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邊執品第十四
第六十一課
視訊:中觀四百論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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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前一品的學習,大家已經清楚地知道無論是外境,還是有情的根、識,都是眾生的無明分別、增益出來的。因此在眾生的心識前,似乎顯現了萬法,但其實都是空的,一點都沒有自性。就像水月,看起來是顯現了,但是顯現的當下就是空的,沒有一絲一毫自性的存在。這就是中道而觀的中觀見。但是世間眾生執著萬法為實有的習氣非常重,所以在這一品中,大慈大悲的聖天菩薩對萬法的實有進行深刻而廣泛地遮破。
所謂萬法的實有,就是認為萬法是實實在在、真實不虛的。與萬法顯而無自性的真相相比,就可以很明顯看出這種見解偏離了中道,滑到了有邊,所以必須要破掉這種邊執。
丁三、特說離邊空真實性之瑜伽分二:一、正說 二、別說有為法遠離生邊真實性
戊一、正說分二:一、略明其體 二、以因廣明
己一、略明其體
前一品結尾時說:「諸法如火輪,變化夢幻事,水月彗星響,陽焰及浮雲。」有人就產生這樣的疑惑:難道這個世界上有自性的事一點都沒有嗎?對此聖天菩薩回答說:
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
可說為實有,然彼皆非有。
唐譯:
(諸法若實有,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定知非實有。)
頌文直解
如果有一個法,不依賴任何其他的因緣而成立,這個法才能被說為是實有的法。但是這樣的法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存在。
(唐譯:如果一切法的性、相都實有,應不依賴其他的法就能成立。既然色等的法都必依賴他法方可成立,如此岸、彼岸互相依賴,則可定知一切法都非實有。)
釋義
本頌前三句闡述了實有的法相,第四句否定了諸法實有。
要破實有,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實有。平時大家說一個東西實有,就是認為這個東西是實實在在、真實存在的。比如說現在經堂裡看到的佛像、柱子、道友,大家會覺得是實實在在的,聽到我在講法的聲音,也是實實在在的。這是我們世間人對實有的直接認識。那麼聖天菩薩這裡歸納的關於實有的法相,則非常嚴謹,是說「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可說為實有」。意思是說,一個法的實有,就是指這個法不依賴於任何其他的法,能獨立地存在。
比如說,大家手上的念珠,剛買的時候,是新的,現在念久了,線都斷過幾根了,但你會認為還是原來的那串念珠。這就說明念珠不受時間的影響。當念珠散開了,你會想:這是我的念珠散開了。當你用新的線,重新串好後,你會覺得念珠被修好了。這就是你所認為的這串念珠的實有。
一個法能獨立存在,其他的法就不可能對它產生作用,這就意味著它與其他法沒有任何關係。比如,你認為這個念珠是實有的,就意味著它在各種因緣條件下,都是一樣的、不變的。這就像線斷了、用久了這些因緣條件,對念珠都沒有發生過作用一樣。
這種實有、不變的念珠,其實只存在於你的分別心裡,真實中是根本沒有的。每個人手裡的念珠,每時每刻都是不同的,都在被周圍的因緣條件影響著。這個世界上,根本找不到一個不受其他因緣條件控制的法,所以聖天菩薩最後一句說:「然彼皆非有」。
下面以瓶子為例,來講解為什麼「不依他成」的實有法是沒有的。
己二、以因廣明分三:一、說觀察體之離一多因 二、說觀察果之破有無生因 三、說觀察一切之緣起因
庚一、說觀察體之離一多因分三:一、略說觀察 二、廣明其理 三、攝要而說
