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對於主張信仰宗教而可主張服替代役一事,想要寫篇論文檢討一番,但看了黃昭元老師的「信
上帝者下監獄?」一文,發現可以探討的議題、可以引用的資料,都被寫光了,剩下的,只有立場和結論的不同,由於我不喜歡重複別人說過的話,那麼我自己剩下
的東西就不足為一篇論文,但是可以寫一篇短文,稍稍略述己見。
宗教信仰與法律發生衝突時,誰該讓步?主流思想認為,信仰該讓步,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九○號也
做出同樣的決定。可是,與釋字第四九○號審理過程同步進行的兵役制度改革,加入了替代役這個制度,也讓一些因為宗教信仰的教徒,可以因為教義要求反戰,而
服替代役。這個規定的結果,法律對信仰做了讓步,與大法官第四九○號解釋的意旨明顯不符,這樣是否是向我們宣示,如果你信仰的宗教根本否認現存政府的合法
性,你可以拒絕繳稅,或是繳少點稅?如果你信仰的宗教要你放毒氣殺光異教徒,你會因此無罪,或是少關幾年?如果你信仰的宗教要你行一夫多妻制或是一妻多夫
制,法律也該為你設定一些特別規定,讓你免除良心上的譴責?
人為何要信仰宗教,理由可能有很多,但應該脫不了是為了現世的好處,及來世的好處。現世的好
處可能是,相信祂,向祂許願,祂會讓你願望實現。來世的好處是,相信祂,死後的世界是美好的,反之,你將會受到審判、報應和折磨。當然,除了這種主流的理
由,其他搬不上檯面的理由也很多,例如:信祂,有免費的食物、衣服拿,信祂,你可以學好英文,信祂,你才可以跟心愛的人結婚,甚至是信祂,你可以服替代
役。不要因為我提出後面這些不堪入目的理由,就罵我不尊重宗教,事實上,虔誠的信徒們也不能否認,的確有我說的這種人,而你們也用不著五十步笑百步,大家
都是為了某種好處而信祂,只是大家重視的好處不一定相同。
那麼請問,根據各種理由而信仰宗教,然後主張反戰的教徒,可以服替代役,反之,那些沒有宗教
信仰的反戰份子,卻沒有這個權利,這樣公平嗎?這些沒有宗教信仰的無神論者,他們並不在乎自己現世的好處或來世的好處,他們是為了人類全體美好的未來而反
戰,其目的是公正的而非自私的,但現在法律卻規定,自私的教徒為了自己美好的來世而信仰,他們現世居然還可以服替代役,有吃有拿,兩邊都有好處,役男們聽
了還不心動嗎?
為何逃兵者要坐牢?為何規定臨陣脫逃當場槍斃?因為我們了解人性,知道大家都不想當兵,但是
如果你同意一個人不當兵,軍心動搖後,其他人也會開始編織相同的理由來逃避兵役。國家不可能讓這種事發生,所以才設計出這些制度出來嚇阻投機份子。但是現
在法律居然規定信仰宗教可以優先服替代役,工作安全有保障,工作輕鬆沒煩惱,哪個役男聽了不心動,還會傻傻地去抽海軍陸戰隊或是金門馬祖的籤嗎?或許情況
不會這麼糟糕,因為信仰宗教是要付出其他代價的,但是在利弊衡量後,難保不會有人鑽此漏洞。更可能發生的是,許多新的宗教因而誕生,他們不要你付出什麼代
價,只要你遵守一個教義,就是不准拿刀拿槍,那麼這些信徒不但日子過得輕鬆,又可以服替代役,何樂而不為呢?透過這種方式,國家是不是變相地鼓勵那些主張
反戰的宗教,或甚至是鼓勵宗教主張反戰?這明顯地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宗教平等。
我建議國防部與立法者應該重新思索宗教為何存在,及宗教與法律的關係,然後秉持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的精神,廢除因宗教信仰而可服替代役的規定,這樣才能昭人折服,讓所有役男都心甘情願的用抽籤決定是否服替代役。至少我是憤恨不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