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課
視訊:中觀四百論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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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聖天菩薩歸攝本品的要義而破我。
戊三、攝要而破分二:一、明所許我及無我之差別 二、其中破除計我之邪分別
本品的要義,首先要明白外道所執著的我的特性,與內道所觀察到的無我之間的差別,其次是要以所獲得的正見,來破除計我的邪分別。
己一、明所許我及無我之差別
不同的外道,執著各式各樣的我。但是倘若有情的我,真的像火的熱性那樣存在,那這個有自性的我,必然可得、可見。但是內道以瑜伽現量觀察後,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因此聖天菩薩說:
或觀我周遍,或見量同身,
或執如極微,智者達非有。
難詞釋義
量:是指我的形量或體積。
智者:特指見到真實性的智者。
頌文直解
勝論師觀我周遍於每個有情的身體;裸形外道觀我則如同有情身體一樣大小;有的外道執我如同極微;而了知了諸法緣起性空的智者,則通達了無我。
釋義
本頌前三句分別陳述外道關於我的觀點,以說明其實沒有一個可見、可得的我;最後一句以內道的瑜伽現量,證明無我。
「或觀我周遍」,前面說過,勝論師和數論師認為我是常性之法,而且承許的這個我是一個大我,非常神聖的大我。這個大我有周遍的相,沒有形質,也沒有動作,如同虛空般周遍於一切的時間和地方。
「或見量同身」,這是指裸形外道。裸形外道也翻譯為露形外道。他們說,如果我沒有形質,像虛空一樣周遍,那麼這個我就感受不到每個有情身上具體的苦樂,而應該像虛空一樣沒有任何感受。因此裸形外道說,我不應該如同虛空般遍及一切時處,而應相應每個眾生不同的身形大小,我也同樣有大有小、有捲有舒,這樣的我就能感受每個有情的苦樂。也就是說,大象的我非常大,而螞蟻的我則非常小,但我的體性卻無生無滅,是常性。
「或執如極微」,這是另一類外道。他們說,如果我的體性隨著各自有情的身量而轉變,那麼這個我也應成像身體一樣,是多分的、無常及變異的,而不應是一體及常住性的。所以他們說,我應該住在身內且體積極細。也就是說,我是看不到的極微,它非常非常小。這樣像極微的我,由於不可再分,是一體且不會變動,所以是常住性。但這個像極微的我卻能使身心轉動,它既能造物,也能感受。但這樣的我也違背了正理,首先,身體是無數極微積聚而成,而我只相當於其中一個極微,這麼小的我,如何能轉動如此龐大的身體呢?其次,當全身體在動的同時,我動不動呢?如果變動的話,那我就無常了,並失去了我的自性。
總之,就像《入中論》中說的,「依彼少分差別義,諸外道類成多派」,外道所執著的我,都具有常、一的性質,除此之外,只是稍微增加了一些各自的特色,所以各種各樣的說法都是大同小異罷了。這也說明了我壓根沒有,根本不存在,因為如果有一個自性成立的我,必然可見、可得,這樣外道們也不會安立出各不相同的我了。
「智者達非有」:智者了達了真實性,他如實觀察了一切,見到了萬法是因緣所生之後,就清清楚楚地現見到無我的真相。
也就是說,外道們所說的這些林林總總的我,連一根毫毛許也沒有,如同空花、石女兒一樣,非常的荒唐。
接下來聖天菩薩指出,如果安立了我,則會造成種種矛盾,以此來破除計我的邪分別。
己二、其中破除計我之邪分別
首先,如果外道承許有常我,就與承許有解脫相矛盾。
常法非可惱,無惱寧解脫,
是故計我常,證解脫非理。
唐譯:
(常法非可惱,何捨惱解脫,
是故計我常,證解脫非理。)
難詞釋義
惱:惱害的意思,這裡可惱就是受到損害。
頌文直解
