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案例】拍攝不雅照片販售懲戒
案由:
前不久,在美國有小鎮發生車禍,乃一年僅三十初頭年青人,自己駕駛撞上路樹,乃致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幾已註定殘廢;雖然撿回一命,但人生前途堪虞!當事人也不自知如何撞上路樹,一未喝酒,二未瞌睡,三未有其它事務分心,就莫名撞上路樹,造成傷害。
說明:
按巡遊神司所錄製彙報,此人雖非大惡之人,但有一不良嗜好,嘗喜隱藏相機或手機,在公眾場合拍攝不雅照片,不但樂此不疲,甚至將之編輯成影帶販售圖利,傷害甚多無辜之人,並且不知悔改;因而南天彙整,已符施報懲罰之律,故在此緣熟時機,以此車禍作為懲戒。
公開販售,或許不致達到現世報律例之標準;而且未受陽法之罰,故更積重其過業,因而達到標準。一般現世報之律例雖速而嚴,但亦非必定致命!若受罰之人能知警惕而改過向善;一者,或可消弭前愆;二者,若以此例而言,身受懲罰之後,若能勵志而改,進而向上而行,則惡罰已過,再積厚福必定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