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淫代價-自作自受悔恨深
俗云:「一甲田,八百主」。也就是說明田產之物易於換人所有,惟有能安守倫理道德,有福之人才能永遠的享有,否則易於敗落,淪入他人之手,不得不加以戒慎。
一個人所做之惡,當然必由己身去承受,別人是與之無關,不會受到影響的。所謂「天作惡,由可違;自作孽,不可活」之理也,也就是說,天降災劫於人,有修有德之人終會受到庇佑,而逃過所謂之水火刀兵等劫難,如果一個人不顧倫常道德,則必受譴害,這就是天理至公至正之理也。
現吾舉一例來加以說明自己所造之孽,由己身去承擔其後果的事例:
此事發生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之小車禍,這場車禍只不過是一件小小的意外撞傷而已,但卻撞出了後來嚴重的後果。一位從事貿易商之陳姓青年,年紀三十八歲,被撞者是台北市某電子工廠之葉姓女子,車禍發生,只是陳姓商人之小轎車撞上葉姓女子之摩托車倒地擦傷,經陳姓男子送醫治療,且無甚大之傷害,但是從此之後,陳姓男子因見葉姓女子頗有姿色,心欲藉機接近而佔有,此刻葉姓女子亦是情竇初開之年紀,涉世不深,又不能細加打聽陳姓男子的底細,就此兩人墜入情網,甜甜蜜蜜,如膠似漆,不能割捨,從此二人交往了兩個多月,就做出不可告人之事,此後親密關係更是到了不可分離的地步,如此之情況,繼續了一個多月的時間,葉姓女子就因而有了身孕,待身孕已有六個多月時,方知陳姓男子早有妻室,不能成家,又不能與之同居,才知道後果嚴重,不知如何是好?就在此時,陳姓男子在外之事被妻子察覺,本擬控告葉姓女子妨害家庭,為了顧慮先生之顏面及小孩之前途,因而打消告訴之念頭,豈知葉姓女子住於南部的父母也獲知此事,即刻北上與陳姓男子理論,終無什麼結果,後來女方家長將控告陳姓男子之時,陳姓男子方才邀請當地議員及有頭有臉之人出面調解,最後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作為遮羞費,女方才答應撤回告訴,其實對陳姓男子來說,這一百五十萬元幾乎是其全部的家當,在無可奈何之下,為了面子問題,只好答應,此事暫且告一段落。此後陳姓男子身無分文,亦無法再經商矣,只有找小職員做做,至此落魄悔恨不已。
就此事而論,都是因為貪戀色慾,存心淫念所造成之嚴重後果。在陳姓男子來講,為貪在一女子之身,所花的代價也未免太高了。然葉姓女子無法深思太容易相信陳姓男子甜言蜜語,年紀輕輕的就喪失了寶貴的貞操外,更致使無辜的小生命變為私生子,永遠抬不起頭來,真是害己害子,為貪圖一時之愉快,所付出之代價亦不低也。從此就是再為貌美,在他人之心目中必大打折扣,多麼划不來,故藉此事例可警醒現今之青年男女,不要貪一時之淫慾,而造成不可收拾、悔恨之事,齊醒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