一個法若是實有,要麼以完整一體的方式,要麼以多體組成的方式存在,除此不可能有第三種情況。但是一切有為法都可以被細分,通過細分,發現一體的實有法不存在,多體的實有法也不可能存在。這種細分的觀察方法,就是中觀共同五大因中的離一多因。用離一多因觀察瓶子,可以清楚地知道,所謂實實在在的瓶子,從來沒有存在過,完全是眾生無明的虛妄分別。
辛一、略說觀察
現在大家想一想,你認為瓶子實有存在的最大原因是什麼?大部分心裡都會想:因為我親眼見到的,如果用手摸一下,更能感到實實在在的一個瓶子,如果不小心讓瓶子砸了腳,那種痛更會讓自己感到瓶子的真實性。那麼這個見到的、摸到的、砸到的,其實是色塵,而不是瓶子。
在上一品中,通過細分色塵,破了瓶子等的外境。比如通過八事進行細分,以及通過色具質礙性,而分出前、中、後等等,進行遮破。這一品中,聖天菩薩通過觀察所執的瓶子與所見的色塵的關係,來破除實有瓶子的存在。就是說,瓶子如果確實是實有存在的話,與色塵就會構成一體、異體的關係。「一體」的意思是瓶子就是色塵、色塵就是瓶子,它們是同一個法;「異體」的意思是瓶子不是色塵,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法。下面就來分析,瓶子與色塵是否能構成一或異的關係。
非一色即瓶,非異瓶具色,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唐譯:
(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頌文直解
若說色塵即是瓶子,並不合理,因為它們並不是一體。若說瓶子裡有色塵,也不合理,因為它們不是異體。不是依靠瓶子,才有色塵,也不是依靠色塵,才有瓶子。
(唐譯:色塵並不是瓶子,離開了色塵也沒有瓶子。瓶等與色等之體都非實有,因此也不能成為能依與所依。)
釋義
本頌第一句否定了瓶子與色塵為一體,第二句否定了瓶子與色塵為異體,第三句否定了瓶子是因、色塵是果,第四句否定了色塵是因、瓶子是果。
世人對瓶子最普遍的看法,是認為瓶子就是看到的那個東西,這就是「色即瓶」的觀點。但它們是「非一」,也就是說因為色塵明顯不是瓶子,所以「色即瓶」是不對的。「非一」的理由,是瓶子的色塵是陶瓷、玻璃等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由地、水、火、風、色、香、味、觸這八事所構成。而瓶子之外的柱子、房子、人身,乃至山河大地都是由同樣的八事構成的。也就是說,實際上它們的色塵都是一樣的。所以如果說「色即瓶」的話,那柱子、房子、人身,乃至山河大地都應該是瓶子了。所以「色即瓶」完全不應理。
否定了「色即瓶」後,世間人就想:既然色塵與瓶子不能是一體,那就是異體,但是這個異體,也不能完全沒有關係,否則就無法根據色塵來建立瓶子的實有了。接著對方就提出瓶子具色,以及瓶子和色是互相依存的關係。這是後三句分別所破的內容。
第二句說「瓶具色」。這就像說某某人有一頭牛,人與牛當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同樣地,瓶子與色塵應成是兩種不同的法,這違背了它們「非異」的世間共許。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既然是兩種不同的法,那麼見到瓶子的時候,不需要見到色塵。或者說,見到色塵了,但還是沒有見到瓶子。也可以說,你拿瓶子去取水的時候,色塵可以留在家裡不動。或者說,硬邦邦的色塵掉下來砸到你的腳的時候,瓶子還紋絲不動地在桌子上。這些都是違背世間共許的地方,可見瓶子與色塵不是異體,「瓶具色」的關係不能成立。
「依瓶有色」,是說瓶子是色塵的所依,也就是瓶子裡住著色塵;「有瓶依色」,是說色塵是瓶子的所依,也就是色塵裡住著瓶子。所謂的能依與所依,用個形象的比喻,就是盤子與盤子上的蘋果。其中盤子是所依,蘋果是能依。在這個比喻中可以看出,要成為能依、所依,這兩個法必須互為異體。就像盤子不是蘋果,所以它們才能一方成為所依、另一方成為能依。那麼瓶子與色塵要能形成能依、所依的關係,則也避免不了成為異體的法,這樣就又產生了前面說的違背世間共許的過失。因此瓶子與色塵是能依、所依的關係也不合理。
後三句的破法,都強調實有的瓶、色若是異體,則必須成為別別分開、獨立的兩個法,才可以分開而取,分開而用。但這些都明顯違背了對瓶子與色塵不能分開而取、分開而用的世間共許。
