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宣德年間,曹鼐在做泰和典使的時候,在一次剿捕盜賊時,救獲了一名美貌女子。晚上在驛站休息時,這女子有意以身相報曹公的救命之恩。曹公斷然拒絕,說道:「我怎麼敢壞了你處女之身呢?」於是拿起紙筆,寫下「曹鼐不可」四個字,在燭火上燒掉了。
後來,曹公參加殿試的御考。忽然有一張紙飄落在前面,上寫「曹鼐不可」四個字。曹公頓時精神振奮,文思沛然。終於奪得榜首,狀元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