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法性論釋.辨析智慧光明》宣說各自體相 ─ 全知米滂仁波切 著
敬錄自《辨法法性論釋.辨析智慧光明》 全知米滂仁波切 著 益西彭措堪布 譯
http://www.xianmifw.com/book/newsview.php?id=37
丁二、宣說各自體相分二:一、有法之體相 二、法性之體相
戊一、有法之體相
此中法相者,謂虛妄分別,
現二及名言。實無而現故,
以是為虛妄;彼一切無義,
惟計故分別。
以上所說有法輪迴的體相,即是具有能取所取顯現,以及隨此顯現執著此等彼等並以種種名言假立。
譬如畫師如法描繪圖案,畫面上圖案雖無高低,卻好似有高低顯現,如是,所顯現的能取、所取二者如顯現那樣實際中不成立,因此如毛髮等的顯現並非真實,唯是自己的虛妄分別心,境無的同時心前顯現故。所以,二取顯現雖然心識前有,但實際中並非真實有,由此可知,依於彼二取顯現後,內意識執著此等彼等,並為其安立種種名相,然而彼等的所詮義何時何處也不可能真實存在,實際僅僅是以自己的虛妄分別心假立,因此一切有法唯一成立是虛妄分別心。
總之,宣說了二取顯現及執著二取這一切法僅僅是遍計、無自性而顯現。
戊二、法性之體相
復此法性相,無能取所取,
能詮所詮別,即是真如性。
復次,法性之體相,與上面相反,無有能取所取顯現以及於彼執著後以所詮能詮的名言無法簡別的無分別各別自證所證之境──真如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