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4 12:02
台北市一名身價數億的李老先生,10年前把位於安和路,現值6千多萬的豪宅,送給最小的兒子,兒子從此賴在家不工作,不僅水電費、管理費都由父母代繳,就連自己兒子的學費、補習費,也要跟老夫婦伸手要;父母想要給兒子一個警惕,於是祭出民法的「防不孝條款」,以兒子不扶養父母為由,向台北地院訴請兒子還屋獲准。
恨鐵不成鋼,老夫婦為了要兒子發憤圖強,憤而提告,要求歸還位於台北市安和路,每坪破百萬的豪宅!
一名身價數億、70多歲的李老先生,10年前把位於16樓、45坪,外加2個車位,現在市價6千多萬的豪宅送給小兒子,沒想到從民國91年開始,兒子賴在家裡不工作,別說不養父母,就連房子的管理費、水電費,甚至自己小孩的學費和補習費,都跟爸媽伸手要,受不了,老夫婦向法院訴請兒子歸還豪宅獲准。
法官認為,李老先生的兒子的確有不扶養父母的事實,根據民法的「防不孝條款」,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在知悉1年內要求撤銷贈與,李姓夫婦1年前認定兒子不撫養,決定提告,加上李姓男子沒有出庭,法官判決,李姓男子得把房屋登記到母親名下,由於當年是以「贈與」移交房屋所有權,李老夫婦還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當年所繳的贈與稅。
全案還可上訴,老夫婦也沒有把兒子掃地出門,只希望用「防不孝條款」,給40歲的兒子警惕,扛起為人子、為人父的責任。
======================================
《法律辭典》防不孝條款及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保障繼承人權益,除非子女不孝,否則一定能分到遺產,以本案為例,若葉母真有五億元遺產,五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為一億元,依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則為五千萬元,葉母可以給某兒女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也就是說,除非葉母的子女有人不孝,否則每人最少可分得五千萬元。
但民法第1145條也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此條文實行至今已有七十九年歷史。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如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毆打、惡意不扶養,均屬不孝,葉俊麟被法官認定,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視,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母親即可立遺囑排除其繼承權,不必受「特留分」規範。(記者劉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