如果我是過去、現在、未來從未變動的常法,怎麼可能受到輪迴苦的損害呢?或者說,如果起初沒有受到輪迴苦的損害,怎麼還要解脫呢?是故對於妄計我是常性的宗派而言,能證得解脫是不應理的。
(唐譯:如果我是常法,怎麼可能受到輪迴苦的損害呢?這樣又為什麼要捨棄輪迴的損害,而求得脫離苦惱的解脫呢?是故對於妄計我是常性的宗派來講,能證得解脫是不應理的。)
釋義
本頌前兩句指出常我與解脫相矛盾,並以此為根據,在後兩句中指出外道既執常我又求證解脫的荒謬性。
「常法非可惱,無惱寧解脫」:一個常法,是不可能發生任何變動的。而這樣常法的我也應不可惱害,怎麼還需要解脫呢?完全不必要求什麼解脫。就像沒有被綁,也就不必要鬆綁一樣。
如果外道們真的信奉我是常的話,那麼就不用再害怕我受損害而苦惱了,不但今世的生老病死,乃至後世地獄中的各種刑具等,都不會對我造成一絲一毫的損害。既然我不覺知輪迴是苦惱,則不需要厭離,不厭離就不需要精進修行,不精進修行就不可能證得解脫。
「是故計我常,證解脫非理」:由此可見,外道承許有我,反而導致他們一心追求的解脫根本就不可能實現,這樣就把自己的見修行果給摧毀了。這就是外道愚癡的地方,愚癡的原因,就在於沒有如理、深入地觀察,在根據並不充分的前提下,僅憑臆想,盲目地下了結論。
真正希求解脫的人,就應該進行深入、徹底的觀察。當觀察到一切法都是因緣生的時候,就知道包括有情身、心在內的諸法,都是依緣而起,因此是剎那性。而剎那生滅的諸法,形成了相似相續,只要因緣不間斷,則相續也就不會間斷。在這些身、心的法上,根本沒有一丁點的常、一、自在性,也就是沒有我的存在。
接下來,聖天菩薩指出,外道們所宣稱的常我,與他們說要放下我執才能獲得解脫,也是自相矛盾的。
我若實有性,不應思無我,
定知真實者,趣解脫應虛。
唐譯:
(我若實有性,不應讚離我,
定知真實者,趣解脫應虛。)
頌文直解
我如果是真實有自性,則自性無有退失故,解脫時也應成有所謂的我。這樣就不應該思維無我,不應該斷除我執,因為即使解脫了,結果還是如同輪迴時一樣,生我執之因——我無失壞而有故。因此,有我的緣故,定知我的真實性者——證得真實的人,斷除我執和我所執而趣向解脫、證得解脫,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都應成虛妄。
(唐譯:如果我確實有體性的話,外道就不應該讚歎離我。如果無我見不符合實有自性的我,外道就不應說能證涅槃。見解不符合真實,還說能證得涅槃,能了知真實、趣入解脫,這種說法完全是虛妄的。)
釋義
本頌的前兩句指出外道見與修的矛盾之處,後兩句指出持我見的外道,根本不可能趣入解脫。
有的外道,也宣稱要斷除我執,這話聽起來和內道說的一樣,但實際意義卻完全不同。內道是說:我在勝義、世俗二諦中都不存在,眾生憑空生起了我執,而產生出無盡的煩惱與業,白白遭受了輪迴之苦,所以要斷除我執。而外道在見解上,認為我具有自性,常住不變,但是由於我會受到輪迴的損害,所以要斷除我執。
大家想一想,如果我是真實存在的,這說明我的自性任何時候都不會退失,那麼在解脫中當然也應該存在。有我存在,我執就必定會生起,因為生我執的因沒有失壞的緣故。既然解脫中有我執,那麼在修行時就不應該思維無我。所以說「我若實有性,不應思無我」。
不但如此,具有我見的外道,根本不可能趣入解脫。確定知道我是真實存在的外道修行者,因為有我的緣故,我執就永遠也斷除不了,我執不斷,輪迴就不可能脫離,因此所謂證得解脫,就是無稽之談,完全是虛妄的。所以說,「定知真實者,趣解脫應虛。」
因此,希求解脫者應當承許無我,斷除我執,由此證得解脫,才是極應理的。
外道看到承許有我,會導致在解脫時也仍然有我執的過失,就很害怕,因此就承許說:解脫時有無我存在,因此能證到解脫。
若解脫時有,前亦應非無,
無雜時所見,說彼為真性。
唐譯:
(解脫中若無,前亦應非有,
無雜時所見,彼真性應知。)
頌文直解
