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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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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2011/04/05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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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交通事故和解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2011/04/05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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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5 上午 07: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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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車禍處理 ---值得撥冗閱讀
車禍--- 撥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算逃逸..
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 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30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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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9 上午 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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