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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達吉堪布講中論觀去來品——無來無去
whatabo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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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達吉堪布講中論觀去來品——無來無去

               

               

                               

       

              

              

                二、觀去來品

丁二(觀去來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妙力伏,色法無來亦無去”等宣說了無有來去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所說的:“不來亦不去”,也進一步闡釋了這個道理。

(品關聯)分二:一、廣說理證;二、以理攝義。

己一(廣說理證)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觀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觀察作業而破;二、觀察作者而破。

辛一、觀察作業而破: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補特伽羅,“去”是指去的行為[去法],“去時”是指去的作業。

所謂“宣說以文字進行遮破的道理”,意即從三時分別進行遮破。

“已去”的已經過去,而“未去”的則因去法尚未生起的緣故,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離可以稱之為去;如果沒有跨越,則為未去。除此二者以外,並不存在其他情況。

如果對方認為:現在正在行走的腳踩踏的某處即為“去時”。

(這也是不合理的。)我們只須稍加觀察即可了知,包括腳也是極微塵(色法之最極細微粒子。如欲界所有之八塵質聚。分別說一切有部等師承認極微塵為五方分微塵實體)的本性。在腳趾處微塵的後方,應為已去的範圍;而在腳踵處微塵的前方,卻理當屬於未去。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謂第三種情形的“去時”始終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先對去法進行觀察:因為道路上去的行為已經滅盡,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為尚未生起的緣故,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現在正在去的行為所攝的所謂“去時”是以正量無法了知的。

動處則有去,此去時之動。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原譯: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如果對方認為:何處有腳部提放的動作,彼處則應該有去的行為。也就是說,僅僅某補特伽羅現在正在行走時的這種跨越[去時],是存在動作的。這種動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時]去往他方的動作中存在去法。

雲何于去時,而當有去法。

若離於去法,去時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如果將第一個所謂“去時”的動詞以及第二個所謂“去”的動詞,均合併于去時當中,則去時與去就會成為同一個含義,只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而已。如果這樣,就只能成立所謂的“去時”,除此之外所謂“去”的說法就不合理。

怎麼能在“去時”當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為有呢?其原因可以從三方面加以觀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時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去時中所包含的動詞含義不存在的緣故。(既然不存在去法,又豈能成立去時呢?)

若言去時去,彼者于去時,

應成無去法,去時有去故。

(原譯: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其次,如果有人說:“在去時中去”,即已經將去時中的動詞與去法合為一體。則去時中的去法就會成為空無或者無有。因為去時自身無有去法,所以(去時中)動詞的含義也是空無的緣故。(既然去的行為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屬於去時。那麼,又怎麼可能在去時中去呢?)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

另外,如果承許去時與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為,則應成有兩種去法。其一,乃為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個使“去時”的命名能夠成立的去法;其二,乃為在去時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以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時存在兩個去法,則應該成立兩個去者。因為,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則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總之,在此時此刻,去的本體、所依的補特伽羅、去事三者都已經被徹底遮破。(以此類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併遮破。

辛二、(觀察作者而破)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如果對方又爭辯道:去法是存在的。如果沒有去者,則去法不可能成立。但並非如此,因為世間人都能看見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該去者是與去的行為[去法]相觀待而安立的。但在此處並沒有去的行為,去者又豈能存在呢?絕無可能!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無第三去者。

如果對方認為:倘若沒有去法,則“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說就不可能成立。如同不具手杖,則不能稱其為“持杖者”一樣。(因為“天授在去”的說法成立,所以去法也應該成立。)

如果所謂“去”的本體具備的話,則無論從三方面如何進行觀察,都應當經得起考驗。下面,我們就對其觀點進行觀察,看其結果究竟如何:

首先,作為去者則不會去。關於此理,我們將在下面進行闡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的緣故;第三,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怎麼會去呢?此理根本無法立足。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種情況的確不能去,但第一種情況應該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此行為究竟是與作者相關聯,還是與“去”的意義相關聯,抑或是與兩者同時相關聯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也即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之說,但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顯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與去的行為已經分離。這樣,應成沒有去法的去者。(這也明顯不合理。)

如果承許第三種情況,則如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觀察過的一樣,因為存在兩次去法,就會導致有兩個作者等等的過失。

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

(原譯: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

(下面,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進行觀察:)去法與去者究竟是一體,還是異體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即在離開去法的情況下,去者也不可能成立。既然如此,所謂“去者去”的說法又怎麼能成立呢?因為(去者的)去法並不成立的緣故。