第三、四句,按護法菩薩的解釋,分別破的是勝論外道與數論外道的觀點。
「非依瓶有色」,破的是勝論外道的觀點。勝論外道認為,依瓶等為因,能產生色等之果。但這違背了比量,因為從能詮之聲來說,人是聽到說陶瓷、玻璃等色塵的聲音,而了知了這些色塵,並不是聽到瓶子的聲音,而了知這些色塵的。從能緣之心來說,色塵由取色的心所緣取,而不是取瓶的心所緣取。所以瓶子並非是色塵之因。
「非有瓶依色」,破的是數論外道的觀點。數論外道認為,依苦樂捨這色法的自性為因,能產生世俗瓶等之果。但是這與數論外道自宗所許的觀點相違。因為數論外道認為世俗中的瓶子不離苦樂捨,本性即是苦樂捨之故,因此它們並未構成因果關係。
接下來,用離一多因對實有進行深入地遮破。
辛二、廣明其理分六:一、破總與別之自性 二、破德與有德之差別 三、破能相與所相之差別 四、破支與有支之體 五、破施設處及假法之安立 六、破聚支及聚之自性
壬一、破總與別之自性
勝論師認為世界是由六句義,即六個主要因素組成。六句義是指:實、德、業、同、異、和合。其中「實」即是組成萬法的九種實體,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德」是實的屬性,有色、香、味、觸、數、量等十七種。「業」是實所作的行動,有取、捨、屈、伸、行五種。「同」是萬法共同的有性。「異」是萬法各自的別相。「和合」是指前面五句義互相和合。
勝論師的這六句義是實執邪見的代表之一,就像現成豎起了的一個靶子。所以內道就會通過遮破這六句義,來破除眾生心中的邪見。
這裡的「實」,就是本品主要遮破的內容。遮破「實」的同時,也要遮破其他的五句義,接下來的偈頌,通過遮破「同」,來遮破「實」。
勝論師說的「同」,是萬法共同的有,也就是遍於萬法的存在,而且這種有都是實有,而不是假有。按內道來說,既然是萬法共有的,那就是一種總相。但是勝論師說「同」是實有存在的,而內道說總相是虛妄分別出來的,是離一切戲論的大空。
經過前面偈頌的分析後,勝論師接受了瓶子與色塵不可能是一體或是他體,但是他們對瓶子的實有執著還是不能去除。接下來不從瓶子與色上去分析,而是把瓶子與「同」放在一起分析。勝論師認為瓶子雖與總相不同,但卻是「同」的「異」,也就是萬法共同總相中的一個別相。因為「同」是萬法共同的實有存在,所以作為「異」的瓶子也必然實有存在。
對此,聖天菩薩回答說:
若見二相異,謂離瓶有同,
非爾是則同,何不異於瓶。
唐譯:
(若見二相異,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應離瓶有異。)
難詞釋義
二:即同與異,或總相與別相。
非爾:並非如此。
頌文直解
如果見到總相與別相二者相異,即別相之瓶子之外另有總相。這並不應理,否則總相為何不異於別相之瓶子呢?原因相同之故。
(唐譯:如果見到諸法的總相與別相有差異,即是在瓶子等法之外,另外設立了總相。既然見到總、別二相是不同的,即應在瓶子等法之外另外設立別相。)
釋義
本頌前兩句引述勝論師的觀點,後兩句以根據相同的同等理遮破。
「若見二相異,謂離瓶有同」,這是引述勝論師的觀點。勝論師認為同與瓶子是總相與別相的關係。他們認為這樣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避免瓶子與同是一體的過失;二是又使瓶子與同具有聯繫,來證明瓶子也是實有的。
接著聖天菩薩就指出不成立這種關係的原因。在上一個偈頌已經說過,既然是他體,那麼說明這兩者沒有一丁點關係,因此就不能建立總相與別相的關係。
「非爾是則同,何不異於瓶」,這是用同等理來破。這裡的同等理,是指兩者是異體的關係。既然是異體,那麼反過來說,同也應該能脫離瓶子。同就是有,就是存在,存在脫離了瓶子,那麼瓶子就變成非有,變成沒有存在了。也就是說,勝論師希望通過同的有來證明異的瓶子是實有的,但這實際上恰恰破了瓶子的實有。
壬二、破德與有德之差別
六句義中第二個是德句義。這裡「德」的意思,是屬性。勝論師認為實句義具有數字等的德,比如瓶子就會有一個瓶子、兩個瓶子,甚至成百上千個瓶子等等。這些數等的屬性,依於瓶子而有,如果沒有瓶子,數等就無處依附了。所以勝論師就以數等的德,來證明瓶子等法的實有。
