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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是誰封住了我們的勇氣
凡夫俗子
帥哥喲,離線,有人找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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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是誰封住了我們的勇氣
我右手直直地伸向前方嘴裡念念有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一直記得從警察學校結業那天的誓言,我也始終沒有對不起國家賦予我的責任,很努力很盡力的去抓每一個罪犯。
但這幾年來,看到的點點滴滴後,的確,我心寒了。我也學會明哲保身,柿子挑軟得吃。我在乎的,不再是這個人抓不抓得到。而是我的薪水有沒有準時入帳,我的假可一天都別欠我。有些匪夷所思的判決,這邊提部分出來分享:
一、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二、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去年追捕企圖開車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朝羅男腿部開3槍制止,不料射穿羅男腿動脈,導致羅男大出血不治。最高法院認定葉男執法過當,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三、桃園市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因追捕騎機車逃逸的毒犯,毒犯的機車在產業道路摔倒,後座女子死亡。法官以陳在小路高速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捕過程違反比例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四、新北市廖姓女子逆向騎車進入住處地下停車場,警方欲取締而跟進,聞到她身上有酒味後要求酒測,廖女拒測而挨罰9萬元;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地下室屬私人用地,沒有必要配合酒測。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警方違法追進停車場,人民有權拒絕,判廖女勝訴,9萬元免繳。
五、陳姓女子去年4月開車在宜蘭礁溪路闖紅燈,經警員錄影蒐證舉發,陳女收到2700元罰單後申訴不成再打行政訴訟,果然,台北地院雖認陳女闖紅燈,但警方可以當場攔檢卻不做,僅以錄影手段舉發,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當場攔檢舉發原則,因此判決陳女不罰,可上訴。
從以上所有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警察攔查時,若是我有不法,我必須要努力地跑,用力地跑,跑回家中以後就沒事,如果我跑的過程中不小心自己撞死了,爸媽別怕,就算沒有保險賠也還有警察賠;如果警察開槍打死我了,爸媽別怕,就算沒有保險賠也還有警察賠;若是警察因為怕追我車害我撞車,所以改用錄影舉發我交通違規,爸媽別怕,還有法院幫我銷單,比民代還好用,國家認證。
む追車要保持安全距離め
む明知朝腿部開槍有可能致他人於死め
む歹徒持槍並未朝警務人員射擊,何須開四槍め
我們就是笨,所以才考不上司法特考。你要我們比較笨的人,在幾秒鐘內去做出,連你們那麼優秀的司法人員,都要花上一年多時間,才能想出來的事?這不是違反比例原則,什麼才是違反比例原則?
難道總要等到警察一個接著一個倒下了,受傷了、殉職了,才會有人疼惜我們嗎?
半年多前,我還任職於偵查隊時,我陪伴我們小隊的時間,比陪伴我家人時間還多上一倍,甚至連假日都隨時ON CALL,電話一來就趕回去了。
我一直認為,國家一分一秒都不能沒有警察,就算臺灣有那麼多仇警的民眾,我們也是得笑臉面對他們的無理取鬧或是酸言酸語,為得就是一份用信念支撐住的薪水。
然而,直到桃園的小妹妹被毒販輾斃後,我才知道,臺灣已經開始失控,路上隨便一個小屁孩就可以伸手推警罵警,隨便一個民眾開單就可以大聲挑釁,1999拿起來就亂檢舉,警察還得自己打報告自清;處理打群架現場,就算警察站在旁邊,他們大夥打得更是熱烈,因為他們明白警察什麼都不能做(不能開槍、不能拿警棍制止、不能動手),最多就是等他們打完後,幫他們叫救護車。
別再問警察為什麼不追車,而犯人明明就在眼前。
別再問警察為什麼不做事,明明只要積極點就能破案。
臺灣的司法機關告訴所有警務人員,警察別太積極,別太認真,因為千錯萬錯都是警察的錯。
當警察什麼都不做,什麼都不能做,什麼都不敢做的時候,引發的效應,臺灣人自己承擔吧。
國家可以沒有我這個警察,但我的家人可不能沒有我!
請原諒,我只是一個會開單的警察∼

同乘彌陀號,飛過業障山,越過生死海,同登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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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7 上午 08:12:02
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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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子已經被作者於2016/7/7 上午 04:31:40編輯過]

同乘彌陀號,飛過業障山,越過生死海,同登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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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7 上午 04: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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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當法官綁了警察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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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忠

新北市刑事小隊長涂彬杰,21年前開槍打死嫌犯,被判刑及賠償龐大金錢,曾發誓不再開槍;但日前追緝歹徒又再次開槍,違背自己及對家人的承諾,但仍明確表示當警察就是為了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像這種矛盾的心情,對身處第一線執法的警察而言,是天天在街頭重複上演的戲碼。

近來兩起判決對基層警察士氣打擊很大,不論是葉驥開槍案還是陳風烈駕車追兇案,同樣都被認定有過失。就葉驥案來看,法院認為葉驥開槍,係誤認嫌犯要開車衝撞,判決葉驥業務過失致死,但問題是葉驥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合於用槍時機的同時,縱使嫌犯是要開車逃跑,但在當時混亂、緊張情況下,有無辦法明確判斷倒車究係衝撞?抑或逃跑?答案只有天知道!

但依照法院觀點,要確認嫌犯衝撞才能開槍,那麼執法的警察只有二條路可走,一是因公殉職,一是入監服刑(縱放人犯)。如果再加上陳風烈案,就更可笑了,嫌犯跑了還不能追,如果要追還要保持安全距離,為什麼?因為法院把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的行為,與一般業務過失致死,當作相同的基準在適用,完全忘了警察是依法在執行公權力。

這兩個判決產生的影響,無異清楚告訴所有犯罪的人,只要不衝撞,警察就不敢開槍也不敢追,否則要被判刑。難怪日前桃園觀光夜市毒鴛鴦高速倒車逃離,造成7歲女童不幸命喪輪下,嫌犯無視警察公權力,難道不是受此判決激勵?警察執法造成嫌犯受傷、死亡,國家還要賠償,由全民買單。那警察呢?依法執行公權力的人反而變成犯罪之人,不然就是等著因公殉職,試問誰還敢當警察?

任何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拿掉公權力的要素,法官羈押就會變成妨害自由,法務部執行槍決,就會變成殺人;但警察執行公權力、行使強制力的情形,卻放在與一般人民相同的地位審查,就是因為拿掉公權力的因素,所以才會出現這麼奇怪的結果。

這兩個判決的重點在於,警察街頭執法確實有危險性,需要高度專業訓練及執法經驗。合法使用警械或逮捕人犯的過程,也不是事後看監視器或書面資料就可以冷靜地判定。如果人犯聽話,叫他不要動他就不動,或是可以事先得知有不良後果的話,試問有哪一位警察還會不顧生命危險追捕犯嫌?而這也是為什麼各國警察執法很少被起訴判刑的原因。(作者為桃園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小隊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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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2 上午 11: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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