去者去何處,彼去者將成,

無去之去者,許去者去故。

(原譯: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本身與去的行為已經分離。無論去者去往何處,如果認為去者具有去法,這就會導致沒有去法也是去者之過。因為你們承許的所謂“去者”並沒有去的行為,而是(在成為“去者”)之後,才有去法的緣故。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

如果承許即使其二者為異體,但去者與去的行為卻不能分離,也即成為去者去的話,則有使去的行為成為兩種的過失。

為什麼呢?因為,首先使去者成為現實的行為,乃為第一個行為;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後,還須再有去的行為則為第二個行為。

因此,去者與去法等只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假立的,除此之外,如果對其本體進行觀察,則了不可得。

庚二、(遮破能立);

已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

如果對方又提出,如果天授在捨棄停頓之後,有出發的行為,則去法也就應該存在。如果去法不存在,則出發也就不可能存在。就象“如果烏龜沒有毛,則不可能用其毛製成衣服”的說法一樣。(但是,出發是存在的,所以去法也就應該存在。)

如果“出發”的行為存在,則應該經得起以三時加以觀察。(但事實並非如此。首先,)在去的行為已經過去的情況下,則不存在出發,因為出發是現時之法的緣故;其次,如果去的行為發生在未來,也不存在出發,因為時間相違的緣故。尚未生起的所依之法[去法]不存在,(則出發的安立)也不合理;而對現在的去時而言,也不存在出發,因為不是過去(去)或者未來(去)二者的去時,其本身的體相根本就不存在。而且,如果出發存在的話,就會有兩次行為的過失,並由此導致兩個作者的過失。

因此,在已去的道路上沒有出發,因為去法已經滅盡的緣故;在未去中也同樣沒有出發,因為未來與現在相違的緣故;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也不存在出發。如果(三時中)都沒有出發,那麼,又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即使道存在,出發的存在也不合理。

於未發之前,何處發可成?

去無去時無,未去何有發?

(原譯: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

如果對方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有已經趨入、正在趨入以及尚未趨入三種道路之說的緣故。

如果去者成立,則天授正在坐的時候應該另外有出發。但在出發者沒有出發或者說是出發之前,也即天授停留的時候,又能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因為在那條道上,既沒有正在趨入的去時,也沒有在道上已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既然如此,那麼在未去的道上應該有出發吧?

在“未去”中去的行為尚未產生,也沒有出發,那麼出發又何在呢?正如人正在停留而並沒有在道上去。

因此,只有去的行為已經生起才能稱其為“出發”,直至出發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如同已去以及停駐時的情況一樣。

一切無有發, 何故而分別?

去無未去無, 亦複去時無。

(原譯:無去無未去,亦複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別?)

如果對方又說:雖然以此可以得出在三種道中沒有出發的結論,但是,因為“已去”、“未去”以及“去時”這三種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如果沒有去,就不合理。

但是,無論在任何時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觀察,所有情況的出發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前面的已去中怎麼可能存在出發?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以及未去中,又怎麼可能存在出發呢?既然這種說法無論如何進行觀察都不存在,那麼這種顛倒之謬論又怎麼經得起以三時進行觀察呢?

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如果對方又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對的住法存在的緣故。無論何法,只要存在對治之法,該法就必定存在。如同光明與黑暗,此岸與彼岸相對而成立一樣。

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體成立,則不應該超離于三時。但如果對其進行觀察,(卻並不成立。)

首先,在去者中則不能成立住,有關此理,將在下文進行闡述;

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沒有住,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還能成立,則有兩種住法,這就必將導致兩個住者的過失。

如果認為“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但“供施”卻不是去往那裡的去者,所以他是住者的話。我們就可以反問:“供施究竟在何處住呢?”如果回答說在王舍城住,就可以進一步又問:“他究竟去還是沒有去王舍城呢?……”

一般說來,沒有去法也不能稱之為“住”,(就象沒有去法的)虛空,又怎麼會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體能夠成立,則應當在去者之外,以他體的方式存在。但住者並不是住法,因為作者與行為並非一體。因此,沒有住者又由誰來住呢?

第三,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有誰能住呢?絕不可能!

