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一事,原為感發同人戒殺護生之心,實行自己惻隱不忍之念而已。
世人多矣,心行各異,縱不能全皆感動,即感動一人,彼一人一生,即少殺若干生命,況不止一人乎。
至謂小魚被大魚所食,即放之長江,亦難免不遭網罟。此種計慮,似乎有理,實則為阻人善念,助人殺業。
其人幸得為人,或不至身受殺戮,故作此無理之理,以顯己之智,能折伏放生者。使彼為魚,及諸生命,當受殺時,斷斷不肯起此種想念。唯冀有人救己之命,別無他種救亦恐或後來又被別物所食,別人所得,唯願甘心受戮,免致後複遭殃等想。果能當此時,作此想念,尚不足為訓。況萬萬不能當此時作此想念,而於無關痛癢時,作此阻人善念,啟人殺機之語。其人來生,若不自受其報,則日月當東行,天地當易位矣,言可妄發乎。
大魚食小魚,固有此事。放之又遭捕,亦不能無有。若謂小魚被大魚食盡無余,則無此事理。放者盡被人複捕去,亦無此事理。何得如是過慮。
譬如救濟難民,或與一衣,或與一食,亦可不至即死。在彼則當曰,此一衣一食,何能令彼終身溫飽,與之有何利益。不如令彼凍餓而死,便可不至長受凍餓矣。
又如強盜劫人,有力者為之捍禦。彼將曰,汝若能捍禦彼一生,則為甚善。唯捍禦一時,究有何益。反不如任彼搶劫一空,後來不至再被搶劫之為愈也。
父母之於子,常常撫育,而慈母不能撫身後之子。彼將謂,既不能撫育,不如殺之之為愈乎?
君子修德,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彼必期於萬無一失,方肯行放生,則令世人盡壽皆不行戒殺放生之事矣。其人將來必膺萬無一人能救己於死也,哀哉,痛哉。不禁絡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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