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從三個月的胎兒起, 開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紋, 到六個月完全形成, 一出娘胎便都各自帶上了獨一無二、 終身不改的指紋。 據說現在全世界所有的人口中, 不但沒有兩個人的指紋相同, 並且即使比現在人口數多出幾倍, 也不會有相同的出來。 因此, 當今世界各國司法部門都把指紋作為「物證之首」, 在偵破案件時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根據考古發現和史籍記載, 最早運用指紋破案的應是中國人。
中國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戰國末年以至秦始皇時代, 就已經開始在偵破案件時運用指(手)紋了。
1975年, 在湖北省雲夢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簡, 其著作年代約在公元前251-221年之間, 即在秦統一六國之前的戰國末年。 其中《封診式·穴盜》簡, 細緻而生動地記錄了一個挖洞進入人家的盜竊案件的現場。 它不僅指出了洞的位置、 形狀、 大小以及挖洞工具的寬度, 而且還記錄了「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 手跡, 膝、 手各六處。 」這一記載表明至少在秦代司法人員已將「手跡」作為作案現場堪查的重要證據之一, 並且作為偵破案件的方法之一。
在唐代廣泛把指紋應用於文書契約的基礎上, 到了宋代, 手印已正式成為刑事訴訟的物證。
《宋史·元絳傳》有這樣一段記載: 「按撫使范仲淹表其材, 知永新縣。 豪子龍聿誘少年周整飲博, 以技勝之, 計此貲折取上腴田, 立卷。 久而整母始知之, 訟於縣。 縣索券為證, 則母手印存, 弗受。 又訟於州, 於使者擊登聞鼓, 皆不得直。 絳至, 母又來訴。 絳視券, 呼謂聿日: 『券年月居印上, 是必得周母他牘尾印, 而撰偽券續之耳。 』聿駭謝, 即日歸整母。 」
這段記載表明豪強子弟龍聿利用帶有周整母親的手印的牌尾, 偽造了田契, 霸佔了周家的良田。 州縣官吏未加細察, 皆未發現龍聿作偽; 但是經驗豐富的元絳因見年月居手印之上, 終於識破龍聿利用周母按有指印的舊牘偽造田契, 妄圖霸佔民田的伎倆, 從而使田產歸還原主。 由此可見, 當時已常用手印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證據, 而且能準確地鑒別出指印是誰按的, 是當時按的, 還是以後續按偽造的。
元代姚燧在《牧庵集》卷22所撰潘澤神道碑文中, 也記載了一則利用指紋破案的事例: 「轉僉山北遼東道提刑按察使司, 治有田民殺其主者, 獄已結矣……又有訟其豪室奴, 其一家十七人, 有司觀顧數十年不能正。 公(潘澤)以凡今鬻人皆畫男女食指橫理於券為信, 以其疏密判人短長壯少, 與獄詞同。 其索卷視, 中有年十三兒, 指理為成人。 公日: 『偽敗在此, 為召郡兒年十三者數人, 以符其指, 皆密不合。 豪室遂屈, 毀券。 」
這段記載表明, 潘澤在審理案件時, 是根據「指理」(即指紋)的疏密判斷人的體態和年齡, 詳加驗證, 揭穿了豪室陷害一家1 7人的冤案, 使冤者得以昭雪。 可見當時對於指紋特徵及分類已經有了相當明確的認識。
在明清時代成書的《水滸傳》、 《警世通言》和《紅樓夢》等古典名著中, 都有關於在審訴案件時, 應用指紋、 手印的記述。 這正是當時社會上在民事和刑事中, 廣泛應用手指紋特徵及其分類知識的生動寫照。
以上說明, 中國早在秦代已開始把指(手)紋應用於偵破案件了。 到了元代以後, 指(手)紋在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國外利用指紋破案的第一例是1892年, 發生在阿根廷大西洋沿岸的內科契阿鎮郊區的一起謀殺案: 法朗西斯卡的兒子和女兒被殺死了, 她控告是牧場的一名工人幹的, 但這名工人堅決否認犯罪。 後來警方根據留在門上的血污拇指印, 證明凶手是其母法朗西斯卡, 因為兩個孩子妨礙了她和情夫的結婚。 而英國, 則到1905年3月德特福得城發生謀殺年邁店主的慘案時, 警方根據在被害店主錢匣上留下的汗拇指印才破了案, 成為歷史上遞交給英國陪審團的第一份此類證據。 由此可見, 中國秦簡中關於用手指紋破案的記載, 比國外公認的最早的此類偵破方法還要早二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