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錄自《阿毗達磨俱舍論頌講記》 世親論師 造頌 索達吉堪布 譯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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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五、二處決定之理:
為分別境與主要,故唯眼境稱色處。
為攝眾多殊勝法,故唯意境名為法。
為分別各境之差別以及突顯眼根之重要性,唯將眼根所取之境立名為色處。為攝取眾多法以及殊勝法,僅將意根所取之境稱為法處。
此處有兩點疑問:色蘊中有十個色處──五根、五境,但是為什麼只有眼睛的對境叫色處,其他不稱為色處?所有萬法如眼根、聲音等均可包括於“法”中,那為什麼說只有意根的對境才叫做法處呢?
對上述問題可以分別回答,眼睛的對境被稱為色處有兩個原因:一、為了分別境,五根五境十處均可攝於色中,但是若通稱為色處就不能顯示其差別,所以對其餘的九處各自安立不同名稱,而將總的“色”名用於別名,即將眼根的對境立為“色處”,如此即可顯出十色處之間的差別;二、不論是生煩惱還是造善業,眼睛對境的色法在所有五境之中最為重要,此色法有見有對,而且眼根也是最主要的,所以唯將眼根的對境稱為色處。十二處與十八界皆包括在法中,而只將意根的對境稱為法處或法界也是有原因的:一、與色處相同,為了分別境,將總名用於別名;二、法處雖為十二處之一,但它可含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行、三無為以及無表色眾多法,而其他處都無這一特點;三、一切法中最殊勝的涅槃抉擇滅可包括在法處之中。由以上三個原因,唯一將意根的對境稱為法處或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