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身安全篇
一、性騷擾
1.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
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 後,
報警處理。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妳可以對偷窺者提起刑
事上的告訴;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意。若
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案,而
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語言、
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據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的生
活,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警察處
理,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4.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卻
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很令妳
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她才會小心。倘若對
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那麼妳可以考慮採取法律
行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他可能被處
六千元以下罰鍰。
5.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而忽略自己不
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權,
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不」。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為猥褻之行為者皆明訂刑罰。倘若妳決定採
取法律行動,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
6.被跟蹤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
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若妳再三勸
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當粗暴,還
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前,記要得要蒐
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強暴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
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的人,
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院驗傷,切
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性交是
出於強暴脅迫。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
強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8.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
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酒醉之際強暴自己,儘管覺得
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切記法官在判案
時,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藥強暴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
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對受害
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藥、以計程
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不安全感,嚴重
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若遭下迷藥強暴,
驗傷時請告知醫師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10.被老師或長輩強暴
師長掌握權力,學生不服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於是學生在權勢壓迫下不得不「答
應」發生性關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
權勢」。這種情況,人證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
音,可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11.對智障者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智障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性
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與判斷力的限制,
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強暴,往往是有懷孕跡象出現或肚子大起來時,才被人發現遭到性侵
害。因此在提出告訴時,要證明性交違反智障者的意願,的確有其困難之處。有鑑於
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訂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構成「乘機性交
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
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
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
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3.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
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
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
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
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
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
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14.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
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
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
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5.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
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
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
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6.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
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
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
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17.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
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
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
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
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
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
告訴。
18.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違反意願當
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倘若受
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
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障被害人、十六歲以
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