無辜的小生命受到傷害或損失。

我們很清楚地知道,我們以上所要求的各項事宜,中央和各縣市政府可能在短時間之內無法完全切實達成,甚至在未來五到十年之間台灣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的限制之下,只能有限度的達成。然而我們知道這一切都是可行的,只要我們的公職人員願意為人民切實服務,則政府沒有做不到的事,甚至還可以做得更多。我們要求的不是幾句空洞的承諾,也不是各個行政和立法機關互相推卸責任、大踢皮球,我們要求的是您能夠誠誠懇懇地聽見我們的聲音,並且切實地討論應該採行什麼樣的因應方案和實踐程序,以滿足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權益,如果實在做不到,也能夠坦承地說明原因,以徵公信。我們看不起的是推卸責任、敷衍以對的政府官員,厭惡的是只注重讒言拍馬、而不耐煩於為一般老百姓服務的公職人員。我們敬愛的是有擔當、肯發聲、願意做事的政治家,我們每個人的一張選票也都準備好在下一次選舉之中投給長久以來兢兢業業致力於為選民服務的民意代表。希望您在看過這篇連署文之後,能夠決心和我們一起努力,共同來關心我們的下一代,為我們的嬰幼兒求福利。

連署人姓名及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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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上午 02:46:21
宏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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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方式非常簡單

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寫下自己的姓名和居住縣市,例如「孫某某,台北市」,

然後將電子郵件寄送至 info@taiwan.com.au

一個人只能連署一次

為了杜絕托嬰中心不當照護造成小生命的戕傷,請大家幫忙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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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上午 02:49:30
宏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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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536786&bid=6&r=11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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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上午 02: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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