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寶鬘論廣釋》任命法官 ─ 喇拉秋智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敬錄自《中觀寶鬘論廣釋》 喇拉秋智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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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任命官員)分四:一、任命法官;二、任命主諫大臣;三、任命將軍;四、任命財物管理員等。
庚一、任命法官:
一切法事主,應委精進人,
聰明不浪費,如法皆不損。
應當委派精力集中、精進不怠、不浪費財物、不損傷眷屬等、做事精明、如理如法、反應靈敏、無有是非、安住道場者都不加害的人,作為寺院等一切道場的住持、轉法輪的主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