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轉貼自 釋法藏法師 臉書)
【反對宗教團體法草案 陳情連署書】
主 旨:反對〈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陳情連署
說 明:
1.草案以管理、防弊為目的,即已違憲: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就此做出第573號解釋云:『(政府之)宗教性規範,苟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可見,團體或個人的宗教信仰行為,除非是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或妨礙他人宗教自由的確定事實發生,否則政府若以類似『預防宗教亂象之發生』之類假設性思維,而對宗教進行立法,預做種種管理、監督等,事實上即已構成違憲!
2.草擬程序與過程粗糙缺乏公信力:宗教立法牽涉人民的信仰態度與國家宗教發展甚鉅,因其草擬甚須謹慎!然政院版之草案,其擬定程序則相對粗糙不周延。行政部門私下遴選的宗教代表,既缺乏公開遴選之過程,以致令人難以相信渠等有綜觀宗教事物全貌與需要的客觀及專業能力,尤其更缺乏憲法專業人才,對草案進行違憲審查之把關,而使草案幾乎全部皆含違憲之條文。
3.缺乏必須立法之明確條件與論證,不符必要之比例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今政府卻以所謂的「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推動立法規範宗教團體之建議」等含混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理由,貿然訂定宗教團體法,其本質就是違憲以及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的行為。
4.反對政院版草案的核心精神:今天各界宗教家出來反對政府訂定不當的宗教法,其著眼點正是要保衛全民的人權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發展,而這也是長期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核心價值之所繫!絕非是為了各宗教之個己利益而有此作為,請社會人士要能理解各宗教界這樣的用心。
陳情發起單位: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中國佛教傳布協會、中華佛教護僧協會(未排序,持續增加中)。
注意事項:
凡中華民國國民皆可連署,填寫時 1.勿寫出格外、2.勿塗改、3.勿潦草、4.填寫法號或俗名皆可。
收集好後,集中掛號郵寄:
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1029號11樓 僧伽林出版社 收
07-5549293 (請註明資料收集者之聯絡姓名與電話/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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