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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2011/04/05 聯合報】 |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