若當離於去,去者不可得,

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

(原譯: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若當離於去,去者不可得。)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者的確沒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應該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離開了去法,則稱其為去者也不合理。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所謂“去者正在住”的說法,又怎麼可能符合邏輯呢?不可能。

如果對方又固執地揚言:去法的本體是存在的,因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並且安住於去法之外緣故。

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如果以三時對住法進行觀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過程當中,去的行為不是住。而所謂“去時”,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即使去時存在,去法也不應該存在,其道理我們已經在前面進行了論述。再進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與住法兩者在同一時間成立又是相違的,(因此也不合理)。既然在過去與未來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則於其上的住法也同樣不能成立。猶如石女的兒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樣。

去時無有回,去未去無回,

所有去發回,皆同於去義。

(原譯: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於去義。)

正在去的過程中不成立返回,已去和未去當中也不成立返回。針對于為了住法成立而與其相伴的“去”,以及趨入去法的“發”,還有自住法中返回去法的“回”三者,其遮破方式都是完全與去相同的。我們可以用“住者則不去,不住亦不去,離住不住者,何有第三去”、“住中無有發,未住亦無發,住時更無發,何處當有發”以及“住時無有回,住未住無回”等方式,只須將語氣稍微進行改變即可以建立我們的觀點。

庚三、(以觀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

辛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提出:雖說對三種道路等進行觀察,都沒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腳邁步的行為是現量所見的。所以,去者與去法還是存在的。

我們可以就此進行反問:如果去的行為與去的作者兩者以自性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它們是一體還是異體呢?但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去法與去者兩者互相之間的關係為一體”的說法既是不合理的;而“去法與去者兩者為異體”的說法也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

若謂於去法,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為一。

如果說去法即是去者,則作者與其所作的業二者,就有成為同一者的過患。如果這樣的話,則無法分辨出“這是作者”,“這是其所作的行為”之間的差別,但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如同砍斷的行為與砍斷者之間,也不可能沒有區別一樣。

若謂於去法,有異於去者,

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

如果說去法與去者為異體以自性能夠成立。如同互不觀待的寶瓶與氆氌,在一者不具備的情況下,另一者還可以在別處單獨得到。

但這種情況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承許去法與去者為異體,則就成了離開去者而單獨存在去法,與離開去法而單獨存在去者。

去去者是二,若於一異法,

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原譯:去去者有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如果去法與去者在成立為一體的自性,與成立為異體的性質兩種情況下,都不能成立的話,則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實體上成立呢?所以,去法與去者並不存在。

辛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分二:一、觀察二者而破;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世間人都共稱“天授在走路”、“說者在說話”、“作者在作事”一樣,“去者在去”的說法又怎麼會有過失呢?

如果去者與去法(去的行為)的本體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該)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則這樣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其原因為:在去的行為沒有產生之前,並不存在去者。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如果對方又提出:用去的行為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處於同一時間的,因為互為表示的緣故,所以並沒有過失。

事實並非如此,在去的行為沒有產生之前,都只能稱之為非去者。只有在去的行為產生並發生作用之後,去者才會與其同時生滅。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實現的,在去法沒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經成立,則其不能成為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稱之為去者。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觀點),從兩方面加以觀察,都了不可得。而以該(去法),也不能重新將該補特伽羅表明為去者。

如果去法能夠使去者實現[]並且表明去者,則其之外與其相異的某一個(去法)並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為什麼呢?因為,在一個去者當中,是不應該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於其之外的其他去法這兩種去法的。

壬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決定是去者又同時具備去的行為,無論從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三種情形的去都不能採用。

而遠離去法的決定不是去者,仍然三種去都不能採用。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無論決定是去法,還是決定不是去法,抑或兩者兼具的情形,三種去法的去都不能採用。《顯句論》雲:“三種情形的去,也即無論決定去,還是不決定去,或兩者兼具三種情況,在第八品中,通過對作與作者進行觀察時,以‘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等將進行宣說。”

在《佛護論》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時三者進行了闡述。

在決定是去法時,可用去者已經成立等前面所採用的觀察方式加以破斥;在決定不是去法時,則在三種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的緣故,如同住者一樣;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兩方面的理證可損,或者(可以說該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處與來至此地兩者,都屬於去法。(既然前面已經對去法進行了分析,)那麼對於“來”,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證(進行分析了)。

己二(以理證攝義):

由以上觀察可以得知,無論是去法、去者還是所去的道路三者,都無法存在。因此,由一處前往另一處的去時(正去)等法,其本性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合理成立。如同印章中的印模與明鏡中的影像等等一般。

總之,此法——也即遠離了“從那裡來至這裡”,或“從這裡去往那裡”的來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猶如虛空般的無顯智慧已經宣說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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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6 上午 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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