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新聞:商業、大型放生 可罰250萬元(2012/05/13)
為了消災、積德等各種因素,
宗教團體或大型機關常會舉辦放生活動,
據統計,每年放生的魚、鳥類等動物約達兩億隻,
農委會林務局考量放生對生態造成影響,
研議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
未來大型或涉及商業交易的放生將一律禁止,
最高可罰兩百五十萬元;
若放生導致保育類動物死亡,
更將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最快明年上路。
台灣海洋大學海洋生物研究所所長陳義雄表示,
未經縝密考量的放生會造成生物遺傳多樣性混亂,
絕大部份放生物種為養殖魚或較強勢的外來種,
貿然放生到野外,
最後要不是「全部死光光」,
就是壓迫當地本土物種生存空間;
若放生到海洋更會造成「全地球承擔的夢魘」。
「欠缺考慮的放生,跟『放死』沒什麼兩樣!」
台北市立動物園編審曹先紹認為,
宗教放生的初衷其實就是「保育」,
若放生行為能多考慮當地生態狀況,
轉變成「護生」概念,
讓原生動植物有機會落地生根,
「信徒會更有成就感!」
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統計,
台灣每年放生至少七百五十次,
放生動物超過兩億隻,以魚、鳥類最為普遍。
農委會林務局野生物保育科長林國彰表示,
國內放生以宗教、政府機關的放生為大宗,
但國內法令對「放生」的規範仍有模糊地帶,
制訂專法難度又太高,
無論是《野保法》、《漁業法》或地方自治權責,
法令各有不足。
為此,
林務局去年委託台大法學院
研究規範「商業」與「大型」放生行為可能性,
檢視宗教放生與佛教意義相關性,
以及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
研究指出,
宗教大型放生雖以「做功德」出發,
但向業者購買「放生專用」的動物涉商業利益,
且對生態平衡有負面影響,有必要採取法律規範。
林務局表示,
目前正研擬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
將定義何謂「商業」與「大型」放生行為,
預計年底前送行政院審核,
若立院順利 三讀通過,
最快明年就可上路。
屆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的放生行為,
可罰五萬到二五○萬,
若致保育動物死亡更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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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禁止放生行為的法律,屆時無數眾生將無有任何脫離活殺之苦的機會,此被殺所產生的瞋心 怨恨 痛苦 戾氣與怨氣將迅速反撲,此土離災難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