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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大陸一些會判死刑的罪名跟台灣刑責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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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大陸一些會判死刑的罪名跟台灣刑責比較

放火罪、決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民國
刑法
第 173 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5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78條(決水侵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9條(決水侵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0條(決水侵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進一步轉為誤殺。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姦罪、姦淫幼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綁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
刑法
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拐賣婦女、兒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31條(罰則)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條(罰則)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迫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358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31條之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33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4條(罰則)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5條(罰則)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條(罰則)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搶奪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民國
刑法
第325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56條(製造鴉片、毒品罪)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57條(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4條(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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