如果無我在解脫時是有的,那麼在解脫之前的輪迴時,也不應該沒有無我,而應該有。這是因為,沒有摻雜其他法,也就是沒有摻雜我和我所時的所見,即是說他見到了真實性。因為這是一個真實的正量所照見的。
(唐譯:如果我在解脫中沒有,那麼在解脫之前,我也不應該有,而應該無。這是因為,沒有摻雜其他法的時候所見到的,應知是符合法的真實性的。)
釋義
本頌第一句引述外道解脫中無我的觀點,第二句指出應以此為標準,說我在解脫前也同樣是無,也就是我在一切時都不存在。後兩句則是能立因。
「若解脫時有,前亦應非無」,這是說:外道提出在解脫位時沒有了我,既然這樣,那麼在解脫前也應該沒有我。「無雜時所見,說彼為真性」,這是說原因,即:解脫位是無雜而見,是清淨、現量的見,是符合實相的;而未解脫位是混雜而見,是不清淨、非現量的見,是不符合實相的。既然外道說無雜的解脫位中沒有見到我相,那麼有雜的未解脫位即使見到了我相,這個相也是虛妄的。譬如黃金與鐵摻雜在一起的時候,黃金就很不明顯,當鐵被去掉後,就直接見到了黃金。同樣,在輪迴中因為摻雜了無明等的雜質,就見不到無我的真實性;而解脫的時候,無明等的雜質已去除,就能見到了。既然這時沒有見到我,外道就應當了知解脫前——輪迴中也無我。
這以上學完了本品的第一科:「破除計我」。接下來學的是本品的第二科。
丁二、於無我義斷諍
雖然前面已經徹底地破除了我,但是我執深重的人,很難一下子就有正確的理解。這主要是因為,他們心裡習慣了的常執、我執,產生了很大的干擾。一提有,就以為是實實在在的自性有,並因此而生起常執、我執;一提無常,或者空,就以為是斷滅,是空空洞洞的無,並由此而生起斷見等。所以,他們對無常、空產生了恐懼,害怕這樣就把身、心等所有的顯現都抹殺掉了。接下來聖天菩薩就來揭示無常、空的正確含義,糾正這些人的邪見,消除他們的恐懼。
若無常即斷,今何有草等,
此理若真實,應皆無愚癡。
唐譯:
(若無常皆斷,草等何不然,
此理設為真,無明亦非有。)
頌文直解
如果無常就是斷滅,那麼從劫初就形成的草、樹等物,為什麼現在還有呢?另外,如果此理是真實的話,應成所有眾生的愚癡也都不會再生起,因為是剎那性的有為法故。
(唐譯:如果無常就是斷滅,那麼草為什麼不斷滅呢?另外,如果此理是真實的話,那麼連無明都不會生起了。)
釋義
本頌第一句引述對方觀點,第二句是正破,第三、四句是反破。
「若無常即斷,今何有草等」,這是進行正破。聖天菩薩舉了草的例子,因為草本身非常脆弱,乾旱就會枯死、遇火就會燒死,所以誰都能觀察到草的無常。如果說無常就是斷滅,那麼草早應該滅盡了。但是草從劫初形成以來直到現在,依然遍地都是,而且還長得好好地。這個例子,有力地說明了無常不會造成徹底的斷滅。原因是,雖然舊的草因無常而滅了,但是種子、水、泥土等的因緣,依然在相續不斷地形成,從而長成了新的草;那麼凡夫的身、心也是如此,雖然無我,也無常,但只要煩惱與業這兩個因緣仍然存在,那麼身、心雖然剎那無常,但在這些因緣的推動下,仍然會不斷地延續下去。
接下來,聖天菩薩說:「此理若真實,應皆無愚癡」,這就是反破。「此理若真實」,是什麼理呢?凡承許無常即是斷滅,也就是把無常的剎那滅完全等同於一滅永滅的斷滅,這就是他的理或者觀點。如果這個理是真實的話,就「應皆無愚癡」,因為無明也是無常法,照這個理來說,也應該早就被一滅永滅地斷滅了。這樣以無明所生的煩惱障,也應該自然斷滅,因為煩惱斷滅了,再多的宿業也無法感果。這樣一來,輪迴的束縛,就不需要任何修行的功用,就能自然而然地獲得解脫。貪欲、樂等也是無常,因此也都一樣要變成斷滅了。但這些明顯與事實相違背,是任何外道都不敢承認的。
此處的關鍵,要將斷滅和剎那滅分開。諸行無常的「剎那滅」,是說體才生,無間必滅,在一剎那滅的時候,這個東西不復存在,而相似的因緣會形成相似相續,變成下一個剎那。而「斷滅」的意思是什麼呢?這個東西一旦滅了,它就是滅的性,雖然因緣仍然在,也不會再生了,永遠滅了,什麼都沒了!
