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一個比較全的答案來~~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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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堙A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導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夥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其他的古典小說堣]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比如《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被判淩遲處死,押赴刑場,“只等午時三刻”。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堹鈰鱁鶡璁漲D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堙A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婸﹛G“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堸O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堨u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遊擊(軍官)商量,那遊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吏目和遊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於是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遊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才算完事。這事被上司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遊擊都為怠忽職守,判充軍。
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堙坐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午時三刻”究竟有什麼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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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幾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國家在執行死刑時都是要求在白天進行。比如二十世紀以前歐洲國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時”處刑。這堛漲@同考慮因素顯然有防範上的理由,也有威懾民眾的理由。不過像中國那樣考慮鬼魂陰氣因素的卻很少。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報應”,得到“福報”是善事積累的結果,得到“惡報”則是惡事積累的結果。對於強調“香火傳承”、恐懼“斷子絕孫”的中國人來說,“報應”是影響人們行為的最重要的因素。佛教傳入後,因果輪回的說教和傳統的“報應”觀念相結合,更在民間根深蒂固。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的俗諺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長隨的教科書《公門要略》的說法,當時的法官在死刑執行令上簽字時,是由刑房書吏將死囚的犯由牌(也稱姓名標子)倒呈長官,長官提筆,刑房書吏就勢往上一拖,讓死囚姓名上勾到紅筆痕,這就算是那支筆簽發的死刑執行令,法官不直接對此負責。那支筆就此拋棄,再也不用。而監斬官為了辟邪,出發監斬時總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紅斗篷來避邪。行刑結束後,總要繞道城隍廟去燒香,讓城隍老爺管住可能跟在身後的鬼魂。回衙門後還要大放爆竹,官轎再進大門。全體衙役出動,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齊,揮動棍棒“排衙”,驅趕鬼魂祟氣。
《水遊傳》第一百十回講處死王慶,“劊子手叫起‘惡殺都來’,恰好午時三刻”。所謂“惡殺(煞)都來”,是讓死者記住是惡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來纏劊子手。而行刑結束後,就如第四十四回病關索楊雄在市心埵璁D後,就有一批幫閒朋友上來給他披紅掛彩,弄點鼓樂吹吹打打,到城中熱鬧的酒店喝酒,以趕走可能跟隨而來的鬼魂陰氣。
說起來中國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濃,可是實際上鬼魂因素卻總是在民眾乃至於官府的日常活動中表現出來,文學作品中“午時三刻”殺人時辰,就是這種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證之一。