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烱榮、陳永順、范榮達/連線報導】 2010.11.14 03:28 am
少數人犯罪、全民埋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施十一年,各地檢署受理不少被害人及家屬申請補償案件,支付數百萬至上億元不等,但檢方向加害人要回的錢卻不成比例,甚至不到百分之二,多數只換得一紙債權憑證,檢方戲稱是芭樂票。
「唉,又是一筆呆帳!」彰化地檢署八年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先替槍擊命案的洪姓凶嫌補償死者家屬廿三萬元,後來洪自殺身亡,檢方轉向洪的女兒追討,最近高院判決檢方勝訴確定,但因洪女沒有不動產,檢方又多了一張債權憑證。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表示,不是檢方冷血,要一再向洪女追討補償金,實在是審計部有意見,不得不依法行事。
陳德芳說,因大部分的刑案加害人沒有財產或家屬已脫產或拋棄繼承,檢方才會求償無門;以彰檢為例,現在手上就有四十四張債權憑證,而且每五年到期還要向法院聲請「換單」,不勝其煩。
其他地檢署都面臨同樣問題,大家手中都有很多債權憑證,司法界戲稱檢方才是芭樂票大戶;保守估計,所有地檢署要不回來的補償金有好幾億元,最近都被審計部糾正。
嘉義地檢署表示,因為加害人沒有財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受害人家庭狀況酌情給予補償應急,但給得容易,要向加害人收回卻困難重重。
檢方說,多數加害人名下沒財產,即使入監服刑下工廠工作,檢方從工作所得扣除三分之一收入來清償,「但每月頂多扣六百一十元,不知道要扣到民國幾年」。
苗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組長張世浩表示,監察院年都會來函詢問呆帳,但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樣,既然追討率低,家屬補償金不如當作「福利金」,減少消耗司法資源。
【2010/11/14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