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劉力仁/台北報導〕台灣自來水公司人力資源處長萬台龍被檢舉利用職權護航,在人事法規修法時加註「不溯及既往」等字,讓擔任水公司契約工的兒子萬力瑋循舊規升等、加薪,法務部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他一百萬元,萬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判萬敗訴定讞,應如數繳納。
萬台龍:將聲請另案重審
得知判決結果,萬台龍昨晚說,法官判決與事實差異甚多,他將聲請另案重審,並向監察院陳情。他表示,他兒子屬自來水公司任用長期性不定期的契約工,依照勞基法,屬於永久性正式員工,可以做到六十五歲,法官錯認為臨時性契約工,身分搞錯了。再來「法律不溯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則,任何法律都是這樣適用,他當時也請教過自來水公司法律顧問及水公司法規組,有正式文書解釋,他兒子及其他八人適合「法律不溯既往」,並沒有問題。
不溯及既往 加註成關鍵
判決指出,私立逢甲大學畢業的萬力瑋,現年廿九歲,九十七年十月間進入自來水公司擔任不定期契約工,屬約僱人員,月薪一萬七千餘元。同月三十日,水公司依經濟部指示修正人事規定,明定契約工不得循內部甄試管道升等,必須參加公開甄試,但水公司發布修正要點時,卻加註「修正前已進用之契約工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不溯及既往」等文字;後來萬力瑋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依舊規通過內部甄試升任技術士,月薪調升為二萬五千元,增加七千多元。
有人向法務部檢舉萬台龍利用職權圖利兒子;法務部調查認定,萬身為人事主管,卻在人事法規修正時,刻意不依經濟部指示,讓兒子萬力瑋得以升等、加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因此九十九年十月處罰萬台龍一百萬元。
萬台龍不服打行政訴訟,辯稱所謂加註「不溯及既往」等文字的公文,經過水公司董事長核定,整個程序完全合法。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萬台龍無法解釋為何人力資源處對內發布的公文有加註「不溯及既往」等內容,但向經濟部陳報的公文卻沒加註,認定萬利用職權介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