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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2屆台北國際連鎖加盟大展明起在台北登場,一位吳姓單親母上午出面哭訴,她借貸60萬元與某家甜品店簽約加盟,準備開一家甜品店,業者收錢後卻遲未開店,她想解約拿回加盟金,卻發現當時簽的是「合夥契約」而非「加盟契約」。加盟金變成投資金,無法退回。單親媽提告敗訴,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一處副處長吳德生表示愛莫能助,呼籲有意加盟的民眾把握五天合約審閱期,看清合約再簽。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上午舉行記者會,吳姓單親媽媽說,在沒有勞健保的情況下,民國96年10 月間為某甜品店擔任5個月店長,97年3月借貸60萬元簽約辦高雄區加盟,在業者並未提供審閱期下,她基於信任簽下契約,滿心以為可以開設一家甜品店。 她說,業者事後藉口高雄暫不開店,也無法退還金錢,她提告敗訴,才知道當時簽的是合夥契約書,而非加盟契約書,加盟金當場變成投資金,無法退費。她哭泣說,真的不知道,指控業者之舉是陷阱。 黃偉哲要求吳德生對此案表態,他出示「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請吳姓單親媽媽看清加盟的名詞定義,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的書面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契約審閱期。 【2011/02/17 聯合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