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色起意•妻離子散
見色淫心理智無。堪嗟造孽一凡夫。
須知報應昭昭著。監察分明信不訛。
在台北市有一聶姓者,年僅卅餘歲,因有祖產,故無須汲汲於營利事業之發展,端賴租金即可逍遙享樂。在庚午年【西元1990年】中,股市行情尚為看好之際,聶某亦以玩票性質出入於所謂「號子」的證券所。因此而認識一位亦在其中的賴姓女股友,兩人因爭看股價而邂逅認識,尚無深交。
當時,聶某因年事漸長,得親友之介紹,娶一畢業於專校之女生為妻,未久即生一女。此後股市亦日漸下跌,聶某雖曰玩票,亦損失不貲,故偶然有時心緒不快,流連於聲色場所中。一日,又要到號子去,適逢賴女亦頗為沮喪,不期而遇,言談間始知賴女損失頗大,心情鬱悶,竟邀請聶某至咖啡屋小坐;兩人因而有較深交往,以致日後相偕出入聲色場所,婚外之情,油然而生。
聶某自以為大享齊人艷福,孰料,賴女乃別有用心,探知聶某乃為家財富裕,故施美人計,以此佈餌,一步一步以遂圖財之計;先假稱手頭困難,小額向聶某借貸,但均為有去無回,聶某因貪美色,且金額不大,乃未予計較。但此時其妻已知有異,曾數次點示,何奈聶某不知警醒,在其妻付於行動,僱請徵信社掌握證據之時,聶某卻因賴女向他開口借貸巨款而有所猶豫之際,兩人幽會談論此次借貸內情時,竟被其妻會警捉雙於床,吃上官司,猶要賠上鉅額贍養費與其妻離婚。
由此一事例,世人須知飽暖思淫欲,乃人之通病,而人之色心不止,則易予人可乘之機。聶某所犯淫律之中,尚屬小過,但其付出之代價已是失財與妻離子散之外,猶有官司待打,誠為得不償失。
際值目前社會民生富裕,世人切宜謹慎行為,戒犯淫律,以免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