若一不名瓶,瓶應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唐譯:
(若一不名瓶,瓶應不名一,
瓶一曾無合,瓶應無一名。)
難詞釋義
此:指瓶子
具:即具有,指瓶子等實句義具有一、二等德句義。
頌文直解
如果實句義與德句義各不相同,因此一不能被稱為是瓶子,由此瓶子也不應被稱為是一。如果說瓶子具有一,而一不具有瓶子,則兩者並不相等,由此也不成立瓶子是一。
(唐譯:如果一、二等數字不被稱為瓶子,同樣瓶子等名稱也不應被稱為是一、二等數字。並且,瓶子等實法居於空處,而一、二等數字卻在瓶子之中,它們所居之處不同,從未曾相合,因此一不能表示瓶子。)
釋義
本頌前兩句以匯集相違因,破了瓶子等實句義是一、二等的德句義,從而破了瓶子實有;後兩句觀察瓶子具有一,而破瓶子實有。
「若一不名瓶」,是引述勝論師的觀點,即實句義同時也是德句義,但是德句義不是實句義。比如在說瓶子的時候,就意味著也說了數字。說「這個瓶子」的時候,既說到了瓶子,又說到了一個。但是說一、二、三等數字的時候,僅僅是數字而已,並沒有和實句義的瓶子等相連。
但這種觀點是不成立的,因為「若一不名瓶」,則說明一、二等數字的自性不是瓶子,說明它們是異體,而不是一體。這樣的話,就必然導致「瓶應不名一」,也就是瓶子也不應該被稱為是一等的數字。這正好違反了勝論師自己的立宗。
這樣就導致不能以德句義來證明實句義的存在。為此勝論師又提出一個新的觀點,就是「此具」。即實句義裡具有、包含了德句義。這樣就可以說瓶子是一等的數字,並由此用德句義來證明實句義的存在。
這個道理,月稱菩薩在《入中論自釋》中也有說到:「若計我有蘊者,不異而有,如云天授有色,異性而有,如云天授有牛。」即一法中如果有另一個法,則有「不異而有」,和「異性而有」兩種情況。勝論師為了證明實句義是德句義,所以不可能承許兩者是異性而有,必然只能承許是不異而有。
不異而有,是說兩者需要相等,這裡的相等,是相對等、相關、相應的意思。比如心王與心所相應,所以可以說心王具有心所。但瓶子與數字「非相等」,所以沒有這種具有、包含的關係。因為瓶子是實句義,而數字是德句義,它們並不相等,所以不能說瓶子具有數字的屬性。既然瓶子裡不具有數字,那麼也就不能說瓶子就是數字了。
接下來,聖天菩薩又指出,勝論師所說的德句義依於實句義,同時德句義不能依於其他的德句義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六句義中的德句義,除了前面提到的數外,還有色、香、味、觸、量等等。量是指長短、大小、方圓等等的形色。
若色遍於實,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應申自宗義。
頌文直解
如果你承許色等的德遍於實法,則實法有多大,色也就有多大,這樣應成在實法的大小之外,還有色的大小。如果你說,你們自宗的教典中,承許德只能依於實法,不能依於另外的德,也就是說色沒有大小,但是只有在辯論的對手是自己宗派,而不是其他宗派的情況下,你才可以引用自宗的法義。
釋義
本頌前兩句指出了實句義與德句義之間的矛盾,後兩句否定了勝論師引用自己的教典作為教證的正當性。
「若色遍於實」,勝論師認為色法是德的一種,德則是遍滿於瓶子等的實法,因此色法也就遍滿於實法。同時勝論師認為實法有量德,量德就是內道中說的形色,即形狀、大小。因為色法遍於實法的原因,所以實法有多大,色法必然也同樣有那麼大,這就是「色應得大名」的意思。
那麼勝論師提出,雖然上面比量安立了色法的大小,但是在勝論派的教典裡,色法是一種德,大小屬於量,也是一種德,德不能依於德,也就是同一個屬性之上,不能再安立另一種屬性。對此,聖天菩薩指出了一條辯論的準則,即「敵論若非他,應申自宗義」。這是說,只有在辯論雙方都是自宗,而不是分屬於他宗的前提下,才可以引用自宗的法義。如果所宗教義不同,則未取得共許,不能作為教證進行引用。所以在這裡,就不能以勝論派的教典作為根據,
來否定「若色遍於實,色應得大名」的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