從這一正一反的駁斥,就可以確切知道,無常並不等於斷滅。
大家在學習的時候,如果不斷用法義反觀自心,那麼學到這裡,很可能也會有接下來外道所提出的疑惑,即雖然諸行是無常,但是諸行能夠相續不間斷,這其中必然有個所依,而這個所依也就是我。比如對於人來說,從小到老,雖然身材在變、相貌在變,思想等也都在變,但是它們都是依附在我的上面。否則,它們怎麼可能聚在一起,而不散架呢?對此聖天菩薩繼續回答說:
設有所執我,現見色等行,
唯從他緣生,從他緣住滅。
唐譯:
(現見色等行,從緣生住滅,
故知汝執我,雖有而無有。)
難詞釋義
色等行:指一切的有為法。「行」就是有為法的意思,也就是因緣造作之法。「色等」包括了所有色、受、想、行、識五蘊。
緣:此處是指因緣二者。
頌文直解
縱然有所執著的我,但這個我又能起什麼作用呢?現見色等的諸行,在最初生的時候,唯見從他緣生起;中間住的時候,唯依他緣而住;最後滅的時候,也唯從他緣滅而滅。從來未曾見到,我成為諸行的所依。
(唐譯:現見到色等諸行,都從他緣而生、而住、而滅,因此可知你所執著的我,即使有,實際也等同於無有。)
釋義
本頌第一句引述外道觀點,後三句以緣起理來遮破。
一切諸法,都源自於因緣。在因緣聚合的時候,就不得不生;當因緣持續的時候,也不得不住;而當因緣滅盡的時候,也就不得不滅。所以,諸法的所依,不是一個常、一的我,而是眾多無常的因緣。正因為有因緣,諸法才會聚合在一起,並能延續一定的時間。
那麼,對於眾生來說,促使有情生、住、滅的緣又是哪些呢?中陰身、父母的精子、卵子等是生緣;衣服、食物、水、房子、睡眠、禪定等是住緣;而疾病、毒藥、車禍、自然災害等是滅緣。
對眾生起作用的,就是這些因緣,這些因緣之外的我,即使真的存在,也根本沒有功勞,起不到一點點作用。而沒有作用,就不可能存在這個東西,也就是說不可能有體,因此我根本就是沒有的。
而且,如果無常的法依賴並統一在一個常住的我上的話,那這些無常法就被常我凝固了、僵化了,它們就不能動,不能變,就不是無常法了,這些又明顯違背了事實。
總之,只能看到,色、受、想、行、識所包括的一切有為法,在因緣集聚的時候它就出來了;因緣持續的時候就相續安住;當這些因緣消散的時候也就自然滅了。這就是說,是因緣支配著一切萬法的生、住、滅,因此因緣才是流轉的因,也是還滅的因,這其中根本就沒有我的一點作用。當流轉、還滅的因緣集聚的時候,這個我,有也好,沒也好,都擋不住輪迴、解脫的產生;當因緣不集聚的時候,這個我也不可能造出輪迴、造出解脫。所以即使承許有我,而這個我也對於萬法的生、住、滅沒有起到任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